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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部分题库

第5章公司法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

甲以设备作价40万出资,乙、丙分别出货币投资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吸收丁入股,投资60万。

这是,发现甲设备作价应为20万元。

此时,甲的可执行财产只有6万元,下面做法符合经济法规范的是:

D

A不必缴足注册资金

B甲用公司的分红缴足

C乙、丙、丁有缴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

D乙、丙有缴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

下列既有能是要约的,也有可能是要约邀请的是:

D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商业广告  

某房地产公司与客户签订售房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履行中对合同中某一条款发生争议,该条款有两种解释,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A应以客户理解为准

B应以房产公司理解为准

C无法确定

D任选其一

一德国工程师在2009年2月14日,在德国申请了一个发明专利。

后于2010年2月1日,在中国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

而在2010年1月2日,一中国工程师在中国申请类似的一个发明专利权,问该专利权归属?

若2010年3月1日,德国工程师在中国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

其它案情相同,问该专利权归属?

A

A德国工程师中国工程师

B德国工程师德国工程师

C中国工程师中国工程师

D中国工程师德国工程师

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到期日为2002年4月3日的汇票,委托丙付款。

乙持票后于2002年4月1日向丙提示承兑,丙予以承兑。

丁为该汇票出票人甲的保证人,但丁未在该汇票上注明被保证人,那么这张汇票的被保证人应是(C)

A、甲B、乙C、丙D、甲或丙

甲向乙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万元的汇票。

乙不慎丢失,丙拾得这张票据。

丙冒充乙的签章,将这张汇票背书给丁,丁又背书给戊。

戊持票后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被拒绝。

此时,戊除了可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外,还可向(A、D)行使票据权利。

A甲B乙C丙D丁

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C

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B保险合同

C收养合同

D劳动合同

第一章

一、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强制力的关系,

④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要素:

①主体②客体③内容④(责任)

二、1法人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特征: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而有所差别,一律平等。

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

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2特征:

①非生来具有,②取决于年龄与智力

四、法律事实

1、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

主观意识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事实。

③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2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如订立合同,委托授权,立遗嘱等。

2、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须有预期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须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一合法的行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不破坏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把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作为确定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或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的一种法律行为。

所谓条件就是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一种法律事实。

例如,甲厂与乙厂约定,如今年底不发生事故,则供应乙厂一批货。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把约定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或失去效力根据的一种法律行为。

所谓期限是指将来确定发生的法律事实。

例如,甲厂与乙厂约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开始交货。

4、变更或撤销该行为

①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行为,在未变更或撤销前,行为有效。

五、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①返还原物②赔偿损失③强制收购④收归国库

第3章;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事项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③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④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2、1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也称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代理权是法定的,无需被代理人授予。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适用于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其代理权由法院或有关部门授予。

三、1代理的适用范围①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订合同、借贷、租赁、履行债务、接受继承等等。

②代理某些财政、行政业务,如代办房产登记、法人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纳税等等。

③代理民事诉讼。

2代理的不适用范围①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立遗嘱\婚姻登记\身份证办理)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③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

④当事人自行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

四、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形式:

①自我代理:

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如,某人委托代理人卖出一批货,结果代理人自己却低价购进。

②双方代理:

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如,代理人既代表买方又代表卖方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

③串通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如,代理人与第三人商定,若以高价将第三人的货物卖出,代理人可得一定比例的回扣。

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则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代理活动。

2无权代理的类型:

①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②越权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六、1.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因与被代理人有一定关系,而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他进行民事行为。

所谓表见代理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有某种事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换言之,本来代理人的代理是无权代理,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2.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如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究,因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

第四章

1、1.物权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三种构成:

①自物权(财产所有权)②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又分为①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②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1.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①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主体对其财产进行实际控制或管领的权利。

通常,占有权由所有人所享有,但也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为非所有人所享有。

占有权有以下几种: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②使用权:

是指主体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它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由他人行使。

③收益权:

是所有人依法享有获得财产上经济利益的权利。

包括收取财产所带来的孳息。

收益既可由自己控制财产进行,也可将财产交他人使用自己仅保留收益权。

④处分权:

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种。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中最为核心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丧失处分权也就丧失了整个所有权。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他人才能行使处分权,如法院依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财产;铁路管理局处理逾期无人领取的货物。

三、财产所有人是非单一的,即财产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

共有财产所有权又分为: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义务。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对公共部分享有共有权。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凡能构成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已有的财富即为物。

包括:

①限制流通与不限制流通的物②种类物与特定物③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④动产与不动产⑤主物与从物⑥原物与孳息物

五、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①确认财产所有权②恢复原状③返还财产(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b、应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c、对善意第三人的有偿占有,一般不能请求返还,除非是赃物或拾得物。

)④排除妨害⑤停止侵害⑥返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条件有:

A受有财产上的利益B致使他人财产损失C无法律上的原因D自身获利与他人损失有因果关系⑦赔偿损失.

第五章

1、1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设立的法人团体。

2特征①公司是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②公司必须依法成立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结构

2、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2设立的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

②达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各类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为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注):

旧公司法最低资本为30万元

③出资方式符合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注:

旧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④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依据,也是债权人得以精确了解公司的文件。

为了保证公司活动有序进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将不能成立。

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章程的内容一般分为:

a、绝对必要记载内容;b、任意记载内容。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内容规定为8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⑤依法登记注册:

按照公司法27条之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书、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名单等。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时必须经过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正式宣告成立。

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经理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区别

1\资本划分不同(是否等额)

2\股东人数不同

3\资本募集方式不同(是否公开)

4\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5\对公开财务的要求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五、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人有:

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犯罪刑满或恢复政治权利未满5年③企业破产未满3年的领导④企业被吊销执照未满3年的领导⑤个人负债巨大的,

第六章

1、1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民法领域,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合同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依法成立时,即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1订立程序①要约②承诺

2要约有效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某些符合要求的广告可视为要约);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缴请不是要约);④要约中含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3承诺的有效条件①承诺必须由承诺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的。

合同法规定要约原则上是可撤销的,但下列情况不得撤销:

①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2属于要约邀请的商业活动: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有效条件①承诺必须由承诺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五、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7、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它具有:

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②合同效力已产生,③在撤销权存续期间合同效力未完全确定,④合同可以发生变更或撤销。

8、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对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采取:

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九、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涯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当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1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享有的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属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不能消灭对方请求权。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

属延期抗辩权。

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能促使先履行义务一方履行合同,防止合同欺诈,减少合同纠纷。

3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1、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务人虽享有对第三人的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本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构成实际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要求第三人清偿对债务人的债务。

2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十二、1债权转让就是变更债权人,即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它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债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与债权人则成为债务人的共同债权人。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即变更债务人。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时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可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之转由新债务人享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十三、合同的通知解除,又称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就可以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解除方式。

合同法94条规定,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有: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③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1归责原则:

①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

在合同责任中,严格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是例外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只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为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一种归责原则。

(合同总则采用)

②过错责任为例外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其是否有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如合同法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分则采用)

2具体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117条第二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包括:

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

②政府行为,如政策、法律的调整。

③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2.约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可违约事由或条件,当违约符合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为了维护公平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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