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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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
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赣城[1990]城字第12号
[90]赣价费字第27号
赣工商市字[1990]第5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公司)、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经营交易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170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现将《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四月五日
江西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房地产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加强城市建设的若干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省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交易(包括房屋买卖、商品房出售、外汇购房)以及房屋转租、转让、租赁、抵押、拍卖、兼并等和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简称房地产交易下同),均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主任,房地产、物价、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内,统一冠名××市(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由房地产部门牵头,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开展日常工作,统一监督和管理本市(县)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省成立房地产市场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的主管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由省建设厅牵头。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协调全省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研究确定有关市场管理的政策。
第三条
以市(县)为单位,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
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办,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管理。
凡是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场外交易。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设在市(县)一级。
同一市(县)不重复设立。
城市区以下(含区)不设立市场。
第五条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交易,双方必须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成交前,双方应分别提交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易契约(合同、合约书);
3、交易双方户口,身份证和单位证明以及其他合法证件;
4、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税收据;
5、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6、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应提供房屋开发经营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房屋移交通知单,并应开具由房地产部门监制的、税务部门认可的专用发票。
7、单位购买私有房地产,应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的正式文件;
8、进行房地产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交易双方应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六条
对于私人之间、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应根据各类房屋评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成交价格如超过评估价格时,其超收部份要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
其办法由当地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拟定。
对商品房的交易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39号文“关于加强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各市(县)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合理确定房地产交易价格标准,逐步使价格构成因素合理化,规范化。
第七条
私有房屋出租(含住宅用房)以及单位自管房的非住宅用房出租,均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私有房屋出租许可证》或《单位自管房非住宅用房出租许可证》。
无《出租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均不得出租房屋。
对于党、政、群机关、部队、学校出租非住宅用房,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出租。
第八条
私有房屋出租以及单位自管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租赁合约书向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关办理合约鉴证手续,未办理鉴证手续的合约书不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可实行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和协议租金。
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应实行成本租金。
成本租金由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利息、税金五项因素组成。
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实行商品租金。
商品租金由折旧费、管理费、维修费、利息、利润、保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八项因素及地段因素组成,具体办法由当地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对于超过商品租金部份,要征收30%至50%的超标费。
超标费及非住宅中的地段差价部份,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收取列入财政专户储存。
20%作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80%纳入城市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条
对于承租房管部门直管的和单位自管的非住宅用房,原则上不准转租。
如确需要联营或柜台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双方需签订合约,并需经房管部门同意,重订租约,经房地产交易所鉴证并经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效。
联营或柜台出租,原则上实行协议租金。
超出商品租金部份,由房地产交易所代为收取30~50%的超标费(超标费的收取同第九条)。
各单位的住宅用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租。
严禁把房管部门管理的国家房产无偿调拔给单位使用。
过去调拔出去的要收回房屋或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及个人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
对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各地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城镇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土地等级,然后才能办理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房产拍卖,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的拍卖活动。
中外合资企业房地产拍卖业务,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各市(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关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票据、统一各种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各市(县)要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
要制定适合本地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价格评佑管理以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第十五条
各市(县)要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专业管理人员,要实行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
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管理人员依法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制定房地产买卖年度价格,展示房地产交易行情和信息,接受房地产政策咨询。
对在房地产经营、市场交易中从事私下交易、隐价瞒租、偷漏税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以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等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参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1、对进入市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取缔无证经营,制止和查处场外交易,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监督检查房产交易,租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
加强房产交易、租凭合同的日常管理,通过合同鉴证、无效合同确认、违法合同查处和合同纠纷的处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3、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定行为规范。
对确认的合法交易实行验证管理。
凡房地产交易发票或凭证未经驻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一律不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按场外交易查处。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房地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凡私自交易,不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机关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者,均视为场外交易,除宣布其双方交易行为无效外,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凡不经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者,(同第九条);
2、凡超过当地政府批准最高限价,以高价或采取非法手段高价出租、牟取暴利者,应全部没收非法所得;
3、凡隐瞒房地产出租和交易价格,协议价和成交价不符者,按定核租金和产价补交税金和交易管理费,没收其非法收入;
4、无《房屋出租许可证》出租房屋的,无权属证件出卖房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宣布交易行为无效。
5、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人员索受贿赂者,除没收其所受贿赂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市(县)房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对于过去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房地产交易,由房地产、工商、物价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