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docx
《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
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
大学生见义勇为现象的讨论
[摘要]见义勇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
见义勇为是高尚的道德风尚,有着不可估量的社会价值和精神价值,应大力提倡并高度发扬,以维护社会的正义,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
高校更应该提倡和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并需建立完善的制度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应得的补偿。
[关键字]:
见义勇为、立法保障、社会责任意识、社会风气、道德风尚
近年来,大学生见义勇为的事迹常见诸报纸及电视新闻,我们学院亦有不少值得讴歌的见义勇为事迹,更有许多见义勇为的无名英雄。
见义勇为,社会关注,学校关注,领导关注,学生关注,这体现了正义的力量,道德的共鸣。
然而并非每个见义勇为者都是那么幸运,见义勇为,有令人拍手称快的,亦有令人扼腕痛惜的,有英雄的传奇,亦有英雄的悲剧!
这引发了不少人的争论,太大的英雄代价,值得吗?
要不要提倡见义勇为?
英雄烈士固然不少,然而冷漠的看客亦不少,更有不以为然者,对见义勇为者嗤之以鼻,则莫不令人心寒!
本文就此作重点的分析和讨
现实意义。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对见义勇为作了法律的界定,规定见义勇为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这说明了,见义勇为已经立法了,公民见义勇为有其法律依据了,维护社会正义,见义勇为,已经由道德的标准转化为法律规范,社会的公义已逐步提到了法律的制度上来了。
二、大学生见义勇为的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大学生是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有较高的知识文化和道德水平,也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在见义勇为方面走在青年的前列,对促使社会风气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
近年来,时有大学生见义勇为事迹见诸报纸和电视新闻,就说明了这一点。
在我们嘉应学院也发生过见义勇为的事迹。
如:
2005年3月13日,电子系团总支干部、干事李金艺等四位同学协助校保卫抓住一个潜进我校偷盗自行车的嫌疑人,受到了保卫们的赞扬。
参与此事的同学都是笔者本人的师兄和同级的同学,笔者对此赞不绝口,然而他们都认为这是他们的举手之劳,不足挂齿。
当然也还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无名英雄,在其他高校也有很多大学生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
其事迹如下:
2004年11月22日中午11点20分,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朱登峰,与另一名同学刘文元及好友鲍爱华,在新模范马路与中山北路交界处的华夏银行门口,勇斗一名当街抢包的持刀盗贼,10多分钟后,三名大学生将小偷制服。
在与该小偷搏斗过程中,朱登峰被刀捅伤。
2005年2月28日中午,江西某大学来深求职的旅游英语和酒店管理专业大学生小张,在南山区学府路荔苑小区路边修车铺,看到有小偷想偷一小姐的手机,挺身而出大呼“有人偷你手机了!
”,从而制止了小偷,但却遭到小偷的打击报复,《羊城晚报》对此做过报道。
2006年3月2日下午5时许,山东艺术学院大四学生李全在从章丘返回济南的一辆中巴客车上,出面阻止盗窃行为,行窃歹徒拔刀威胁。
李全与歹徒展开搏斗,结果手、背部被刺伤。
为此他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召开的“平安历下”表彰会上,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受到嘉奖。
......
在这众多令人讴歌的见义勇为事迹背后,人们不禁会思考,是什么促使他们这样做?
其价值又何在?
是逞着英勇,还是冲着名誉?
或是其他因素。
从以上及无数见义勇为事迹中可以看出,这些见义勇为的事迹大都是突发的,情况是紧急的,是要冒着危险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事。
在那个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如果当事人是你,你有那么多的思考空间吗?
你有时间去衡量和计算见义勇为所需的成本和代价吗?
很明显,面对正义,作出究竟勇为还是不为的抉择,是闪瞬间的。
而左右这种抉择的是一种潜意识,而不是经过反复的揣摩和仔细的推敲,因为时间上已经不容许了,潜意识下的判断会决定你勇为还是不为。
而这种潜意识则是由你的道德理念、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决定的,这个潜意识源自于外在环境。
外在环境就是社会道德标准,学校道德教育,家庭道德观念。
外在环境对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这个外在环境又跟传统的道德理念和价值理念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当然跟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也密切相联。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许许多多的大学生,面对正义,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不惜牺牲。
这是因为他们从小受到了正面的、良好的、传统的道德教育,受到先进的社会风气的深刻影响。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里,提倡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正义,社会的道德标准影响着国民的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
所以,大学生见义勇为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体现。
三、大学生见义勇为的悲剧及其反思
1982年7月,西安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二大队学生张华因跳入化粪池营救一位不慎落入池中的七旬老农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
就在张华舍身救人的事迹广为传播,张华本人也被授予烈士称号并成为全国大学生学习的榜样的时候,一场围绕着张华的争论在全国大学生中掀起了轩然大波。
许多人在肯定张华同学精神价值的同时,也认为其结果是“不合算”的,一来国家在一个大学生身上所花的钱就这样白白付之东流是一种损失,二来一个大学生的价值也应当在更能体现其才能的方面去实现。
这也是所谓的英雄“成本论”。
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悲剧也不仅此例,下面再作举例:
1999年11月26日,苏州一所大学文秘专业的舒俊,在回家的车上汽车突然起火,他脱险后,为了抢救被困的人,不顾一切将车上的人一个个救出,但是他的双手和脸部被二度烧伤,从此他工作难找,爱的世界更是没有他。
2003年1月16日,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七一广场13号楼,两名歹徒行窃后正准备逃跑时,被25岁的大学生樊文彬拦住。
凶恶的歹徒竟然向樊文彬开了枪,50多颗霰弹留在了他的身体里。
但是他由于交不起医疗费,医院已对他停止治疗。
......
从以上几个事例中我们看到了英雄的悲剧,看到了社会的一些冷漠,莫不为英雄的“得不偿失”而感到愤慨和痛惜。
也因此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价值的争议,不少人在肯定见义勇为的精神价值的同时,对其“得不偿失”的结果感到痛惜,亦对见义勇为的现实意义表示质疑,认为见义勇为是“鲁莽”的,“不值得”。
有的人甚至认为,见义勇为是一些人爱出风头,爱管闲事,甚至不惜将自己只有一次的宝贵生命作为赌注。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不值得提倡,理由是英雄主义的做法无异于违背人性的“激进”行为。
见义勇为“得不偿失”,甚至遭到社会的漠然相视,这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保障还不够完善的,同时见义勇为者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和应得补偿的意识也不强。
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保障是有的,但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如上述事例中的舒俊,因见义勇为双手致残,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他就应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他并没有。
即使获取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双手致残带给他工作上的不便,使他成了弱势群体的一分子,社会理应给予优抚和就业保障,但是也没有。
为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的人保障社会就业和一定的关照,对此立法的保障是有所欠缺的。
在现实中,由于没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也往往无力提供补偿时,单纯依靠《民法通则》也很难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这些都说明了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不够完善的,而且保障机制也不完善。
见义勇为者出于传统的美德意识,往往也不会主动去“索取”补偿,法律观念又不强,结果是流了血又默默流泪。
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
对于见义勇为是否应该受到物质上的嘉奖的问题,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反对的人认为,对见义勇为进行嘉奖,一是“弱化了见义智为”,“鼓动”青少年的无谓牺牲,二是跟见义勇为的道德精神本质相悖逆的。
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得的补偿和嘉奖,这无异于贬低和否定见义勇为的价值,最终的结果是见义勇为者反而成了真正的“受害者”,这才是让青少年作“无谓的牺牲”。
这不是在强化了“见义智为”,而是在弱化见义勇为,令勇者却步,从另一方面“鼓励”了那些瘪三、流氓、盗匪之流的胡作非为!
就见义勇为的精神本质而言,它体现了“君子喻于义”的高尚道德品质,舍生取义的崇高品德,对其“义勇”社会不应该给予肯定和鼓励吗?
英雄讲“义气”,如果不给予鼓励,那么社会的“义气”又何在?
况且古云:
“无功不受禄。
”既然有功于社会,那么领功受禄也是名正言顺的。
一些人以单纯的利益价值来判断英雄壮举和由此升华的精神价值,是价值理念的倒退!
是对见义勇为价值的片面性的衡量!
他们只会加减乘除地计算“成本”和“代价”。
他们觉得一个大学生去换一个行将就木的老农是“不合算”的,“划不来”的“交易”,牺牲一生的事业前程和幸福去救人是“不值得”的,为了一点儿并非自己的财产去跟盗匪斗争,受伤了却没人理睬是“不明智”的,因此否定了见义勇为的价值。
他们只看到单纯的利益价值,忽视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道德准则的重大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
见义勇为颇遭一些人的非议,不为一些人认同,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继承的封建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的复杂性。
儒家思想一方面重义轻利,甚至杀身成仁。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另一方面儒家又主张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中庸之道实际上无为而治,是保守主义。
苏轼曾言:
“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
此其所挟持者甚大,其志甚远也。
”其中的“勇”即是“忍”,这也几乎是中国人的处世哲学。
在一些耳熟能详的“名言警句”中,我们也可窥见出中国人的“大智大勇”,如:
“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安分守己”,“韬光养晦”,“是非因口出”,“枪打出头鸟”,“只扫自家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
大家都奉行这些准则,便造成了对“过街老鼠”,不是喊打,而是“忍”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传统之流弊由此可见!
当然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对于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理念冲击也很大,这就要求社会更加需要对道德进行法律化,以维护传统美德,社会正义。
见义勇为真的没有了现实价值吗?
其价值何在?
高校是否需要大力提倡见义勇为?
笔者就此在下文作详细的分析。
四、大学生见义勇为的价值及其意义
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是毋庸置疑的,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需要,也是为大部分人所认同的。
但是面对许多悲剧性的见义勇为事件,许多人对其价值就产生了质疑,对见义勇为的现实意义表示怀疑,甚至有人认为,社会的治安和正义应该由公安部门进行维护,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由司法部门进行解决,见义勇为是不需要提倡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的无谓牺牲只会带给社会的沉重负担。
有些人对见义勇为的态度是左右摇摆的,甚至陷入了“两难”的选择。
对此笔者阐明自己的观点,见义勇为就其精神价值而言是无可估量的,就其社会影响力、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定的价值而言也是不可估量的,就其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促进社会风气进步的价值而言也是不可估量的。
见义勇为其潜在的价值已而远远超出了其表面的现实价值,在表面上看,见义勇为可能是“亏本”的,成本上“不划算”的,但是其所起到的社会影响力和对社会的贡献,又是任何实物价值无法比拟的。
所以,我们就必须大力提倡见义勇为。
邪风不改正气不立,社会的正义需要全民的共同维护,要激浊以扬清,不能采取姑息养奸的做法。
社会如果不倡导见义勇为,是从另一方面对社会邪恶之徒的姑息,对其嚣张气焰的放纵和对其胡作非为的另一种鼓励。
国家总理温家宝今年四月十一日在韩国首尔会见当地的华人华侨、留学生、使馆工作人员等人士时,强调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价值。
他在访日期间,在东京下榻的酒店内与中国驻日使馆人员、留学生、华侨代表及赴日表演的中国艺术团体成员见面时,再次强调“要实现社会公义,就要把社会公义提到制度上来看待。
”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他也多次强调要维护社会的正义,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价值。
中央领导对维护社会正义如此关注,多次强调,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维护社会正义,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精神文明和道德的建设,更关系到了社会的稳定。
从这个层面上看,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正义和稳定是有其不可估量的价值的。
五、高校必须大力提倡见义勇为
面对大学生诚信度的下降,校园不良风气的增长,以及一些大学生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的佝偻化,在高校提倡见义勇为更具其现实意义。
高校是学生走向社会的桥梁,是灵魂的加工厂,如果学生在高校不能接受到良好的品德教育,那么他们走出社会后,也许不是“次品”,但是可能是“危险品”,更有可能是鲁迅笔下的“看客”。
见义勇为不仅仅是学生道德素质的问题,更关系到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意识的问题。
如果说不宜提倡中学生、小学生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减少无谓的牺牲,那么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就没有理由拒绝见义勇为,没有理由逃避成年人应负的社会责任,他们理应责无旁贷地树立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只有这样将来在社会上才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
高校必须大力提倡见义勇为,是高校应负的社会责任,这是对见义勇为价值的肯定,也是对不正之风的鞭策;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理念和价值理念,也是在促进校园风气的进步;是为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也是在为社会道德之风树立好的榜样。
那么高校应该如何积极倡导见义勇为?
这就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去鼓励学生见义勇为,并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对见义勇为者的嘉奖是对其价值的肯定也是对其行为的鼓励,更是对邪恶的鞭策。
在我国出现过了见义勇为者通过法律索取补偿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不是精神的倒退,而是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
见义勇为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应得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能够用法律去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见义勇为者又有多少?
他们大多是吃了“亏”,却又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人们把他们捧上天,但他们却“亢龙有悔”了。
英雄的悲剧就在此了!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就为见义勇为者获取补偿提供立了法律依据,所以见义勇为需要补偿,需要嘉奖,不是无凭无据,而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学校应该展开以见义勇为为主题的讨论和相关活动,对校园见义勇为事迹给予宣扬和表彰,对见义而不为的现象也要给予披露和批评。
如果对见义勇为在制度上给予了重视和鼓励,而在实践中却闻不到风声,这就是光在打雷而不下雨,时间长了,学生免不了会淡忘了。
比如我们学院的《嘉应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中就明文规定“见义勇为奖:
在学生事迹出现后,各系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符合条件者,及时评奖”,“见义勇为奖,除发给证书外,视程度给予500元以内的奖励”。
在《条例》中还提到,见义勇为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但是笔者调查过不少学生,问他们是否知道学院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方法,不少同学都表示一无所知,有的学生甚至不知道学校有制度鼓励见义勇为。
鼓励见义勇为只有在实践中体现出来,在活动和话题讨论中体现出来,这样才能真正地引起学生的关注,正确引导学生道德观念。
第三、学校在倡导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学生见义智为,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因为学生见义勇为而引发了不少令人悲痛的牺牲,有些悲剧是可以避免,既然可以避免,就要智为,这也是对社会人本精神的践行。
如永州市宁远县禾亭镇永佳水库发生一起重大溺水事故七人死亡,原因是一名女生不慎失足落水,同伴见状想要救人,但在施救过程中又有6名女生相继落水遇难。
这些学生本来就不会游泳,却跳下去救人,精神当然是好的,结果却造成了惨痛的悲剧!
如果他们当初能去呼喊大人救人,这也不会造成那么大的牺牲了。
所以见义勇为,还要看可不可为(这并不含有避开祸害的意思,而是指要看见义勇为是否毫无把握),不可为而为之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牺牲,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引导学生见义智为,是让学生学会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技能和常识,并不是对见义勇为的“贬值”。
第四、高校在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有必要利用其影响力引起社会的注意,并呼吁社会健全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促进全社会的道德文明建设。
在当今,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并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人们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一度忽视了社会道德利益,致使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降。
而社会并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得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这样就造成了见义勇为许多悲剧性的事件,这是关乎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所以高校有责任在这一问题上呼吁社会给予重视和解决,有责任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以维护社会正义出谋划策!
六、总结
见义勇为是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体现。
大学生见义勇为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体现。
见义勇为的价值在于它的社会影响力,在于它对社会风气进步和整个国民道德素质提高的促进作用,在于它对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稳定所起的作用,这些价值是任何实物价值无法比拟的。
对见义勇为的价值必须给予肯定,必须给予鼓励和嘉奖,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以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得补偿。
高校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桥梁和灵魂的加工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也负有提倡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必须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和树立榜样的作用。
大学生能否见义勇为,不仅关系到大学生道德素养,更关系到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
大学生作为有较高知识文化和道德素养的社会先进群体,以及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分子,应责无旁贷地树立自己见义勇为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
作者简介:
广东省嘉应学院电子系04
(1)班
叶选文笔名:
薛吴痕邮政编码:
514015联系电话:
159********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1998载于《法商研究》
2、《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2000年5月27日载于《人民法院报》
3、方向东: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2005年3月27日
4、《法律基础》2004年05月 高等教育出版社
5、《思想道德修养》2004年4月 高等教育出版社
6、《中华道德启示录》2006年出版
200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