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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管理制度三篇

堤防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堤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龙游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

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条县河道堤防管理所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第二章堤防日常管理

第五条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有无检查都一样,车速行驶50-60公里/小时无明显颠簸。

第六条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

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100%,益草化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八条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第九条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

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

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十条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一条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95%以上。

第三章林木管理

第十二条彻底消除内外禁脚空白段块,宜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要有计划积极上报分局,改造“小、乱、稀”和低产林堤段。

第十三条严格把好选苗关、泡苗关、栽植关。

选苗要选胸径2.5cm以上,苗高4米以上,无虫害的优质苗;泡苗浸水深度达1/3以上,浸泡时间一周左右;合理密植,翻耕松土,场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树蔸)之后,采用钎插造林,栽植规格一般按行距4米、株距3米,深度0.8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锹土的方法进行培蔸紧杠;用石灰按高1米刷白进行防虫,新植幼树要横成排,纵成行,斜成线,苗齐苗壮,三沟相通,田间无杂草,定专人管理,确保成活率达到90%。

第十四条五年以内的林地林间翻耕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林地内无高杆杂草。

适时进行林木柯枝整形和防治病虫害,提高主材率、优材率。

柯枝整形保留树冠的2/3。

第十五条要做好更新砍伐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法处理被盗林木和损坏幼树的行为,成树被盗查处率达到100%,杜绝烧树毁树现象。

对监守自盗或私伐林木的管理段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护人员定期对所辖堤段的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进行徒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提防管理所并协助处理。

管护人员日巡一次,县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认真做好徒步检查记载。

第十七条防洪责任制措施落实,坚持每月工作22天,休息日有专人值班。

防汛物资器材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有专人管理,且帐物相符,保管妥善。

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设施无盗损。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桩、分界牌、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齐全美观,无损坏;拦车卡有醒目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穿堤建筑物无险情发生。

各管护人员必须坚持日常检查,如有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县河道堤防管理所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条督促沿堤涵闸管理单位加强对穿堤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水法规,用法律法规来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与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击违法行为;严格项目审批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任何项目建设以及采砂取土等,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审批,不越权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生物或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第五章内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庭院内外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规章制度完整齐全。

第二十三条庭院内外宜林宜草绿化率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室内卫生整洁,各类生活用品摆放有序,办公室各类资料规范齐全,分类清楚,装订美观,保管妥善,有上墙的各项制度和学习专栏。

第二十五条严格坚持日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做到无旷工、迟到、早退等现象,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检查考评办法

第二十六条检查办法。

每月由分局检查考评专班分堤外、堤内、堤面三个组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为当月底至次月初,按考核评分表打分,评出名次。

第二十七条考评办法。

每月5日前各上报当月堤防管理工作计划,工程管理科依据各管理段当月计划和分局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标准在月底或次月初组织专班对照量化打分,合格分为93分,要求透明度高,有评分理由。

当月考核结果记入各段档案,对合格〈含合格〉以上的管理段由工程管理科出具考核证明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到计财科按规定发放月包干堤防管养费用。

对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其情节扣发该段当月30%以上堤防管养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落实本制度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段,按年度累计分数第一、二名上报省**局,由**局奖励和表彰;第三、四名由分局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段正副职负责人的工资要直接与考评的等次挂钩,对局、分局连续两次堤防管理考核评比均落后者(合格分以下最后一名),取消其管理段负责人当年评优,并酌情扣减其管理经费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维护单位资产和防洪器材安全,如发生林木、防汛器材和其它固定资产等被盗现象,将按国家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分管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受损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不服从本制度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出现差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办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对越权审批,发生重大事件后缓报、漏报、不报的将对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予以纪律处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和分局制定的年度“三定”方案中规定的项目按月进行考核,堤防内外禁脚年亩均收入不少于100元,水利经济工作在每季度末与堤防管理同时考评。

第三十三条管理段当月考评分,按基础分(合格分)计奖罚。

即每高出1分奖300元,每低1分罚堤防管养费300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各管理段必须按奖罚数分解到职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附《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在****管理分局工程管理科,分局制定的其它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二:

堤防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河道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分认识到河道整治是加快推进民生水利的重要内容,是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现代生态资源水利的必由之路。

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河道整治工作,对市级河道特别是市与市之间、镇与镇之间的交界河道整治要加强协调和督促,要真正落实“河长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持河道整治工作。

河道整治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思路,抓难点订方案,将清淤、固堤、护岸、水生态建设作为河道整治的关键来抓。

积极探索建立起河道整治运作新机制,要与圩堤加高加固相结合,与还桑肥田相结合,与利用淤泥制砖相结合,与植树造成林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河道承载渲泄水体能力,提高水土保持能力,提高水环境的活力,努力做到整治一条河道,清淤一条河道,加固一条堤防,营造一条绿色长廊,改善一方水环境。

 

(2)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建立堤防管护制度是科学规范做好河道堤防养护工作的前提。

首先,制定专人负责的日常检查制度,做到“定人员、定河堤、定责任、定报酬”,堤防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防汛时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其次,提高管护人员业务素质,每年要不定期的组织水利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从而大大的提高基层水利职工的业务水平,为真正实现科学防汛创条件。

 

(3)加大投入,有序推进。

河道堤防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河道管理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拨款解决管护维修费用。

一是建立河道堤防管理基金,用于河道管理。

“政府应将通过各种渠道筹措到的经费集中起来,建立“河道堤防管理保洁基金”,专款专用。

二是适时组织社会力量,进行集中整治。

各镇街道要坚持把河道管理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还可利用农闲季节,积极指导协助行政村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区域内的河道堤防进行集中整治,保持河道始终“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河道堤防管理虽是地方各级政府的事,但也离不开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水利部门应积极地、经常地、主动地向省和市有关部门汇报河道管理工作情况及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争取上级的重视和理解,并从资金上给予更大更多的支持。

四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经费。

由于河道堤防管理是全民的事,各镇、街道政府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向辖区内的厂矿企业、单位部门捐助、村民、市民资助,“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有钱出钱”的办法,筹措资金,缓解管理经费不足。

 

(4)创新河道建设理念,加强生态河道建设。

逐步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在内河农村集居区外的小河小浜以及外河不承担水上运输的河道,大力推广水生态护岸工程建设。

对大部分防洪排涝骨干河道的建设,做到防洪安全与生态兼顾,在堤脚及水位变化区设置低高度的块石类硬质护岸,有条件的地方在常水位上方半米至一米增设一道小平台,减缓河道堤防上坡的坡度,并后退河道堤防上坡,同时结合植物型护岸植树造林,增强河道堤防的稳定性,提高堤防的观赏度和环境的舒适度。

 

(5)创新河道堤防建管机制,营造绿色千里堤防工程。

为了实现河道堤防建管同步发展,加大河堤管理机制创新工作力度,实现传统河堤管理向现代管理的新转变。

在技术革新基本无障碍,资金成为河道堤防管护第一要件时,可用科学的发展观制定出台具有指导性的改革思路,在政策和方向上给予必要的引导。

像县、乡级骨干河道和贯穿城镇的河道,采取统一建管堤防的模式。

一是将河道堤防高标准整治并摆上重要位置真正管起来;二是河道堤防土地国有化,改变河道堤防作为耕地的做法;三是明确河堤管理范围,竖立河堤管理范围界桩;四是实现河堤生态造绿保护,收到涵养堤防水土、保护堤防之功效;五是落实道堤防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巡查、管理、养护,注重河道堤防长效化管理。

并制定必要的经济制约管理制度,提高河道堤防管理水平。

篇三:

堤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江河(含围内主干河涌)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洪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镇(区)就相应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接受市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

捍卫5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外坡从堤防达标外坡脚线算起,留38米为堤防保护地,内坡以堤防达标内坡脚线算起,至堤内方向30米为堤内护堤地范围,堤防达标内坡脚至堤内方向30至38米为护堤规划控制范围;捍卫1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留30米为堤防保护地。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加宽10到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七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经镇(区)水利会审核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航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得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堤外子围的防洪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

在堤围保护地种植护堤植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闸门、机械设施的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三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运输的,必须经镇(区)水利会同意,所用堤段路面的维修养护所涉及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除防洪抢险外,堤围禁止大型载重车通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

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

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工程设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陶瓷碎片、瓦砾、垃圾,葬坟,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第十七条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市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XX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提高堤外子围防洪标准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航运物体,葬坟,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的启、闭设备或越权指挥的;

(五)损坏堤围、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的,损毁防洪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堤围作公路运输并造成堤围损坏的,大型载重车在堤围作交通运输的。

第十九条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规定。

凡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拒不执行本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高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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