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广东律师事务所排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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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广东律师事务所排名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查账征收模式下税收状况调查问卷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前言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05)中明确指出:
“要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为了促进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律师行业相关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根据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部署,广东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此次调查问卷工作。
此次调查问卷旨在了解律师业“定率核定征收”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所得税征管模式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我省各类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状况和现行税收政策及其征管方式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影响,为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律协进一步深入研究后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及时反映我省律师行业税收状况、合理诉求税收优待及进一步推动我国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科学发展提供行业数据与信息支持。
一、概念说明及填报指引:
1、本问卷所称“合伙人律师”系指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
本问卷所称“个税”系指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或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律师”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为便利作答,除少量问题提示允许单选或多选外,其余各问题均为单项选择题(请在所选项目“□”内打√)。
3、问卷注明需在选项外补充填报的内容,请按要求予以填报。
二、问卷内容:
1、律师事务所类别及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
A□根据出资及组织形式,贵所属于:
(1)□普通合伙
(2)□特殊的普通合伙(3)□个人(4)□国家出资
B、根据年营收规模和税务机关认定,贵所属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律师事务所规模:
(1)□大型所
(2)□中型所(3)□小型所(4)□个人所
附:
划分标准如下——
执业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合计不足50人以下的为小型所,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为中型所,100人以上的为大型所。
3、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构成:
(1)□诉讼业务为主
(2)□非诉讼业务为主
(3)□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各半、查不多
除了一般承接及办结案件流程并设立律师、律师助理内部管理制度外,您及贵所在拓展业务行为模式方面,您认为律所及其律师是否仍有其他特别之处?
4、贵所及贵所律师是否了解或基本了解取得法律服务收入怎样计缴增值税?
(1)□是
(2)□否
5、贵所对“营改增”的看法及多数律师对“营改增”政策的遵从程度:
1.□赞成或至少不反对,遵从度良好
2.□不赞成或不理解,遵从度一般
(3)□不关心,无所谓
6、“营改增”对贵所业务收入的影响:
A□作为一般纳税人,业务收入:
3.□明显增加
(2)□变化不大(3)□明显减少
B□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收入:
4.□明显增加
(2)□变化不大(3)□明显减少
7、贵所是否已设置专门财务部并配备具备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职财税工作人员?
(1)□是
(2)□否
8、贵所财会人员能否准确或比较准确的核算律师业务收入及应纳增值税额?
(1)□能够
(2)□不能够
9、律师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缺失对准确履行增值税申报准确性的影响
A□作为一般纳税人:
(1)□无影响
(2)影响不大
(2)□影响较大
B□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1)□无影响
(2)影响不大
(2)□影响较大
10、律师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缺失对出资律师个税申报准确性的影响
A□作为一般纳税人:
(1)□无影响
(2)□影响不大
(2)□影响较大
B□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1)□无影响
(2)□影响不大
(2)□影响较大
11、贵所现在依据/参照/参考何种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
(1)□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会计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其他,请列明:
12、您认为对出资律师业务收入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合适?
(1)□合适
(2)□不合适,您认为不合适的理由及您有什么好的政策建议:
附: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13、您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是否合理:
(1)□不合理,十八年前的税收政策有过时之嫌,不能发挥支持、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国家战国和时代要求。
具体到目前律所的实际成本列支及扣除标准,您认为不符合合伙律所及其律师展业合理成本开支的实际情况的主要是有哪些(如业务宣传广告费、各项基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及公益法律服务税前加计扣除等):
(2)□比较合理,但需进一步细化
(3)□很合理可照搬执行
1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调高为35%,但独立办理同类案件的“出资律师”却不能适用该扣除政策,您认为合理吗?
(1)□不合理
(2)□合理(3)□不好说
1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合伙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请问,其中所述的”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在您所在的律所财务及会计凭证上是如何处理的,贵所相关的审计及/或税务汇算清缴服务机构就此规定的理解及执行情况如何?
5.□如出现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情况的,名义上及实际上都按规定的字面解释即,经合伙出资律师签名确认后处理,相关的审计及/或税务汇算清缴服务机构就此执行;
6.□如出现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情况的,名义上及实际上都没有按规定的字面解释处理,相关的审计及/或税务汇算清缴服务机构亦就此并未执行。
如有上述第
(2)项情况,该未处理、未执行的简要原因是什么?
16、目前贵所按何种征收方式申报“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
(1)□名义上及实际上都在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
(2)□名义上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实际上仍根据当期收入按%的应税所得
率申报
(3)□名义上及实际上都根据当期收入按%的应税所得率申报
(4)按辖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固定数额报税
17、您所在的县/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对于本县市其他行业个体经营行为是否也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是,请致电当地税务热线12366并列明贵县/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发文公告或通知对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名称及编号:
(2)□否,请致电当地税务热线12366并列明贵县/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发文公告或通知对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名称及编号:
18、贵所财务人员对“出资律师”业务收入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准确核算及申报个人所得税面临哪些方面或环节的工作难点:
(本题单选或多选均可)
(1)□缺失行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指引;
(2)□“出资律师”个税税收政策本身过于老旧且结构不尽合理、内容不够完备,在行业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律师行业个税政策这张“皮”未能起到支持事务所涉税会计核算规范化的替代指引作用;
(3)□多数“出资律师”向事务所提交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做到及时、完整而所得税申报通常要求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4)□绝大多数“出资律师”财务、税务、发票知识欠缺,其取得的成本费用凭证往往存在这样那样不符合入账要求的状况;
(5)□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各出资律师名下业务收入的取得及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是各自为战、独立核算的。
但由于在现行律师行业尚未有明确的“合伙制律所会计核算制度”而一直延用“作为有限公司模式“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少律所将根据2008年“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先以律师事务所为核算主体,汇总核算出本年度/季度全部业务、成本、费用、损失,得出全所本年度/季度全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一定的方法去“划分”至各出资律师各下,上述做法会与2012年“国家税总2012年第53号公告”及其中再次引述的《国家税总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冲突;
(6)□承接上述第(5)点,“出资律师”年度/季度实际业务收入/实际所得与上述按“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以每一名合伙律师为纳税义务人,且按照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等方法“划分”各出资律师名下当年度/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普遍不一致,甚至有巨大出入;
(7)□现行个税政策对律师取得跨年度业务收入如何开具服务发票、如何划分“所得”归属年度未作出规定;
(8)□现行个税政策对出资律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所”其个人所得税征收如何衔接尚未作出规定;
(9)□现行个税政策对补充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事务所发展基金、事业风险基金/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法律进社区”等公益法律服务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出资律师”个人投资损失的合理扣除,亦还未作出规定,造成律师行业税负与其他行业税负,特别是个体经营核定征税税负的税负失衡;
(9)□现行增值税和个税政策对律师事务所总部(总所)与本地或外地分部(分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业务款项分配涉税处理尚无具体规范指引;
(11)您在实务工作中碰到的其他涉税会计核算及报税工作难点,如:
A、
B、
C、
D、
19、您认为查账征收方式实施以来律师行业税务风险是否在持续增长:
(1)□是
(2)□否
20、您认为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行业税务风险主要是:
(此问可单选或多选)
(1)□增值税(尤其是进项扣除部分)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2)□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3)□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季度预报不准确的风险
(4)□受雇律师“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5)□律师取得业务成本、费用、损失发票不合规的风险
(6)□其他:
21、基于律师行业属性,在现行环境和条件下,贵所财务部是否只能准确核
算收入而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1)□是
(2)□否
请根据相关费用发票凭证,列示除人工工资(含雇员律师分成/提成收入)外的占事务所2014年度全部成本费用总额(指:
已入账部分)比例前五位的的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类别(其中:
租赁费请注明是否包含事务所办公场所租费,并请注明):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22、2012年起至填报问卷日止,贵所获得所在地政府地方财政补贴或奖励:
(1)□有获得“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补贴或奖励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金额为多少?
____________万元;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2)□有获得“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财政返还或奖励。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金额为多少?
____________万元;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3)□有获得其他方式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财政返还或奖励。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金额为多少?
____________万元;
贵所获得上述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23、贵所认为事务所“出资律师”年度综合税负率(此处指:
“出资律师”年度业务收入合计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占含税业务收入的比例)的合理税负区间是多少?
(1)□7-9%
(2)□10-12%(3)□13-15%
24、请扼要说明现行(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查账征收方式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影响积极或消极影响:
25、根据2012年“国家税总2012年第53号公告”,该特别规定将于2015年12月31日执行完毕。
其中第一条及第三条涉及专为律师行业特别制定的相关规定亦将终止。
您及贵所认为续后税政是否仍需按不低于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或还有其他补充建议?
该建议简要为:
26、关于如何防范和管控律师行业系统性税务风险,您的建议是:
7.□推动律师行业税制创新,制定能切实有效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扣除政策,在此基础上查账征收、严格管理
8.□在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完善和行业会计制度出台前暂实施按事务所收入依达到合理税负水平的应税所得率全面或有选择性的恢复执行核定征收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过渡安排
9.□将律师行业的税收状况和合理诉求及时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10.□将律师行业的税收状况和合理诉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11.□采取其他有利于管控税务风险的措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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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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