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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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与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
1.3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围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市围发生的、涉与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1.4.2 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 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与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4.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 分类和分级
2.1 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将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与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与在轨道交通车站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 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围,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轨道交通在遭受人为破坏、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怖预案执行。
2.2.1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围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与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2.2 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与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2.3 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与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2.4 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与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相关领导、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地铁集团董事长、港铁轨道交通()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监察局、民政局、国资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口岸办、外办、台办、建筑工务署、政府新闻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警备区、武警市支队、电网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完毕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与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与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以与其他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3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与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3.4 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与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与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与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与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与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与滞留乘客的疏运。
(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科工贸信委:
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4)市财政委:
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
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与影响,在职责围与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6)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与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7)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与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与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9)市监察局:
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与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与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0)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1)市国资局: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
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与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场监管局:
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外办:
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16)市台办:
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与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7)市政府新闻办:
承受市委、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与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9)警备区:
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20)武警市支队:
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1)电网供电局:
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制定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围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客运企业:
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测与预警
4.1 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4.1.1 蓝色预警(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与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 黄色预警(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与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 橙色预警(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与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 红色预警(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2 信息监测
4.2.1 监测机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4.2.2 监测网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与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2.3 监测容
监测容主要包括:
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 蓝色预警信息: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3.2 黄色预警信息:
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 橙色预警信息:
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 红色预警信息:
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 预警信息发布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容应包括: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等。
4.5 预警信息发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围包括:
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与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 预警响应
4.6.1 蓝色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相关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6.2 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与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与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隐患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6.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6.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7 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车厢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与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围,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与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与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与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与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与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与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5.2.3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与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与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4 信息报告
5.4.1 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
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
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
报告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
报告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
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与有关容。
5.4.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与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以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5.4.3 报告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5 信息发布
5.5.1 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