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通识课现代日本政治课件(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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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日本政治现代日本政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翟新翟新参考书目1、王新生:

现代日本政治,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2、升味准之助:

日本政治史第四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3、中村政则:

日本战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王振锁:

日本战后五十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5、徐万胜:

日本政治与对外关系,人民出版社2006年;6、柳原修:

日本的国会与政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年;7、安世舟:

漂流的日本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8、安德鲁.戈登:

日本的起起落落,广西师大出版社2008年;9、约翰.W.道尔:

拥抱战败,三联书店2009年;10、翟新:

战后日本的对外观,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

绪论一为何要学现代日本政治二如何学习现代日本政治第一章、现代日本政治的起点一、对日占领和民主改革1、对日占领对日间接统治(对德直接统治)占领当局的地位对日占领的本质和目的2、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

(1)解除武装和撤消军事机关

(2)废除思想警察制度(3)教育文艺宗教新闻改革(4)政治机构调整(5)解散财阀(6)农地改革(7)审判战犯一、审判

(1)至审判的历史经纬目的:

确立侵略战争犯罪和战犯的方针以司法手段消除世界战争过程:

1943-1945年盟国的处罚战犯动向1945年8月伦敦协定确定审判原则及罪名A反和平罪B通常战争犯罪C反人道罪两个审判的不同点纽伦堡审判(1945.11.20-1946.10.1)起诉战犯嫌疑人22名(判处死刑12名、无期3名、有期4名、无罪3名)美、苏、英、法4国法官团全体一致审判原则东京审判(1046.5.3-1948.11.12)起诉战犯嫌疑人28名(过程中2名病死、1名精神失常。

判处死刑7名、无期16名、有期2名)美、苏、中、英、法、加、荷、澳、新、菲、印11国法官团多数决审判原则东京审判的评价东京审判的意义人类史上对侵略战争进行司法处理的正义壮举对国际法的贡献为战后处理和战后和解提示了新的模式东京审判的历史局限性围绕审判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的争论至今尚存审判程序和过程的瑕疵重美欧轻东亚的审判和处理倾向在中、美、苏、英、澳、荷、法、菲等国设置国际军事法庭中华民国设南京、上海等10法庭(有罪504人、死刑14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太原、沈阳2法庭汉奸审判(有罪15000余人、死刑369人)盟国共起诉BC级战犯嫌疑人近6000人处死934人(8)解除公职处分共清洗党政军财警和媒体界近21万人(9)赋予妇女参政权19世纪80年代采取代议制选举1925年男子普选权(10)组织工会(11)战争赔偿)战争赔偿(warreparation)因战争行为国家间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战后补偿(compensation)对因战争行为受损的个人等进行补偿1、“中间赔偿”至50年5月共1.6亿日元(中国54.1%、其余为印尼、菲律宾、缅甸、马来等)2、现地(日本政府、企业、个人)资产赔偿朝鲜:

702.5亿日元台湾:

425.4亿日元中国东北:

1465.3亿日元中国华北:

554.3亿日元中国华中和华南:

367.2亿日元其他日本占领地和在欧美各国:

280.1亿日元共折合当时美元236.8亿3、国家间的个别赔偿

(1)有赔偿的国际法依据的印尼:

8亿美元菲律宾:

8亿美元缅甸:

2亿美元越南:

3900万美元老挝:

278万美元柬埔寨:

417万美元

(2)无赔偿的国际法根据的韩国:

3亿美元新加坡:

2500万新元马来西亚:

2500万新元泰国:

150亿日元(3)中立国瑞士:

11亿日元西班牙:

20亿日元(4)长期未承认国家蒙古:

50亿日元(5)其他主要的赔偿及补偿荷兰:

36亿日元美、英、加、印、希腊、阿根廷:

187.4万美元西、瑞典、瑞士、丹、奥:

1235.9万美元意大利:

4.6亿日元(12)制定新宪法(改革成果制度化)新宪法的主要特质:

1、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否定主权在君2、明确放弃战争和不保有军备,在人类史首次提出建和平国家3、明确肯定并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3、民主改革的评价作用:

第一,从制度和体制上铲除了军国主义的土壤。

第二,在相当程度上废除了日本社会和政治体制中的前近代性。

局限性:

第一,天皇制等旧制度保留下来,易使旧意识形态等复活。

第二,因美国占领政策的变化,使保守势力一直控制日本政治舞台。

第三,因改革是外力推动的,使民主化缺乏自律性,国民意识的变化滞后于制度和社会状况的变化。

小结:

(1)美国在对日改革中的政治智慧

(2)日本官民对改革的态度4、战后日本的战争认识和对外姿态、战后日本的战争认识和对外姿态

(1)政府的基本立场和国家领导人的发言

(2)对外事务处理上的基本政策(3)国际社会对日本国际贡献的评价二、美国转变占领政策和对日媾和1、美国转变对日政策政策背景政策内容:

经济上由削弱转向全面扶植,使其成为远东工厂;政治上由彻底民主化转向扶植保守势力,使其成为反共防洪堤;军事上由非军事化转向鼓励日本重新武装。

2、旧金山媾和问题战后处理上,盟国对日政策与对德政策不同美国媾和政策的变动媾和条约对日本的作用:

(1)日本重新恢复主权和独立;

(2)美日形成共同防卫体制和特殊盟国关系;(3)日本受制于条约,影响了和一些国家发展健全关系。

第二章、现代日本的天皇制度一、天皇制的演变1、关于天皇天皇中国人说“王”、“大王”、“天皇”2、天皇制的五个形态天皇制,即以天皇为中心的国家体制。

(1)神话虚拟天皇制(约1200年)

(2)古代中央集权天皇制(约500年)(3)武士领主统治天皇制(约700年)(4)近代中央集权天皇制(约80年)(5)现代象征天皇制(约60年)武士领主统治天皇制(约700年)一、公武二元政治的确立镰仓幕府(1192-1333)室町幕府(1336-1573)浆糊幕府(1603-1867)天皇朝廷政权(贵族领主)幕府军事政权(军事领主)二元政治的基本状况:

镰仓幕府期公武相互较量;室町、江户幕府期幕府强势,朝廷衰落天皇地位政治上:

授予官位、荣典称号;决定年号;颁布历法经济上:

十分拮据,有的天皇靠抄经文谋生;皇室收入仅为中等大名水平外交上:

室町幕府后朝廷的外交权被排斥幕府将军对外称日本国王近代中央集权天皇制(约80年)一、近代天皇制中的天皇地位:

明治宪法规定:

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军事:

军队统帅权、军队编制权内政:

独立命令、戒严权、荣典权、恩赦权外交:

宣战权、媾和权、缔约权立法:

紧急赦令、召开国会权、解散众议院权、修宪动议权、批准权、否决权等官制:

国务大臣任免权、文武官员任免权、官员制度制定权、官员薪金决定权二、近代天皇制的特征1、主权在君天皇是统治权的源泉,国家主权之所在2、皇室自律皇室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主体3、祭政一致神化皇权、神道教国家宗教化、政教合一现代象征天皇制(约60年)一、天皇制的保留从神到人:

“人间宣言”美国的政治需要日本社会的天皇观二、现代天皇的地位经济上:

皇室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费用列入国家预算;皇室成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接受他人赠物宗教祭祀上:

宗教祭祀大权不再存在,定为私人性质行为,可自愿列席,限于生活费支出政治上:

国家和国民的象征;只能行使宪法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能力现代天皇皇位的继承现代天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身份上:

具有公人性质,天皇没有姓氏;没有户籍;婚姻无自主性;不得收领养子;不能参加政治活动;不能支持宗教色彩的公共仪式;不得脱离国籍;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三、现代天皇的国事行为四、现代天皇的象征意义1、非政治性:

无国政的权能,只是认证国家意志;公务活动不能渗入个人意志2、非独立机构:

现代天皇制作为日本政治体制一部分,但不是独立的,要以内阁建议和承认为前提3、无责任性:

近代天皇以神圣性而无责任性,体现的是特权,这有绝对性;现代天皇无国政权力,无责任具相对性,体现的是限制4、非宗教性:

公务活动中不能有宗教性内容,不能以公的身份而只能以私人身份出席不能以公款及国家财产作为这类活动的费用5、非元首性:

天皇不具有对外代表国家的地位和权能;宪法没规定天皇是国家机构一部分;天皇不具有元首权(公布法律权、统率武装权、任免官员权、外交权等)五、天皇的继承皇亲血统的男系男子皇室典范六、现代天皇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精神影响的存在天皇观的多元化第三章、现代日本的议会内阁制度议会内阁制,即内阁的存在依赖于议会信任的制度特征:

内阁根据议会的意思而形成;阁僚一般有议员资格;议会对内阁具有不信任权;内阁对议会具有解散权一、日本的国会制度1、国会的一般情况根据日本的宪法:

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国会直接代表主权者即国民的意志,是所有国家机关中最重要的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众议院(480议员),每四年改选一次参议院(242议员),任期六年,三年改选一半2、国会的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法律

(2)审议和通过国家预算、决算等议案(3)审议和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4)提议修改宪法(5)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人选(6)对法官提出罢免诉讼及审判权3、国会的类型和形式类型:

(1)通常国会。

每年一次,会期150天,审议预算案等。

最为重要

(2)临时国会。

处理紧急问题(3)特别国会。

大选后提名新总理人选形式:

(1)全体会议

(2)委员会会议4、国会的立法活动及程序5、两院的地位众议院地位优先:

(1)预算案优先审议;

(2)被参议院否决的法案如以三分之二通过就可成立;(3)预算案、条约等两院不一致时,众议院的决议可以成为国会决议6、日本立法的特点

(1)法案主要由内阁提出;

(2)议案审议以委员会审议为主;(3)公务员的作用甚大二、日本的内阁制度1、内阁的产生和主要职权内阁是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内阁成员为总理大臣和各省厅的国务大臣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员依照国会决议产生总理大臣的候选人一般为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总理大臣任命后,内阁成员一般由总理从国会议员中选任近年来,非国会议员者被选任为内阁成员的现象有所增加内阁的主要职权

(1)总揽行政权

(2)执行法律、处理对外事务、编制及提出预算案、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等(3)对天皇的国事行为予以建议和承认(4)解散众议院,宣布大选(5)召开国会(6)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7)向国会提交国家决算等(8)向国会和国民报告国家财政状况总理大臣的主要职权

(1)代表内阁

(2)任免国务大臣(3)对起诉国务大臣的同意权(4)法律及政令的连署权(5)主持内阁会议(6)宣布紧急状态或调动自卫队,但事后须由国会承认2、内阁组织机构内阁官房文部科学省人事院厚生劳动省内阁法制局农林水产省内阁府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国土交通省法务省环境省外务省防卫省财务省第四章现代日本的司法制度战后日本参照英美司法体系制定了司法制度日本国宪法规定:

一切司法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不得设置特别法院。

行政机关不得施行作为终审的判决以此强调日本司法机构的统一性和独立性一、法院日本的法院分两大类:

最高法院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各级法院在审判程序和审理过程中是彼此独立的在审级上具有上下级关系,上级法院的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日本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形式上与国会、内阁保持相互制衡的关系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的终审法院,即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具有违宪审查权:

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全国司法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提名下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组成法庭设两类:

1个大法庭(审理违宪案件、变更判例)3个小法庭(审理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审判方式为合议制大法庭以15名法官组成合议体(有效法定人数为9名)小法庭以5名法官组成合议体(有效法定人数为3名)大小法庭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终审判决)

(2)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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