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南大干线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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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南大干线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因建设南大干线的需要拟决定征收南大干线1、2标工程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为依法推进南大干线1、2标工程地段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

(详见附图)

南大干线工程1标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西起东新高速节点,东至G105国道,路线全长约3.54公里,未包括省残联康复基地(长度约1.1公里)及G105国道至1标设计终点(长度约400米)修规部分;南大干线工程2标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西起G105国道,东至大石街河村西路,路线全长约1.88公里,未包括2标设计起点至新光快速节点(长度约600米)修规部分。

(二)地块规划用途:

城市道路用地。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番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90日内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番禺区政府负责,由番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番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番禺区大石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穗国土规划选[2016]12、22号)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

(一)或第

(二)项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非住宅房屋:

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仅适用于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在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3.安置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安置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地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在核算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中选择回购安置房,可以回购价格(各安置区安置房的回购价格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购买不超过5平方米,以补平户型面积。

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少于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的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可按回购价格购买该户型面积。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用于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本方案第三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批准使用年限折旧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对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采取逐间评估的方式,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根据本条第

(二)款第

(1)、

(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其他: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每户4000元(含回迁)。

(2)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电话移机费:

200元/号;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

150元/线;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

200元/线。

2.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市场评估。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从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项目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1.货币补偿方式:

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2.产权调换方式:

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八、安置房源情况

(一)就近安置在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

(二)安置房的选择和回购价格

1.被征收人可凭经认定的安置面积,在项目单位提供的安置区按如下办法选择并回购安置:

(1)先签约、先选房;

(2)同一签约时段的安置房选购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2.安置房源的回购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

(三)所有安置房的交房标准均为毛坯房接通水电、邮政、通信、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

(四)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

安置房办证税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负责。

(五)安置房产权证书由实施单位协助办理。

九、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最后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单位报请番禺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确定为大石华凌地块安置区。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

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

十、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市桥街东兴路38号

联系人:

刘照蓉

联系电话:

34611550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

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51号

联系人:

梁国荣

联系电话:

34792323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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