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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行审改办23号

 

高行审改办〔2018〕23号

高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县县本级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单》的通知

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宜宾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编写〈“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清单〉等系列清单全力推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落地见效的通知》(宜行审改办〔2018〕21号)要求,经对应清理,现将《高县县本级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高县县本级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单

 

高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高县县本级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部门

前置条件

前置条件所属行政审批项目

备注

前置条件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大项

子项

1

县经信科技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展改革部门投资〔2014〕932号)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部门

2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部门

 

3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

 

4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5

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第五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6

项目选址意见书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仅核准需要)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7

县经信科技局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仅核准需要)

 

9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三章第十条(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

 

10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

(一)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仅核准需要)

 

11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七)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

 

 

13

县发改局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展改革部门外〔2014〕869号)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4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

 

15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16

县发改局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展改革部门外〔2014〕869号)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7

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企投融资审批:

1.年度投融资计划审批;2.单笔投融资项目)

 

18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符合节能审查条件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9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八条;《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展改革部门外〔2014〕869号)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20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

银行

 

21

县粮食局

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九条;《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06-1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粮食收购许可

 

 

22

县交通运输局

出具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十二条;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23

根据专家或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设计机构

 

 

24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及回复确认

公路咨询审查中介机构(资质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发)

 

 

25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附件1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2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27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门

 

 

28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29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0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1

通车试运营2年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3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交通运输部门

 

 

33

县交通运输局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第六款

各参建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34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部门

 

 

35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档案、环境保护等部门

 

 

36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土地批复或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

 

 

38

县路政大队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具有相应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施工许可

 

39

公路管养单位意见

公路管养单位

 

40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或者咨询单位

 

41

建设工程立项批复原件和设计图涉及方案,道路项目立项批复原件和设计图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

 

42

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

交通运输部门

 

 

43

公路桥梁安全通行评估报告(限超过公路桥梁设计标准或承载能力的提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具有相应公路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44

县运管所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

 

 

45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46

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客运线路许可

 

 

47

资信证明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十条

开户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48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49

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公安机关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50

县海事处

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

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51

县海事处

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1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

 

 

52

县工商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有关审批部门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53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国资、财政部门

 

 

5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55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工会

 

 

5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有关审批部门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57

县工商局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权划转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国资委或各级人民

政府

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58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59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

企业主管部门

改制企业登记

 

60

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有关审批部门

 

61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银行

 

62

县工商局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国务院

 

 

6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6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65

县质监局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评价报告或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八条

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66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型式批准证书)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

 

 

67

县质监局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书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

计量行政部门

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68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特殊要求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医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69

县安监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7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1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3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督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74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5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6

县安监局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77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9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80

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1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2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4

县安监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85

县教体文广局

办学涉及“卫生”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川教〔2006〕185号)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终止)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86

办学涉及“体育”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87

办学涉及“保安”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88

办学涉及“学前”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终止)

 

89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学校校长任命文件、取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90

资产评估报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91

验资报告或银行现金验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92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93

县教体文广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

消防管理部门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94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终止)

 

95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96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正式设立

 

9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县公安局网监科

 

98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十一条

县公安消防、环境保护部门

娱乐场所审批

正式设立

 

99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商务部门

 

100

依法取得的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九条

县公安消防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临时搭建舞台、看台)

 

101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02

县教体文广局

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九条

消防、卫生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103

县人社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全县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04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二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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