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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跨国破产法

论欧盟跨国破产法

  内容提要:

依照欧盟条约中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条款制定的第一部规那么之一,欧盟理事会2000年审议通过了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那么,并于2002年5月31日在除丹麦之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

该规那么规定了一整套跨国破产按顺序清偿的细那么,涉及规那么的宗旨、效劳、调整范围、各国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要紧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和和谐等问题,旨在合法、合理地妥帖处置跨国破产案件,为统一欧盟跨国破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

欧盟 跨国破产 国际私法 统一 规那么

  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以《阿姆斯特丹条约》为基础的统一国际私法的规那么———有关破产程序的规那么(1346/2000),于2002年5月31日作为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一部份直接适用,预示着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制度的形成和确立。

它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一般法国家所谓的“礼让”规那么和欧洲大陆法国家法院颁发的“执行令”来解决跨国破产的重大冲突。

该规那么的付诸实施使成员国现有国内法有关集体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不同得以和谐,从而有效地增进了欧盟跨国破产法的统一化进程。

  一、欧盟跨国破产规那么———40年的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在进行经济、政治与文化一体化的同时,也开始了统一法律的立法进程,其重点放在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和诉讼法)上。

欧盟开展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肇始于上世纪中后叶,1957年3月25日关于彼此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公约在《欧盟经济一起体条约》(罗马公约)第220条已有所反映,即:

“各成员国在必要时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简化关于彼此承认和执行司法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

公约的谈判最终以1968年9月28日签定欧共体《民商事管辖权和裁决的执行公约》(布鲁塞尔公约)[1]而告终。

但有关法院的破产裁定或破产公司的清算不适用该公约。

尔后在1970年通过的《欧共体破产公约初步草案》中又从头提出和包括这些问题。

但是,那时的公约草案因过于理想化的单一破产制度和普及破产主义的思想,成员国未能在公约上签字而最后于1985年不能不舍弃。

[2]

  20世纪80年代,欧洲统一破产运动的中心由欧共体转移到欧洲理事会,后者于1989年通过下设的欧洲法律协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特定国际性破产的欧洲公约》(简称“伊斯坦布尔公约”),于1990年7月5日开放签署。

该公约的要紧特点是成立要紧程序与附属程序相和谐的破产宣告制度,即要紧程序所在国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有必然程度的管辖权,同时那些对土地享有权利的、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能够选择在依公约条件有管辖权的他国法院发动附属程序,后一程序应以要紧程序中的破产宣告作为依据。

[3]尽管该公约改变了以往破产公约草案采取的严格的单一破产制及普及破产主义的做法,采纳比较宽松的折衷方式,更易为各国所同意,但由于其本身存在某些缺点与不足,注定其实际成效欠佳。

公约规定自三个成员国批准后,公约在批准国之间生效。

事实上,目前只有一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迄今为止公约仍无法生效。

  1995年9月12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通过了《欧盟关于破产程序的公约》,这是欧洲各国30连年统一跨国破产的法律与实践取得的重要功效。

公约确信了各国法院和有关机构的管辖权分工,并确立一些统一的冲突法规那么,使就有关诉讼所作的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

公约本质上与1990年伊斯坦布尔公约规定的内容大体相似,尤其是对附属破产原那么的确立。

所不同的是,该公约对债权人在其破产程序外开始附属程序的权利有所限制,因此它也采纳了不完全的单一破产制和普及破产主义原那么。

依照公约规定,所有15个成员国都必需在公约上签字、批准后才能生效,因英国对欧盟市场开放英国牛肉的问题上表示不满,它在规按期限内拒绝签署、批准而使成员国连年尽力付之东流。

[4]尽管如此,该公约仍被普遍地以为是欧洲和谐跨国破产问题连年尽力的一个里程碑。

  上述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破产法的运动未能真正付诸实践,仅形成一些公约的法律文本。

因此,欧盟不能不从头凝视整个统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破产法的策略。

而原先的罗马条约在和谐公司破产程序或爱惜债权人或在破产程序中作出裁决的彼此承认等未给予理事会立法权。

基于此,欧盟各成员国签署了有关修订1992年成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其中对“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第三支柱)的规定作出重大调整,由原先“第三支柱”的“民事方面司法合作”属各成员国协商事务,改成“第一支柱”由欧盟管辖,即授权其理事会在“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直接采取指令或规那么的方式,而无需通过各成员国协商谈判签定条约的方式。

[5]自从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之日起,欧盟统一国际私法工作均采纳欧盟理事会规那么或指令模式,作为成员国国内法一部份直接适用,发生法律效劳,没必要通过国内立法机关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进行实施。

因此,采纳规那么直接统一国际私法与统一国际破产法立法,其实际成效远远超过以条约方式统一成员国国内法的做法。

  正是由于许诺欧盟有关“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进行立法的欧共体第65条规定,欧盟理事会才于2000年出台第1346号有关破产程序规那么,翌年理事会44/2001规那么,于2002年3月1日起在管辖权和裁决的执行方面取代布鲁塞尔公约,同年5月31日破产规那么生效。

欧盟破产规那么本质上与1995年欧盟破产程序公约的文本大同小异,大体相同。

事实上,欧盟理事会是将1995年公约转化为规那么,像永生鸟一样从灰烬中再生,幸免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上烦琐的公约批准程序,使规那么的有关规定直接在成员国内部生效,从而拯救了该公约成为一纸具文的命运。

[6]固然,规那么本身是一个妥协的产物,通过债务人“要紧利益中心”的要紧程序和债务人有“营业所”的附属程序来解决冲突。

  二、欧盟破产规那么的要紧内容剖析

  

(一)规那么调整范围的宽泛性

  欧盟破产规那么除涉及第三人持有基金或证券提供效劳的保险公司、信誉机构、投资公司或一起投资公司的破产程序外,还调整其他所有的部份限制或完全剥夺债务人财产权并录用清算人的一起破产程序,包括个人和公司破产。

事实上,英国对注册公司的个人交易者有不同的程序,有别于欧洲其他国家的做法。

在欧洲,对所有记录注册的商业企业都可行使管辖权。

法国破产程序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和公司。

事实上,欧盟破产规那么的潜在适用范围比英国的破产范围广,而比英国在个人破产范围上要小。

英国个人破产程序包括非商业在法国有财产的英国破产,如个人因赌博而致使破产。

[7]那个地址录用破产受托治理人有权依规那么搜集位于法国的财产。

相较较而言,规那么不适用于一样有相同难度而在英国有财产的法国消费者,对他来讲既不是清算程序,也不是司法救济程序。

他在法国不是按法国的“让与”程序处置,确实是依照消费者破产而由一个专门委员会接管他的事务并与债权人调解解决。

消费者债权的扩大致使消费者破产案件急剧增多。

据统计,约30万法国市民是依照该程序处置的。

[8]但在消费者破产案件中只有极少数会拥有外国财产。

  

(二)要紧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的彼此和谐

  1.要紧破产程序。

由债务人要紧利益中心所在国的法院开始,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法院均无权开始要紧程序。

其普遍性表现为:

只要在别的成员国既未开始另外破产程序,也未采取相反的爱惜方法,以便进一步请求在该国开始破产程序,那么开始要紧程序的法院录用的破产清算人和治理人必需取得欧盟认可,无需颁发执行令,即要紧程序在程序开始国生效之日起,其他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认该程序的效劳。

要紧程序在程序开始国生效之日起,其他所有成员国均应承认该程序的效劳。

除非规那么还有规定,只要在别的成员国没有开始附属程序,那么无需其他手续。

规那么将这种承认扩及与破产有关的程序,若是某成员国法院作出开始要紧程序的裁决被承认,那么该法院作出的涉及破产程序的进行、终止的裁决,该法院同意和解及直接从破产程序中派生出来并与程序有紧密联系的裁决,不必例外的手续,在其他成员国也应被承认。

在跨国破产问题上,某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相当重要。

国际上进展趋势是区分要紧程序和附属程序的管辖权,将要紧程序的管辖权给予债务人要紧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法院。

这种区分事实上反映了通过设立一个要紧程序伴之以假设干附属程序的方式来解决跨国破产问题。

[9]欧盟也不例外,但何谓公司的“要紧利益中心”,欧盟规那么运用了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对某公司或法律实体而言,除非有相反证明,其要紧利益中心应为其注册地,它并未对要紧利益作出明确界定。

所谓利益包括资产、欠债、治理决定所在地、要紧总部或(董事会等)会议室地址,但要准确地确认该中心是有难度的。

在Maxwell通信公司案例中,有人以为,要紧利益中心捉摸不定。

欧洲议会委员会同意规那么的文本,以为:

“要紧利益中心是指债务人通常具有超级紧密联系的所在地,即多种商业利益的聚集和许多资产所在地。

”这种注释没有在规那么文本中表现出来,但却是有效的测试标准。

若是这些因素无法确信,那么注册的营业所被推定为公司或法人要紧利益中心所在地。

  2.附属破产程序。

从爱惜成员国的本国债权人利益动身,规那么对要紧程序的承认不排除其他成员国开始附属破产程序的权利,许诺两种程序同时存在,并对其和谐做出规定。

附属程序的地域性要紧表此刻该程序的效劳仅限于处置位于债务人本国的财产,适用本地法律来确信请求清算的顺序。

固然,这给予本地的债权人,包括国家从本地财产中优先取得清偿的请求权。

但在该国对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不管是不是有附属程序仍可履行该担保。

规那么许诺在要紧程序开始前或开始后启动附属程序,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

  在跨国破产中,要确信债务人真正利益中心是有必然难度的,专门是当债务人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多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的注册地可能位于国际上某个避税港,仅有一个邮箱罢了,债务人实际的利益中心可能位于别的国家。

也确实是说,跨国公司在一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其要紧利益中心(即注册地)在境外。

[10]为解决这种问题,欧盟规那么引入营业所的概念。

许诺债务人只要在其他国家有一个营业所,就可发动附属程序。

规那么第2条将重要的“营业所”界定为“债务人利用人力、物力进行非临时的经济活动的任何经营场所”。

[11]这说明,要成为营业所,债务人仅有自己的财产是不够的。

仅仅是清算请求人提出的在诸如英国和威尔士有财产的事实也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需说明这些知足了一个“营业所”的概念。

但是,附带补充说明公约的备忘录鼓舞成员国对“营业所”作出广义界定,这反映在欧洲法院的Gebhard[12]案例等判例法中。

3.两种程序的彼此和谐与衔接。

依照欧盟破产规那么,公司在别的成员国有营业所,就无法阻止其在该国开始单独的附属破产程序。

附属程序是在继要紧程序以后,仅清算位于该国境内的财产。

这种对本地程序的尊重适应了成员国的需要,同时能够幸免外国程序过量地干与本国的破产体制。

但处置营业所分支机构的本地债权人在特殊情形下乃至能在要紧程序开始前发动附属程序,而不是必然对财产进行清算。

这说明,在要紧程序开始前开始附属程序是限于必然的范围和场合。

但不管发生那一种情形,要紧程序和附属程序的财产清算人都要彼此合作和沟通信息,旨在确保两个程序为爱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

  (三)奉行银行独立的规那么

  要紧程序和附属程序的方式不同于1982年公约起草者采纳的单一破产程序,该程序作为破产规那么的基础已被舍弃,但该方式仍作为欧盟指令中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进行清算的基础。

依照破产规那么,涉及当事人持有基金的领域,排除于规那么适用范围之外。

但至2004年单一程序将被引入国内法,与成员国对此类实体实行许可原那么和管制维持一致,依照国内法可对这些实体进行停业破产清算。

所有其他公司和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或国外财产将遵循整个欧盟认可的加倍复杂的要紧程序,也可能在某个成员国的分支机构开始附属程序,致使破产程序的双轨制或许是与单一市场不相吻合。

  (四)规那么对公司的限制

  探讨分支机构显然是为了突出破产规那么适用范围的不足,实质上所有多国公司的运作不是通过度支机构,而是通过在不同国家各自独立的从属公司的集团。

欧盟破产规那么不能直接适用如此的集团;每一个单独的公司依照单一的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其理由是集团结构缺乏一个国际认可的跨国运作的公司。

欧洲公司的到来会改变这种状况。

该公司的要紧吸引力是它能够作为单一公司在欧盟运作,无需花费昂贵的财力和行政治理时刻成立附属公司的网络并受不同国家的法律调整。

另外,依照破产规那么,欧洲公司将比传统的跨国集团结构更易通过跨国破产程序而获获救济。

  (五)行政性破产治理人和治理者

  早在1986年破产法就有行政性破产治理人职务规定,体此刻行政治理的法定程序中,即法院通过颁发命令授予治理者与破产治理人依照公司债券给予相同的普遍权利。

二者的唯一区别是,治理者将整体上代表一批债权人,期待取得救济而且一样为了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出售商业,而破产治理人只代表银行。

尽管受到破产执业者(律师和会计师等)的爱惜,可是这种区别关于政府在破产法案中包括废除行政性破产治理人,由浮动担维持有人取而代之,他享有从法院外录用治理人的权利。

  作为法院录用的官员,治理者将取得国际认可,而破产治理人却不能。

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欧盟破产规那么在其破产程序的概念中包括行政治理,但不包括行政性破产治理人的职务,前者会取得欧盟的普遍承认。

如此它极可能在欧洲破产程序和银行中优先选择,在搜集国际财产方面行使有限的权利,而目前这会妨碍录用破产治理人的行政命令。

欧盟破产规那么似乎并无废除行政性破产治理人的迹象,而是要加速从法院外录用治理者的步伐,这无疑有利于跨国破产的浮动担维持有人。

[13]

  三、要紧程序与附属程序的实际运用

  为便于明白得两种程序的实际运用,有必要举例说明。

有一家破产的法国公司受法国要紧程序制约。

它在英国有一家工厂,在意大利有银行帐户。

一家英国银行以工厂债券设定固定担保和以工厂所有财产包括交易的股票设定浮动担保而向该公司贷款。

依照英国公司法,这些担保要经公司机关的记录,但这仅仅是与英国的财产有联系。

一旦破产程序在法国开始,法国清算人必需通知欧盟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居民包括被认定为荷兰债权人。

他还要遵守公布要求和公布记录中提出进入开始程序的顺序的任何要求。

  英国工厂的债权人,若是情愿,就可开始附属程序。

假设要请求由雇主向雇员搜集按收益征收的欠税或增值税,英王也能如此做。

依照英国破产法,若是他们在英国的财产受到各自清算的约束,国内税收和公司雇员享有优先权,包括雇员有权请求英国的多余雇员辞退基金。

  但是,即便没有附属程序,银行仍可行使诸如浮动担保的对物担保权。

由于浮动担保不同于大陆法系制度,起初人们关注的是第5条对物权的概念或许并无涵盖。

但欧盟破产规那么对物权界定为:

“特定的财产和整体上处于转变中的不特定的财产总和。

”显然,专门增列该条款是为了处置浮动担保的需要。

但不管如何浮动担保都得记录。

在法国没有开始要紧程序,有居处、适应居所或已在另一成员国记录的英国债权人能够发动要紧程序。

要不然,所有附属程序必需是清算程序。

关于银行录用的治理接管人来讲,出售工厂像部份清算进程那样引发媒体关注,尽管他可能不能不与法国清算人合作。

  在意大利,不能开始附属程序,因为只有银行帐户不等同于有了“营业所”。

因此,其法院有义务使法国要紧破产令生效并将意大利帐户的资金移交给法国清算人。

若是成心大利、德国和西班牙债权人,他们需要在法国程序中取得确认。

另一方面,英国债权人能在英国程序中取得确认。

假设英国财产不足于清偿,英国清算人将其请求转给法国的清算人。

那个地址欧盟破产规那么承认“财产归并”规那么。

已从英国附属程序中取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处于相同顺序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公平清偿后,才能分享法国清算的破产财产。

固然,法国法院会颁发一项公司救济令,司法救济有与救济打算放在一路的观看期,在这期间乃至优先

  于担保债权人的交易债权人因处于最先受清偿的地位而继续向公司提供利益。

若是英国债权人在英国发动附属程序,法国治理人可在该程序中到场,并能要求延缓附属程序。

一旦提供了适合的保留英国债权人的担保,英国法院必需准予延缓,除非说明要紧程序对债权人没有利益。

如此附属程序的债权人或清算人可请求将要紧程序搁置一边,尽管法国治理人可试图把英国财产纳入治理的范围或与英国债权人一路提出公司的志愿安排,许诺法国公司继续经营。

这种救济程序必需涉及英国程序;依照欧盟破产规那么,法国不可能将他们自己的破产程序应用于英国的附属程序。

对英国债权人适合的保障方法也要取得同意,而两个清算人按第31条规定的责任必需进行合作。

  四、关于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问题

  为解决跨国破产所产生的复杂法律问题,有些国家通过单方面的立法尽力,取得一些进展和实际成效。

美国国会对1978年破产法第304节的通过,一改传统破产地域主义观念,许诺美国法院在必然限制度内承认外国破产在本国的效劳,并准予在外国开始的“要紧程序”的破产治理人在美国法院申请一种辅助程序,便于统一处置债务人位于本国的财产,避免本国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不公平分派。

这尽管不是完全的普及破产主义的实践,但它第一次在国内立法上规定跨国破产事项上进行国际合作的程序,是具有开辟性意义的。

[14]除美国之外,2000年日本修改了《破产法》和《民事再生法》,在破产宣告问题上,再也不固守陈腐的属地破产主义,改采普及破产主义,这无疑顺应了国际破产立法的进展潮流,并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首肯。

但现实情形说明,这些尽力尽管有其踊跃意义,但并未取得令人中意的成效。

国际合作的大势所趋致使跨国破产法律与实践统一化运动的应运而生。

在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大力推动下,联合国于1997年采纳和签署了《关于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实施《欧盟跨国破产规那么》。

示范法的出台不是为了统一各国的实体破产法,而是以合作、和谐的方式为各国处置跨国破产案件提供一个立法基础和程序框架。

尽管示范法的作用相对有限,但在跨国和跨界破产案件日趋增多的情形下,示范法有助于促使各国国内法至少要采纳破产合作的法律框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示范法实施的指南规定了说明的一样准那么。

示范法中有关司法合作的内容能够使一国法院在治理债务人的事项方面,除对外国法院提供合作外,还可向外国法院申请协助,这种合作是双向的。

示范法规定,审理跨国破产案件的各国法院法官可彼此联系,请求取得有关破产案件的信息。

这关于冲突性的债权申报、了解外国程序的进展情形、取得外国破产法说明及一起采取方法和方法来解决有关问题等,都是超级重要的。

不管是示范法仍是欧盟跨国破产规那么,都代表该领域最好的一些实践体会,但从跨界破产问题的和谐程度上讲,区域性的欧盟规那么比示范法更有价值。

  欧盟破产规那么本身不能适用于债务人要紧利益中心所在地位于欧盟之外,如要紧中心利益在美国的公司。

[15]比如像安然如此的美国公司在欧盟有分支机构,固然债务人是欧盟的分支机构,它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有其要紧利益中心,这就没有什么限制了。

考虑到欧盟的公司具有许多复杂情形,包括有从属公司、分支机构或欧盟破产规那么范围外的财产。

在处置与第三国跨界破产的问题上,示范法、欧盟的破产规那么和各国有关跨国破产的规定为合明白得决跨国破产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

各国不能不承认,在经济全世界化的大环境下,各国商业企业从事跨国做生意必将日趋频繁,破产程序仍维持在国内法层面上是不可能的。

从实现财产最大化和拯救企业的观点着眼,各国如能进行卓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将会大大有利于对跨国破产案件的处置。

与示范法一样,欧盟破产规那么的立法仅能提供增进国际破产的框架。

任何国际破产除各国法院彼此合作之外,也有赖于破产执业者之间进行紧密合作,正如霍夫曼勋爵所指出:

“国际合作的任何一种底线是需要作出处置破产企业的有效裁决。

只要从经济实体中熟悉到最大限度的价值,谁发动破产程序已无关紧要”。

从世界范围看,这种合作在处置像安然或马克斯韦尔等大公司集团的国际破产案中已经显现。

  在处置国际破产案件的问题上,示范法专门有效,因为它使得国内法至少要采纳合作的法律框架。

示范法实施指南所规定的说明的一样准那么比欧盟破产规那么的框架加倍宽松,而规那么要求将其内容纳入到欧盟各成员国自己的制度中去。

但是,国际合作的关键要素在于:

第一,法院要承认外国破产代表享有出庭的资格,许诺其向在该国境内与破产公司财产有联系的法院提出请求;第二,依照外国代表的请求,法院临时中止有财产争议的本地程序,直处处置这些财产的安排能够作出为止。

在这方面,欧盟破产规那么将是有帮忙的,因为它至少确信只有处置要紧程序的欧盟清算人得与第三国进行商谈,对来自附属程序清算人的请求就无法进行竞争。

固然,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止在第三国发动附属程序(事实上示范法确实许诺在那里只有财产而没有营业所也可这么做),可是欧盟清算人至少能够在外国有取得成功的机遇。

  欧盟跨国破产规那么在欧洲一起体的实施必将会对我国涉外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必然阻碍。

在全世界经济一体化时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范围的日趋扩大,跨国破产层出不穷,我国也不可幸免地将会面临愈来愈多的跨国破产案件,谋求国内外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稳日趋凸现出其重要性。

这就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域的法院进行踊跃的彼此合作,需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手腕,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法院已有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先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作出的一个民事裁定,明确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在我国的法律效劳。

这说明我国法院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合作也在慢慢增强。

[16]跨国或跨界破产的国际(区际)合作还涉及境外法院对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的承认。

在这方面,首推香港高等法院于1999年作出的一个裁决,承认广信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劳。

尽管广信破产案中的原告对该裁决提出了上诉,该案仍未有最终结果,但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审裁决首开承认中国内地破产程序之先河,它将对我国跨国或跨区破产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展产生踊跃阻碍。

在立法方面,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对涉外破产这一领域作了原那么性规定,即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关于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劳。

同时还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劳的破产案件的裁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那么进行审查,以为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大体原那么,不损害国家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从中不难看出,该条款整体上采取有限制的的普及破产主义原那么。

若是凭借这一条原那么性规定,没有其他具体条文支持的情形下,实际运作起来不免会碰到一些问题和困难。

  跨国破产不仅涉及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程序上的问题,也涉及法律选择、法律适用,关系到国际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解决,这些问题都与国家主权原那么密不可分,因此,在这一领域,法律冲突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的通力协作和一起尽力。

为保障国际市场活动的便利与平安,国际社会必然要求扩大法律领域内的合作。

  中国成为WTO成员以后,新破产法引入了国外许多比较成熟的诸如治理人、重整、跨境破产等国际新制度,但我国要慢慢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还需要更多地参考和借鉴联合国的《示范法》、《欧盟破产规那么》及发达国家涉外破产制度的合理成份,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形,对我国涉外破产法律制度进行具体的制度化设计,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运用。

只有如此,才能达到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水平,营造一个适应市场全世界化的法律环境。

  注释:

  [1]NowCouncilRegulation()No.44/2001of22December2000[2001]O.JL12/1.[2]Thedraftwaspublishedin1981andappearsin.BullSu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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