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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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组

2012年6月

一、任务背景

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领域。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

“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主要表现。

计量是节约能源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共机构进行节能、节水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之后,为贯彻落实该通则标准,我国先后制定了冶金、有色、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施行了第132号总局令《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法规基础。

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作为重要的用能单位,存在着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缺少相应的分项计量手段、基础数据难于获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十分需要研究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对不同类型公共机构的能源计量及计量器具配备状况开展深入调研,分析各类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和管理需求,提出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配备指标等要求,为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获取准确可靠的能源资源消耗基础数据,实施能源资源监测和节能管理打下基础。

?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被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87号)正式批准立项,计划项目号:

,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组织起草。

三、标准制定的依据与编制原则

1.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确定标准的组成要素。

2.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性和规范性;

(2)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3)与国家的相关政策等相符合;

(4)尽量与相关的标准、法规接轨;

(5)充分考虑我国各类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求。

四、工作过程

标准起草从2011年10月开始,可以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

成立起草小组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得到任务后,马上组织标准制定工作。

起草组由来自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阶段:

调研和文献收集及分析

2011年10月开始,在国管局节能司的组织下,起草组组织编写并向全国范围发放了数百份定量调查问卷,并在四川、广西、福建、甘肃、青海、江苏和北京等地陆续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具体详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标准调研报告》,为摸清各地区、各类型、各级别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现状提供有力参考。

此外,起草组通过多种途径起草组收集了相关资料,重点分析和研究以下相关标准、文件和资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

第三阶段:

标准草案起草

2012年3月,依照编写提纲起草了标准草稿。

2012年3月—5月,起草组先后组织多次工作组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并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四阶段:

意见征求

第五阶段:

标准审查

五、标准条款释义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

条款释义:

本条说明了标准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共机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包括计量种类、范围、配备原则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是公共机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的管理要求,包括计量制度、人员、器具和数据。

本条还指出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即包括国家机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条款释义:

本标准作为在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框架下专门针对公共机构指定的具体标准,首先要遵循GB17167中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并在本标准中加以引用。

33术语和定义

GB17167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3.1

公共机构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

根据公共机构的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其中大型公共机构是指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三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共机构,中型公共机构是指在校生人数2000-10000人的学校、二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5000-20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机构,小型公共机构是指在校生人数2000人及以下的学校、一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他公共机构。

条款释义:

定义直接参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注解内容,是为便于对不同规模公共机构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管理,考虑其实际的情况和特点,将公共机构划分为三类,即大型、中型和小型,其中大型公共机构参考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定义。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

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

(一)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基于以上的内容,故此将大型公共机构划定为在校生人数在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三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共机构,中型和小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分。

需要特殊说明两点,一是本标准所指公共机构,为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对于拥有多个办公区、合署办公、办公区部分出租等特殊形式,均以其独立统计核算的范围界定;二是根据目前我国公共机构的特殊性和实际能耗水平,并没有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作为划分依据。

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

4.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种类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包括:

电力、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汽油、柴油、煤油、热力、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能源和水。

条款释义:

参考国管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制度》中对于能源资源统计种类的划分。

4.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范围

a)输入公共机构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和水;

b)输出公共机构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和水;

c)公共机构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和水;

d)公共机构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和水;

e)公共机构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条款释义:

参考GB17167-2006中的相关条款。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5.1应满足公共机构实现其电力、煤、天然气等不同种类的能源和水实现分类计量的要求。

条款释义:

配备原则之一参考GB17167-2006中的相关条款,首先要实现分类计量的要求,即诸如电、煤、气、水等均应分别计量。

5.2应满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的消耗实现按分户、分区、分系统或设备进行计量的要求,具体包括:

a)应满足其电力、煤、天然气等各类能源和水按进出公共机构分别进行计量的要求;

b)对于大型和中型公共机构,应满足按行政办公区、业务办公区、保障服务区、特殊功能区及其他区域分别进行计量的要求;

c)对于符合GB17167及本标准要求的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应满足其单独进行计量的要求。

条款释义:

配备原则之二要实现分级计量的要求,即分户、分区、分系统和设备三级。

首选,分户计量考核的是进出公共机构(即GB17167中所指的进出用能单位),体现单位内外有别;其次,为便于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体现功能有别,根据公共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特点,将其划分为行政办公区(含办公室、会议室等)、业务办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行政中心、办事大厅,医院的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等,学校的教室,以及科技、文化、体育场馆等)、保障服务区(含餐厅、食堂、厨房、公共浴室、宿舍或公寓等)、特殊功能区(含数据中心或信息机房,实验室,医院的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以及其他区域(含对外服务的场所、外包场所、绿化等),这些功能分区应实现分别进行计量统计;最后,依据GB17167中的关于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的单独计量要求,体现用量有别,再结合公共机构自身的用能特点,对于一些重要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和设备在本标准中单独进行了规定。

5.3应满足公共机构实现能源资源消耗精细化管理和评价用能水平的要求,具体包括:

a)国家机关等应满足计算单位建筑面积以及人均能源和水消耗量的计量要求;

b)医疗机构应满足成本核算中对于能源和水消耗量的计量要求;

c)学校应满足计算单位建筑面积以及生均能源和水消耗量的计量要求;

d)公共机构所属车辆,其油耗量按财务结算量核计;

e)公共机构所属的企业、对外服务场所(如洗衣房、浴室等)等应符合GB17167的规定。

条款释义:

配备原则之三参考GB17167-2006中的相关条款,并根据公共机构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细化。

5.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至少符合GB17167的相应要求,并应根据节能监测、目标考核和数据统计等的具体要求,配备高于GB17167准确度等级要求的计量器具。

条款释义:

配备原则之四考虑的是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即所谓的精度要求,首先应满足GB17167的要求,其次根据节能管理中的工作需要,如实现节能监测、目标考核以及能耗水耗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应配备较高精度要求的计量器具。

5.5对于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在配备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时,应满足高精度、智能化、远传及在线校准功能的需求。

条款释义:

配备原则之五针对基础较好、有条件实现的公共机构,优先选用高精度、智能化、能够实现远程传输和在线校准等多功能的能源和水计量器具,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分户

6.1.1独立办公

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应加装计量器具,其中拥有多栋办公建筑的公共机构,其每栋办公建筑的电力、水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实行热力改造的办公建筑热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根据配备原则,在配备要求中按分户(进出公共机构)、分区(功能分区)、分系统和设备(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三级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公共机构办公类型,分为独立办公和合署办公两类,其中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包括拥有多栋建筑和单栋建筑,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均需要进行计量;其中拥有多栋办公建筑的公共机构,每栋建筑的用电和用水应实现单独计量,实行热力改造的建筑的热力应单独计量。

6.1.2合署办公

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栋办公建筑或同一个办公区域的不同建筑内共同办公的公共机构,其电力、热力等各类能源和水消耗量应实现分户、分类计量,对于尚无单独计量条件的公共区域或系统,应通过分摊实现计量核算。

条款释义:

针对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均需要进行计量;对于供暖、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或系统,目前没有单独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分摊(如按人数、面积等)的形式。

6.2功能分区

6.2.1行政办公区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2kW的会议室、资料室、独立办公室等场所的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根据公共机构日常管理的特点,按功能分区,包括行政办公区(含办公室、会议室等)、业务办公区(含国家机关的办事大厅、学校的教室、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处、各类场馆等)、保障服务区(含用餐场所、浴室、公寓等)、特殊功能区(含数据中心、实验室、检查室、手术室、图书馆等)、其他区域(含对外服务和外包场所等)。

对于行政办公区,针对各类公共机构所属的大型会议室、资料室、独立办公室等场所,如果其所有固定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之和超过2kW,应该单独计量。

6.2.2业务办公区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5kW的行政中心、办事大厅、门诊部、住院处等场所的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业务办公区,针对各类公共机构所属的行政中心或办事大厅,医院的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等场所,如果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5kW,应该单独计量。

固定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超过5kW的教室,其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大中型公共机构(主要指大专院校等)所拥有的大型教室,当人数超过200人,电力应单独计量,同时如果教室中的各类固定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之和超过5kW(严于GB17167),也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科技馆、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类型的场馆,各类能源和水的消耗应单独计量,与外包区域分开,如果其中包含游泳馆、公共浴室等场所,用水应单独计量。

6.2.3保障服务区

条款释义:

对于保障服务区,针对规模较大的(即大中型)公共机构所属的餐厅、食堂、厨房等用餐场所,电力、水、天然气等燃料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各类公共机构如果下设公共浴室,由于其用水量较大,因此应该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很多大学的学生宿舍或专家公寓,以及国家机关、科研院所等为员工提供的单身宿舍或公寓,其用电、用水均应该单独计量,以便于同办公区域区分。

6.2.4特殊功能区

条款释义:

对于特殊功能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数据中心或称信息机房,是公共机构用能量较大的区域,因此针对中型以上的公共机构用电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很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拥有封闭实验室,作为特殊区域,其用电、用水、用气等应该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大中型医疗机构,即二级和三级医院,其手术室、重症监护室作为特殊的场所,用电应单独计量。

6.2.5其他区域

用水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其他区域,如绿地,考虑到其特殊性,并且通常情况下用水量较大,因此应单独计量。

条款释义:

如果公共机构拥有对外服务的场所或外包给其他单位的场所,为满足成本核算的要求,用电用水应该实现单独计量。

6.3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

6.3.1公共机构中央空调系统、电梯系统、办公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供热锅炉、冷却塔等主要用能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量应单独计量,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应通过分摊实现计量核算。

条款释义:

公共机构的中央空调、电梯、办公用电(照明、插座)、供热锅炉、冷却塔、雨水收集系统等主要用能系统,应实现单独计量;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其主要的用能系统和设备,用电应实现分项计量,同时至少能够通过分摊实现对每家公共机构进行核算。

6.3.2符合表1要求的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的电力消耗量应单独计量。

表1公共机构固定用电设备电力消耗量限定值

使用频率(小时/年)

<400

400~1000

1000~2000

>2000

额定容量(kW)

10

5

2

1

注1:

对于具有分档使用功能的固定用电设备,按额定容量计算;

注2:

对于备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可以与在用设备合并计量;

注3:

对于消防等应急使用设备,可以不予计量。

条款释义:

对于各类固定式用电设备,包括实验设备、场馆设备、医疗设备等,根据使用频率和额定容量划分为四个等级,每天使用超过8小时以上,即全年超过2000小时的设备,称之为“连续使用”,其额定容量如果超过1kW(考虑计量成本,即全年电费最低为2000小时*1kW*0.5元=1000元,高于计量仪表的价格,以下类推),就应该单独计量;每天使用4-8个小时,即全年在1000-2000小时的设备,称之为“常规使用”,其额定容量如果超过2kW,应单独计量;每天使用1.6-4个小时,即全年在400-1000小时,称之为“断续使用”,其额定容量如果超过5kW,应单独计量;每天使用1.6小时以下,即全年在400小时以下,称之为“偶尔使用”,其额定容量如果超过10kW,应单独计量。

对于注解,一是考虑到有些固定用电设备自身具有分档使用的功能,即实际使用中不一定完全达到最大功率的消耗,在此情况下,也按额定容量进行计算;二是对于一些存在备用的设备,如锅炉、冷水机组等,应该和正在使用的设备加在一起进行计量;三是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设备,如消防等,可以不作为计量要求。

6.4配备率要求

6.4.1计算方法

公共机构应根据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配备相应准确度等级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实际配备数量;

——公共机构依据本标准要求配备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数量。

条款释义:

计算公式参考GB17167的内容。

6.4.2配备率要求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

能源种类

进出公共机构

功能分区

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

既有

建筑

新建

建筑

既有

建筑

新建

建筑

既有

建筑

新建

建筑

电力

100

100

100

100

95

100

100

100

-

-

90

100

天然气

100

100

-

-

90

100

液化石油气

100

100

-

-

90

100

人工煤气

100

100

-

-

80

100

汽油

100

100

-

-

95

100

柴油

100

100

-

-

90

100

煤油

100

100

-

-

90

100

热力

100

100

-

-

95

100

可再生能源

100

100

-

-

-

-

其他能源

100

100

-

-

-

-

常规水资源

100

100

90

100

85

100

非常规水资源

100

100

-

-

-

-

条款释义:

配备率要求包含三个级别,同时对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分别提出规定。

进出公共机构作为一级计量,均应达到100%;功能分区,考虑到实际现状、管理需求和计量成本,只针对用电和用水进行要求;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对于符合本标准及GB17167要求的系统和设备,要求其配备率达到表中的要求,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和非常规水资源的使用,对于如使用太阳能或中水等的设备或系统不做配备率要求。

7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

条款释义:

管理要求主要参考GB17167的相关内容,分为制度、人员、器具和数据四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共机构实际特点进行细化或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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