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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住房建设十三五规划

 

清远市城市住房建设“十三五”规划

(文本)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4

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目标6

第四章用地布局规划9

第五章年度时序安排11

第六章政策保障措施13

第七章附则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市区范围,即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清城区全区和清新区南部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四个镇,面积约1881平方公里。

第2条、规划期限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期限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本次规划年限为2016年——2020年。

第3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4)《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2012;

(5)《广东省“十三五”规划纲要》;

(6)《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

第4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城市理念为指导,贯彻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十三五”期间城镇人口增长对居住条件的需求,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各类住宅发展目标,并合理划定各类住宅空间布局和土地供应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清远市市民提供经济、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5条、规划原则

(1)坚持住房建设与城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相协调原则;

(2)坚持住房建设与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4)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住房建设统筹规划,法制保障的原则;

(6)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第6条、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现行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为2013年编制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清远市城市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目标确定2011~2015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为1700hm²,实际完成建设量为1281.3hm²;其中面向市场的商品住房1590.5hm²,实际完成建设量为1263.64hm²;市场规划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109.5hm²,实际完成公租房建筑面积17.66hm²。

第7条、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情况

“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纳覆盖达到80%;经济适用房建设累计完成投资额达到2.1亿元,累计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建筑面积17.66万平方米,共解决3413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第8条、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1)“十二五”确定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2011年:

市区(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361.42hm²;

2012年:

市区(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238.35hm²;

2013年:

市区(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450.1hm²;

2014年:

市区(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422.9hm²;

2015年:

市区(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337.9hm²。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表

“十二五”规划目标

(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十二五”期间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公报)

2011

361.42hm²

244.99hm²

2012

238.35hm²

198.3hm²

2013

450.1hm²

121.2hm²

2014

422.9hm²

131.5hm²

2015

337.9hm²

125.8hm²

总计

1810.67hm²

821.79hm²

(2)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公报:

2011年:

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244.99hm²,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8.67hm²;

2012年:

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198.3hm²,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6.28hm²;

2013年:

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121.2hm²,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4hm²;

2014年:

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131.5hm²,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0hm²;

2015年:

清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面积125.8hm²,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0.28hm²。

 

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第9条、住房发展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在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住房保障与住宅市场发展的关系,积极发挥住房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强化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规划商品住房新增量,抓好去库存管理,实现商品住宅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使清远市市民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提档升级。

第10条、住房发展的具体目标

(1)中心城区人口规划指标

按照人口来源分析,全市2030年新增人口可达150-170万人。

2030年城镇总人口达200万人。

结合《纲要》初步统计,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人口156万人。

2016-2020年人口增长52万人。

(2)居住水平目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8.5平方米,住宅成套率≥95%,新建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95%。

(3)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十三五”期间住房建设总量为2116.4hm²,面向市场的商品住宅2079.4hm²。

政府等建设政策性保障安居房37hm²。

(4)住房保障目标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实现“应保尽保”,保障率为100%,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人。

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十三五”期间公共租赁住房逐年扩大规模,到2020年达到7400套,总建筑面积达37hm²。

第11条、住房发展中长期目标

为实现幸福、宜居城市目标,有序推进重点地区建设,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优先推进村民拆迁安置房、居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促进住宅空间的合理发展。

调控住宅用地的供应,优化商品住房供给结构,房地产供应向普及型户型倾斜。

在区域分布方面,按照“理想城市”提出的集约紧凑的发展要求,在中心城市应提高住宅开发密度,在外围地区,也应逐步提高建设密度及强度;同时结合城市更新,提升住宅品质。

未来几年,以打造华南宜居名城为目标,利用清远良好的自然环境以及生态条件,将清远市建设成为华南地区宜居的花园城市,逐步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居环境良好,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和水平达到全新高度,争取从“居者有其屋”向“居者优其屋”的过渡。

第12条、住房发展指标体系

清远市住房建设发展指标体系表

指标分类

指标名称

规划期末

指标属性

总量和居住水平指标

城镇新建住房总量

2116.4hm2

(17.38万套)

预期性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8.5m2

预期性

城镇住房成套率

≥95%

预期性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

≥95%

预期性

住房保障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面

≥20%

约束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

37hm2

(0.74万套)

约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覆盖面

≥80%

预期性

质量和环境指标

住宅工程质量验收一次通过率

≥95%

约束性

新建住宅节能比率

80%

预期性

存量住宅节能改造比例

≥20%

预期性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

100%

预期性

关联资源配置指标

新增城镇住宅用地供应量

1055.87ha

预期性

居民出行交通便捷度

公交车站距离≤500米

预期性

居民公共服务便利程度

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普遍提高且能够方便快捷地享受

预期性

 

第四章用地布局规划

第13条、住房建设总体空间布局

(1)居住用地空间布局

与清远市三规合一规划保持一致,规划结构为“一带、九片区”。

“一带”:

北江两岸居住带,为打造清远市核心城市面貌的区域,主要布置中高档商品住房;

“九片区”:

包括旧城片区、东城片区、小市横荷片区、燕湖新城片区、龙塘银盏片区、石角片区、源潭片区、飞来峡片区和清新南部四镇。

(2)重点发展片区

主要片区有旧城片区、东城片区、小市横荷片区、燕湖新城片区和龙塘银盏片区。

重点发展地区的各项开发建设应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城市的集聚效应,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3)改善与适度发展地区

主要片区有石角片区、源潭片区、飞来峡片区和清新南部四镇。

以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的目标,尽量避免居住用地中混杂污染源,为居住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新居住区的开发要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并注意创造社区的归属感。

第14条、住宅用地保障

根据《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纲要》,2020年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31㎡/人,预测居住用地规模4836公顷,现状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为3465公顷,则2016-2020年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规模1370公顷。

规划“十三五”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供应总量约为4836公顷,其中2016-2020年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规模约为1055.87公顷。

第15条、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

“十三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更加突出“保基本”,积极探索政府与保障对象“共有产权”的保障模式。

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别结构有较大变化:

一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机制;二是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三是大力推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合理调配资源。

在“十三五”规划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供应总量为37hm²,用地面积15.40公顷。

第16条、分片区住房建设规划

分片区住房建设用地安排表

区域

居住用地面积(公顷)

居住建筑面积(h㎡)

比例(%)

商品住房

套数

保障性住房

套数

旧城片区

115.21

225.56

18797

10.91

东城片区

142.38

256.28

21357

2.20

440

13.48

小市横荷片区

133.57

280.78

23398

12.65

燕湖新城片区

292.11

518.60

43217

8.50

1700

27.67

飞来峡片区

18.23

13.24

1103

3.80

760

1.73

龙塘银盏片区

170.05

298.64

24887

5.50

1100

16.11

石角片区

98.88

219.96

18330

5.50

1100

9.36

源潭片区

14.87

82.18

6848

4.50

900

1.41

清新南部四镇

70.57

184.16

15347

7.00

1400

6.68

合计

1055.87

2079.4

173283

37

7400

100

 

第五章年度时序安排

第17条、年度住房建设规划

2017年主要以遵循住房调控为主,适当增加住房建设量;2018-2019年,考虑到政策支持和居住需求,提高住房建设量;至2020年,商品住房发展日趋成熟,适当减少建设总量。

2016-2020年年度各类住房建设计划表

年度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合计

建筑面积

套数

建筑面积

套数

建筑面积

(hm²)

(套)

(hm²)

(套)

(hm²)

2016

490.4

39232

11

2200

501.4

2017

219.2

17536

11

2200

230.2

2018

456.6

36528

5

1000

461.6

2019

456.6

36528

5

1000

461.6

2020

456.6

36528

5

1000

461.6

合计

2079.4

166352

37.00

7400

2116.4

注:

保障性住房套内面积参照《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第4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内”。

第18条、住房用地供应规划

在“十三五”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供应总量约为4836公顷,其中2016-2020年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规模约为1055.87公顷。

2016-2020年住房年度用地供应计划表

年度

新建商品住房(公顷)

新建保障性住房(公顷)

合计(公顷)

2016

210.77

4.58

215.35

2017

184.55

4.58

189.13

2018

184.55

2.08

186.63

2019

230.30

2.08

232.38

2020

230.30

2.08

232.38

合计

1040.47

15.40

1055.87

注:

保障性住房容积率参照清远市《2013-2017年清城区保障性住房规划》标准2.4。

 

第六章政策保障措施

第19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每年年终市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重点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商品住宅土地供应计划,按年度计划供应住房建设用地。

第20条、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及闲置土地的处理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正确处理住房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业和其他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促进住房布局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的协调发展。

第21条、发展城市更新、推动“三旧”改造

由粗放型的土地增量方式向集约型的土地存量挖掘转变,结合“三旧”改造进行城市建设活动。

积极发展城市更新,同时制定“三旧”改造中保障房配建政策,通过“三旧”改造统筹安排居住空间,建设满足中低收入居民和专业技术人才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示范区,形成多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

第22条、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公租房只租不售。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供应。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70%,不超过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第23条、倡导环保型、节能型住房建设

倡导节约型住宅开发模式和科学居住理念,积极探索建筑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的有效途径,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发展,大力发展成品住房,进一步提高成品住房在市场供应结构中的比例,对成品住房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建设节约型住宅示范小区。

第24条、加强物业管理、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实施物业管理招投标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业主自治意识,使市民享受方便快捷、周到细致、优质高效、安全可靠的物业服务。

第25条、强化差别化住房金融信贷、税收等政策的执行

加大差别化信贷、税收的执行力度,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型住房需求,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严格住房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继续出台和落实刺激住房消费的政策,选择适当时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适当提高使用和占有环节的税赋水平。

促进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建立宽松、畅达的住房交易市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26条、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27条、解释权限

本规划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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