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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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
一、背景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百姓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上海市技术基础发展和改革“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质量和品牌作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以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
2018年4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品牌,把上海品牌建设作为落实和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载体,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
在此过程中,开始了对上海品牌的评价认证工作。
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DB31/T1048-2017)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上海品牌评价工作启动之前,是对上海品牌评价工作从无到有的总体设计,主要从“品牌引领、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五个评价维度以及评价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指南性要求,为上海
品牌评价工作的开展指明了初步方向
该标准自发布以来,在上海市近百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上海品牌认证工作中进行了实施与应用,为保障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持续推进,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新的实践经验,却还没有及时写入标准;并且,由于当时该标准制定工作的前置,总体设计并未能对实际工作进行完全准确的预估,也就出现了标准与实际评价活动不完全匹配、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此外,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也对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提出开展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的修订工作,以更好的满足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更好的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供支撑。
《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修订项目列入《2018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项目计划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二、修订原则
本标准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充分调研的原则。
广泛征求主管部门、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有关专家的意见。
2.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的原则。
标准的编制考虑了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充分考虑行业和企业实际状况,结合了我国相关品牌评价的实践经验,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3.考虑与相关标准和文件关联的原则。
《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标准修订过程中,注意与企业的自评报告、《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标准、具体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关联,共同构成“上海品牌”评价的完整体系。
4.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协调。
特别是与新修订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品牌”认证相关法规的协调。
5.超前性原则。
考虑“上海品牌”认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实现“上海制造”与“浙江制造”互认等,最终实现国际互认的目标。
三、修订过程
标准修订工作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29日,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调研并收集基础资料。
此阶段主要进行国内外相关理论及标准的研究、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调研、案例研究工作。
(2)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7日,编写标准草案稿。
初步确定标准修订框架后,起草组成员多次集中讨论。
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有关“上海品牌”的相关法规、管理办法,对标准相关内容进行比照,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部分术语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经过起草组成员反复修改和研讨后,形成标准草案稿。
(3)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5日,向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和获证企业发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4)2019年11月12日,召开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向各获证企业、认证机构征求意见。
(5)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3日,结合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向申请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相关单位以及参与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专家征求意见。
(4)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27日,在征求
意见稿的基础上,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指导下,参考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
(5)2020年4月15日和2020年4月29日,召开标准
起草组讨论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指导下,修改完善《“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标准标题
DB31/T1048-2017中“上海品牌评价”实际上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评价模式,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标准,运用认证方法对上海的服务、制造、购物和文化等开展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为了避免标准中评价和认证概念的混淆,本次标准修订中将原标准名称《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修改为《“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
(二)正文结构调整本标准的定位是上海品牌认证活动的总体设计和指引,并包括标杆性组织评价的要求。
原标准中更多的侧重于标杆性组
织评价的要求,缺乏对整个上海品牌认证活动的顶层设计,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依据上海品牌认证的实践经验,将标准正
文机构修改为“程序、认证申请、标杆性组织评价、产品或服务认证”(详见标准第5、6、7、8章)。
(三)术语和定义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评价实则是运用认证方法开展的第三方自愿性评价,为例避免认证和评价概念的混淆,本次修订中删除了“‘上海品牌'评价”术语和定义,并依据《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增加“‘上海品牌'认证”术语和定义,将“‘上海品牌'认证”定义为:
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上海品牌”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进行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另增加“标杆性组织”的术语和定义:
在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优势与引领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四)程序基于本标准的定位,依据上海品牌认证活动的实践经验和主要环节,将原标准中“6.4评价程序”(“上海品牌”评价机构应依据“上海品牌”标准制定相应的评价规范,并实施评价)作为单独一章内容,作为上海品牌认证活动在程序上的总体设计,明确上海品牌认证活动包括认证申请、标杆性组织评价和产品或服务认证三个环节。
(五)认证申请
本次修订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认证申请”的程序,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申请“上海品牌”认证时,应提供的材料。
具体要求为:
申请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应依据DB31/T1204通过先进性评价;申请组织应参照7.1.1~7.1.5所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我评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自评报告和申请材料。
(六)标杆性组织评价
(1)本标准第一版发布时的标准题目为“上海品质通用评价要求”,后经过标准修改单将原标准中“上海品质”替换为“上海品牌”,与上海“四大品牌”建设相呼应。
因此原标准中对于标杆性组织评价的侧重点在“品质卓越”。
本次标准修订中,将原标准中“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品牌引领”和“社会责任”五个指标按照重要程度修改为“品牌引领”、“品质卓越”、“社会责任”、“管理精细”、“自主创新”,突出“品牌引领”的同时,强调“品质卓越”。
(2)“6.1.1品牌引领”:
本次标准修订中,依据上海品牌认证实践经验,参考ISO20671:
2019《Brandevaluation—Principlesandfundamentals》、GB/T29187-2012《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31041-2014《品牌价值质量评价要求》等相关标准、五星钻石奖等品牌评价方法、广东优质、浙江制造、武汉名品等地方实践,丰富了品牌的内容,明确“组织的产品或服务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认知度和满意度”。
(3)“6.1.2品质卓越”:
依据上海品牌认证的总体设计和实际经验,产品或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并通过认证,可认定为品质卓越。
因此,本标准中将原标准中对于“品质卓越”的要求修改为“a)组织的产品
或服务所依据的标准应是“上海品牌”标准;b)组织的产品或
服务的实测性能应符合“上海品牌”标准”。
(4)“6.1.3自主创新”:
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细化
了“自主创新”的内容,如明确量化可比的科技成果转化或先
进服务模式推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授权数、新技术应用数量、服务模式推广采用数量等,为评价认证提供方向,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4)“6.1.4管理精细”:
原标准5.3列项a)修改为:
“组织应按照GB/T19001、GB/T19580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引用了GB/T19001、GB/T19580的要求。
(5)“6.1.5社会责任”:
原标准中规定“组织应基于全
生命周期理念,在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实现、售后等环节建立行业领先的节能、低碳、环保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贯彻实施”,其中对于“行业领先的节能、低碳、环保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等难以界定,为了提高对于“社会责任”评价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将其修改为“组织应按照GB/T24001、GB/T28001要求,建立和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此外,要求组织每年公开发布信用报告、社会责任报告
(或接受社会责任评价)。
(7)“6.2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修改为“上海品牌”标
杆性组织评价采用成熟度评价的方式。
(8)“6.3.1评价机构”:
对于评价机构的要求修改为应为符合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
(9)“6.3.2评价人员”:
对于评价人员的要求修改为应由符合本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七)认证
增加第8章“认证”,明确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程序等基本要求。
(八)标杆性组织评价细则参考上海品牌认证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上海品牌评价标杆企业实施细则(试行)》,并依据本标准的评价内容进行修改,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
标杆性组织评价细则给出了成熟度评分系统以及产品和服务标杆性组织评分的细则。
(九)其他修订内容
删除了“‘上海品牌'证书与标志”(2017年版的第7章和附录A)。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无重大意见分歧。
六、标准实施建议
建议广泛深入开展本标准应用实施的宣传和培训,重点培
训参与上海品牌认证活动的各相关方工作人员;建议标准实施
一定周期后适时引入标准实施评估机制,促进标准不断完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评价要求》标准编写组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