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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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三章建设用地…………………………………………………()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第四章校舍建筑……………………………………………()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建筑标准…………………………………………………()
第五章教育装备…………………………………………………()
(一)教育装备组成…………………………………………………()
(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
(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五)图书馆设备……………………………………………………()
(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条规定了本标准的作用。
标准是学校规划、建设、评估的基本依据。
但作为检查评估尺度仅适用于新建学校,原有老学校受占地、环境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标准的,在运动场地、绿化地面积方面可适当放宽标准要求,教学用房单间面积在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前提下,也可适当放宽要求,评估标准应另行制定。
第三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第四条说明了本标准的分类。
标准Ⅰ为基本标准,以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为原则,按照满足基本教学需要的原则制定,总体上低于“原省标”。
标准Ⅱ为较高标准,以略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为原则,在标准Ⅰ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满足校本课程实施基本需要的功能教室,总体上略低于“原省标”。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规定了学校建设应遵循原则。
学校校舍是师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应确保校舍建筑与师生生命安全;要体现学校建筑特点、美观大方及适用性,方便师生学习和生活;坚持勤俭建校,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投资。
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规定了学校建设程序和新建、改扩建学校适用标准。
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校园规划设计应根据学校的特点、现状及周边环境等条件,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地进行。
应注重节约资源及环境保护,构建绿色无障碍校园。
新建学校在规划时应为学校发展留有发展空间,充分考虑生源变化趋势及选配的校舍用房等。
同时明确规定,各地在建设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必要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康复和职业教育等功能用房。
第七条强调了学校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配备装备。
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要特别强调校舍的的建筑结构、平立面形态、消防疏散、楼梯走廊、安全防范措施等,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和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学校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明确了特教学校的设置与规模,主要依据生源的数量。
第九条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定,提出了特教学校的设置要求。
由于科学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盲生、聋生逐年减少,随着特殊教育的普及,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以及多重残疾的入学学生数量逐步上升,导致了盲校、聋校生源的锐减,培智学校生源增加。
为了保障不同残疾类型的儿童都能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必须适当调整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格局。
根据《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中“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
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承担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基础上,增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的招生培养能力”的要求,规定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承担的培养任务。
同时,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规定,按照残疾儿童及早康复的原则,以及特教学校负有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使命,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要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
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
每个县(市、区)应选择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试点工作。
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
第十条为更好地组织教学、分类施教,提高教育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类特教学校的办学规模应根据学校招收残疾生的类别确定。
规定单一类型的特教学校的适宜办学规模为9-27个班,招收两类以上残疾生的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
明确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适宜班额。
同时规定,“招收多重残疾学生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普通中小学所设特教部(班)的规模和班额应满足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
第二节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的特殊教育学校,校址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学校选址取决于地质、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的自然条件。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
校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徙步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及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
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本条对新建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提出了具体要求。
应建在县级以上城市,并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
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
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无障碍化是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做到的。
如:
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招收智障生和多重残疾生的学校,中、重度残疾学生需使用轮椅,因此二层(含二层)以上教学用房应设置电梯等。
升旗是对残疾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
围墙,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
因为残疾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校园绿化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根据校舍规划指标确定,应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一、建筑用地系指用于校舍建设的基地,包括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其面积按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
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规定,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贫乏,要重视节约土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置建筑物,并应满足卫生防疫、日照、防火等间距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筑要尽可能建造楼房。
二、体育活动场地是学校上体育课及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对学生健康成长、增强体质至关重要,表3-1已明确规定了各类学校应配置的运动场地。
为满足各类体育活动需要,提升学生体育活动安全保障,明确规定了各类体育活动场地宜为塑胶或其他符合相关规范的场地,除篮球场外,其他体育活动场地不得为硬质地面。
三、绿化用地是学校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认识植物,以及开展课外活动的场所。
同时,也是师生交往、活动、休息的空间,它可以起到优化教育环境的作用,对学生起到陶冶情操、激发学习热情和引发联想思维的作用,在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要统筹考虑。
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规定,集中绿地为学校建设用地的10%。
四、停车场用地是教职工私人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主要考虑地面停车。
鉴于近年来教职工私人汽车大量增加,停车场用地面积指标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规定确定。
第二节学校用地面积
第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规定,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3规定。
因表3-2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附设幼儿园的应按照表3-3指标另加,附设高中段教育的应按照所建校舍建筑面积和教职工人数,依据本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测算、另加。
第四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校舍建筑组成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说明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构成。
其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教学、康复及活动的基本需求确定的。
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的设置,是根据学校、幼儿园运行管理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确定的。
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各类班级规模及所属类别的指标执行,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和办公用房选择三类学校同一指标中的高值执行,图书阅览室(盲校的阅览室宜单独设置)、多功能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风雨操场等用房应适合不同类别的学生共享共用。
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在现实教育教学中确有需要,个别用房可共享共用,但应适当增加面积,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如在教学与教学辅助用房中,盲校生活与劳动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可与聋校的共享共用;在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中,心理咨询室、体育器材室、电教器材室、资源中心可共享共用。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本校及开展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提供教育教学指导、康复训练指导和随班就读咨询等服务。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配置可供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的设施设备,可供本区域内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培训、交流、研讨的场所,可供教师、家长、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报刊、测查量表、图文、音像资料等资源。
不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设在招收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的要求,在本校资源教室基础上进行建设,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服务于当地随班就读等工作。
举办残疾学生高中段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或中专及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依据招收学生人数和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种教学功能教室、康复用房等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共用。
第二节校舍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明确了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以及选配指标的选用依据。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说明了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和附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以及附设幼儿园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说明了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的原则和应严格执行的规范。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设计、建设应依据的标准。
第五章装备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教育装备的组成和配备需依据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宿舍等,为满足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及教师工作需要,必须配置的主要固定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鉴于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突出,各种设施设备的种类少、数量不足,加之设备老化,使用功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教学、康复、生活的特殊要求。
我省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与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有较大差距,这些差距严重影响了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制约着学校的发展。
明确了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包括的种类,规定了盲、聋、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的配备,要分别按照教育部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同时,对培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明确要求根据所设专业需要,由学校本着安全、适用的原则自行配备。
第二十七条说明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心理咨询室及专业训练检测(包括视力检测室设施设备、视功能训练室设施设备配备、听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智力检测室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
因耳膜制作专业性较强,大部分特殊教育学学校尚不具备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故设置为选配指标。
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说明了高中及附设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为避免重复配备,明确规定了“其他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与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配备的设备共用”。
第三十条说明了特殊教育学校现代教育设备所包含的内容及应达到的标准,特别是应按照《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要求,积极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发展,以满足学校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活动,教师多媒体教学和网络备课,以及学校办公现代化、网络化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各类学校的图书馆应当配置能满足正常阅览和管理需要的各类藏书设备、阅览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办公设备。
配备书架、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装订设备、安全及消防设备等必要的藏书、借阅、管理等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扫描仪、刻录机等设备。
阅览室应按照开架阅览要求,配备书架、报刊及、阅览桌椅等必要的阅览设施。
低年级可按班级借阅图书。
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各类残疾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
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
附设幼儿园图书配备按生均不少于30册,复本不多于5册,图书以低幼读物为主。
第三十三条说明了特殊教育学校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要求。
其中,安全防护设备在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
安全监控类:
根据需要在各楼层和周界配备红外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重要场所必须安装防盗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技术防范,并适当配有室外疏散的设备和工具。
防护类:
校园必须是封闭式。
传达室配有警务报案、监控设备。
聋校宿舍安装聋生唤醒系统,教室等地方安装视觉提示系统。
盲校铺设盲道,安装扶手、触感标志、盲文标识等无障碍设施,并在楼道等显著位置用特殊标识,同时保证特殊需要的照明。
各楼层及学生集中区应有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学校教学区应安装烟感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
生活区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同时明确规定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资源教室建设和维护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资源教室工作正常开展。
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学生及特教学校学前、高中学生的公用经费按照特教部(班)标准执行。
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学生和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生均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
每年安排8—1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
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捐资助学。
进一步建立完善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
有条件地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