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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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保高速公路路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共分为: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炸药库。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区段,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驻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其登记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首次安全评价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首次评价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过程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恶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按照规定,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九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项目部必须立即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3月10日
第二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公司工字„xx‟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xx‟354号文件),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源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xx)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
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
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地下管网。
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9、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0、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八条各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按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上报公司工程科技部和公司总工审批。
1、上述内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样式,见附件;
3、公司审核主管部门为工程科技部,最终审核人为公司总工。
第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告制。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现场醒目位臵设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警示牌,对即将要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危险源预控责任人等,使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都能及时清晰了解。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的识别、防护措施。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识别、防护措施由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施工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内容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紧急救护措施等,并明确各项内容的责任人。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识别、防护措施应按规定逐级报公司审批,并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工程提前通报制度。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重大危险源工程实际施工前,至少提前一周(7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工程科技部和公司总工等),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
各项目经理部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之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使作业人员掌握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生产单位应加强检查工作,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检查,进行现场监督,并作好检查记录,纳入安全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要作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旦发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各项目经理部或专业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将每年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
检查中突出对各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各单位及时完善。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工程科技部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
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按照公司《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xx‟73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xx‟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十)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控设备设施、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重大危险源级别评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承担安全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备案时,应提交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与演练;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备案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识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根据《河北省实施细则》(冀安办„xx‟13号)的要求,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臵突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后,应当迅速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章安全监控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检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并随时根据变化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控。
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巡检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臵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
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实行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评估、检测、备案工作。
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评估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根据职责范围定期与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