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安全生产记录表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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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养护安全生产记录表安全生产
桥梁养护安全生产记录表
1、怎样认真贯彻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创新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推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完成国省道修建工程为重点,突出抓好工程质量、公路养护、规费征收、路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提升公路建设总体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计划完成公路建设及养护投资1.1亿元,全面完成国道206线东绕城段5.18公里路面铺筑工程和省道潍胶路10.9公里工程公路建设任务。
拓宽市场,提高竞争力,积极承揽资金到位好的计划外工程,全面达到优良工程。
加大公路养护投入,强化管理,提高公路保畅能力,综合好路率达到98%以上。
高标准完成G206线挖补和绿化植树任务;争取G206线罩面工程;完成S804、S22线挖补工程,做好涌泉公路站改建工作。
确保公路规费征收平稳增长。
加大漏费、欠费车辆治理,堵漏增收,控制漏费率在5%以下,全面完成市局下达的全年养路费征收任务。
争夺丰收杯和文明窗口称号。
路
2
政管理力度继续加大,路域环境治理再上新水平,对206线的拆迁完成100%,对S804各沙场、路口进行全面清理,并签定保质合同。
公路依法管理和巡查能力进一步增强,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均达到100%。
配合市局做好在潍胶路收费站设立超限检查站建站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加大工程项目管理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水平。
今年我局公路建设任务非常艰巨,国道206线东绕城段5.18公里路面工程和省道潍胶路10.9公里修建工程均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我们把压力转化为干好工作的动力,进一步加大机械设备投资和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力度,提高整体施工能力。
在施工中,按照“质量、安全、廉政”三个责任重于泰山的要求,突出抓好质量、成本和工期“三大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和自检保障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加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公路建设水平,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积极性,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大力倡导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积极推行精细化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监管,不放过任何薄弱环节和管理死角,进一步提升公路建设总体质量水平。
认真执行工程项目代表负责制、工程质量总评制度,发现质量问题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努力打造放心工程。
同时,要按照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管理,积极开拓外界市场,争取多承揽计划外工程,实现工程建设的新突破。
3
2、全面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增强公路综合服务功能。
站在服务社会、保障民生、树立形象的高度,努力为公众出行构筑更安全、更畅通、更和谐、更高效的公路网络。
一是全面推行精细化、预防性养护。
在养护工程管理、工序控制上更加注重细节,将每个作业流程、作业标准、考核目标具体细化、量化,切实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注重科学检测和分析评价,抓住最佳养护时机,采取最合理的技术措施,实现公路养护良性循环,全力打造坊子公路“畅、安、舒、美”新形象。
二是切实加强施工路段,尤其是在建半封闭工程的交通管理,按国标要求设齐设全安全警示标志,增加温馨提示标志,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三是高度重视桥梁养护。
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桥梁养护“四个一”、桥梁动态监管、桥梁动态报告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桥梁安全运营。
四是强化养护资金保障。
科学分析、合理确定养护计划,优先安排、足额拨付养护资金,尽可能的保障养护资金需求。
继续坚持无利润养护管理,做到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3、加大路政管理,全力维护公路发展成果。
把路政管理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服务,维护好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一是提高执行力,加大工作力度,抓好队伍建设,搞好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按照市局要求,深入开展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人本化”为主要内容的公路管理年活动,落实路政执法责任制和年终考核评议
4
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是维护路产路权。
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管理,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维护好公路发展成果。
建立路政快速反应机制,保障路政巡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各类路政事案和应急事件。
三是继续深入推进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围绕“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路综合治理格局,着力在巩固提高上下功夫,提高全区国省道路域治理水平,在巩固好路域环境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抓好春季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再次掀起路域环境治理工作新高潮,切实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做出更大贡献。
2、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09: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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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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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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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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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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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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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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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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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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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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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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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3、桥梁常规定期检测检测什么项目?
参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进行。
检查依据
1、《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
2、《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2011)
3、《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J21-2011);
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
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检查内容
1、检查方法和手段
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
定期检查的主要工作有:
1)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
3)实地判断缺损原因,确定维修范围及方式。
4)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门检查)的要求。
5)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桥,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议。
6)根据桥梁的技术状况,确定下次检查时间。
2、特大型、大型桥梁的控制检测
按国家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对本区内拟检桥梁的特大桥、大桥设立永久性观测点,定期进行控制检测。
控制检测的项目及永久性观测点见表1。
表1桥梁永久性观测点和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观测点
1
墩、台身、索塔的高程
墩、台身底部(距地面或常水位0.5~2m)、桥台侧墙尾部顶面的上、下游各1~2点
2
墩、台身、索塔倾斜度
墩、台身底部(距地面或常水位0.5~2m内)的上、下游两侧各1~2点
3
桥面高程
沿行车道两边(靠缘石处),按每孔跨中、L/4、支点等不少于五个位置(10个点)。
测点应固定于桥面板上
4
拱桥桥台
拱座上下游两侧各1点
桥梁主体结构维修、加固或改建前后,必须进行控制测量,以保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若控制点有变动,应及时检测,建立基准数据。
桥梁永久性观测点的设置要牢固可靠,当永久控制测点与国家大地测量网联络有困难时,可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准测量系统。
大、中桥墩(台)旁,必要时可设置水尺或标志,以观测水位和冲刷情况。
采用三等闭合测量对桥梁变形监测。
必要时应同步观测梁体和桥墩的温度、水位和流速、风力和风向。
3、桥面系构造的检查
桥面系构造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桥面铺装层纵、纵横坡是否顺适,有无严重的裂缝(龟裂、纵横裂缝)、坑槽、波浪、桥头跳车、防水层漏水。
2)伸缩缝是否有异常变形、破损、脱落、漏水,是否造成明显的跳车。
3)人行道构件、栏杆、护栏有无撞坏、断裂、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4)桥面排水是否顺畅,泄水管是否完好、畅通,桥头排水沟功能是否完好,锥坡有无冲蚀、塌陷。
5)桥上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是否损坏、老化、失效,是否需要更换。
6)桥上避雷装置是否完善,避雷系统性能是否良好。
7)桥上航空灯、航道灯是否完好,能否保证正常照明。
结构物内供养护检修的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8)桥上的路用通信、供电线路及设备是否完好。
4、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桥的检查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梁端头、底面是否损坏,箱形梁内是否有积水,通风是否良好。
2)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水、表面风化、剥落、露筋和钢筋锈蚀,有无碱集料反应引起的整体龟裂现象。
混凝土表面有无严重碳化。
3)预应力钢束锚固区段混凝土有无开裂,沿预应力筋的混凝土表面有无纵向裂缝。
4)梁(板)式结构的跨中、支点及变截面处,悬臂端牛腿或中间铰部位,刚构的固结处和桁架节点部位,混凝土是否开裂、缺损和出现钢筋锈蚀。
5)装配式梁桥应注意检查联结部位的缺损状况。
a、组合梁的桥面板与梁的结合部位及预制桥面板之间的接头处混凝土有无开裂、渗水。
b、横向联结构件是否开裂,连接钢板的焊缝有无锈蚀、断裂,边梁有无横移或向外倾斜。
5、通道、跨线桥与高架桥的检查
通道、跨线桥与高架桥的结构检查同其他一般公路桥梁。
通道还应检查通道内有无积水,机械排水的泵站是否完好,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跨线桥、高架桥还应检查防抛网、隔音墙是否完好。
通道、跨线桥与高架桥下的道面是否完好,有无非法占用情况等。
6、拱桥的检查
拱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主拱圈的拱板或拱肋是否开裂。
钢筋混凝土拱有无露筋、钢筋锈蚀。
圬工拱桥砌块有无压碎、局部掉块,砌缝有无脱离或脱落、渗水,表面有无苔藓、草木滋生,拱脚工作是否正常。
空腹拱的小拱有无较大的变形、开裂、错位,立墙或立柱有无倾斜、开裂。
2)拱上立柱(或立墙)上下端、盖梁和横系梁的混凝土有无开裂、剥落、露筋和锈蚀。
中下承式拱桥的吊杆上下锚固区的混凝土有无开裂、渗水,吊杆锚头附近有无锈蚀现象,外罩有无裂纹,锚头夹片、楔块是否发生滑移,吊杆钢索有无断丝。
采用型钢或钢管混凝土芯的劲性骨架拱桥,混凝土是否沿骨架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3)拱的侧墙与主拱圈间有无脱落,侧墙有无鼓突变形、开裂,实腹拱拱上填料有无沉陷。
肋拱桥的肋间横向联结是否开裂、表面剥落、钢筋外露、锈蚀等。
4)双曲拱桥拱肋间横向联结拉杆是否松动或断裂,拱波与拱肋结合处是否开裂、脱开,拱波之间砂浆有无松散脱落,拱波顶是否开裂、渗水等。
5)薄壳拱桥壳体纵、横向是否出现裂缝及系杆是否开裂。
6)系杆拱的系杆是否开裂,无混凝土包裹的系杆是否有锈蚀。
7)钢管混凝土拱桥裸露部分的钢管及构件检查参见钢桥检查有关内容,同时还应检查管内混凝土是否填充密实。
7、钢桥的检查
钢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构件(特别是受压构件)是否扭曲变形、局部损伤。
2)铆钉和螺栓有无松动、脱落或断裂,节点是否滑动、错裂。
3)铆焊边缘(热影响区)有无裂纹或脱开。
4)油漆层有无裂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