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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7)《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

(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

(1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12)《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三)产品制造标准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

(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

(5)《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

(6)《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

(7)《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JG5106—1998)

、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特性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一个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统称。

所谓标准,是指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做出的规定,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所谓规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检验等技术、管理事项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所谓规程,是指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方面的特性。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标准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标准的数量多、内容综合性强,相互间有着非常强的协调和相关关系。

科学、合理地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联系,研究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规律,确定工程建设标准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阶段分类法、对象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和专业分类法等。

1.层次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管理层次划分,可分为: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属性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属性划分,可分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阶段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建设阶段划分,可分为:

决策阶段的标准和实施阶段的标准。

决策阶段的标准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方面的标准;实施阶段的标准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维护、加固等方面的标准。

4.对象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对象划分,可分为: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等。

5.性质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

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6.专业分类法

工程建设标准按专业类别划分,可分为以下24类。

(1)建设规划类。

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工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等。

(2)工程勘察类。

包括资源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物理勘探等。

(3)房屋建筑类。

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热工、建筑采光照明、建筑声学和隔振、建筑装修、建筑防水及防护、固定家具及设备等。

(4)岩土工程类。

包括岩土工程、土方及爆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

(5)工程结构类。

包括荷载及房屋结构、水土结构、工业构筑物结构、桥隧结构等。

(6)工程防灾类。

包括工程抗震、工程防火、工程防暴、工程防洪等。

(7)工程鉴定与加固类。

包括古建筑的鉴定与加固、民用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工业建筑的鉴定与加固等。

(8)工程安全类。

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等。

(9)卫生与环境保护类。

它是指结合专业对卫生和环境保护所做的规定,属于大空间、大范围控制的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不属于工程建设的范畴。

一般包括工程防护、“三废”治理、工程防噪、防尘等。

(10)给水排水类。

包括给水水源和取水、水的处理,给水输配和废水汇集,水厂和污水处理、建筑给水、市政给水、建筑排水、工程给排水、废水再用等。

(11)供热与供气类。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煤气、热力、制冷工程等。

(12)广播、电视、通讯类。

包括广播电视的播控、传送和发送、天线、收信监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等;长途通讯、市内通信、邮政和无线通信等。

(13)自动化控制工程类。

包括自动化仪表、自动化系统、自动控制设备等。

(14)总图储运类。

包括总图设计、工业运输、索道运输、仓储工程等。

(15)运输工程类。

包括铁道工程、道路工程、水运工程、机场工程、地铁工程等。

(16)水利工程类。

包括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电工程、堤坝工程等。

(17)电气工程类。

包括火力发电、水利发电、风力发电、核力发电等的电力系统、送电、变配电、电力设施等。

(18)矿业工程类。

包括煤炭矿山、冶金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的建设。

(19)工业炉窑类。

包括冶金、建筑材料等的炉窑建设。

(20)工业管道类。

包括各类工业管道、长距离输送管道等。

(21)工业设备类。

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如冶金轧钢设备的安装等。

(22)工业工艺类。

包括各类工艺的生产工艺、工艺系统等。

(23)工程焊接类。

包括工程结构焊接、管道焊接、设备焊接等。

(24)其他类。

包括上述23类之外的全部类别。

(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CJJ61—2003)附录A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如下:

(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1)

(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桔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A.0.2)

(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A.0.3)

(4)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4)

(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5)

(6)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A.0.6)

(7)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

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

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7)

(8)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

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

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8)

(9)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A.0.9)

(二)脚手架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1.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JGJ128—2000),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搭设与拆除。

1)施工准备。

(7.1)

①脚手架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作业要求的交底。

②对门架、配件、加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门架、配件。

③对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进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2)搭设。

(7.3)

①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叉支撑、水平架、脚手板、连接棒和锁臂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b.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

c.门架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得相对进行。

搭完一步架后,应按规范要求检查并调整其水平度与垂直度;

d.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e.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f.水平架或脚手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板应满铺;

g.底层钢梯的底部应加设钢管并用扣件扣紧在门架的立杆上,钢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h.栏板(杆)、挡脚板应设置在脚手架操作层外侧、门架立杆的内侧。

②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b.水平加固杆应设于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于门架立杆外侧并连牢。

③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b.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连墙件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

c.连墙件宜垂直于墙面,不得向上倾斜,连墙件埋入墙身的部分必须锚固可靠;

d.连墙件应连于上、下两榀门架的接头附近。

④加固件、连墙件等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扣件规格应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

b.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宜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c.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⑤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增设连墙件。

3)验收。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4)

4)拆除。

(7.5)

①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②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③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④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a.脚手架的拆除应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层地进行;

b.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应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最后拆除连墙件;

c.在拆除过程中,脚手架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当必须超过两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d.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e.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f.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g.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锁座上的锁板与卡钩上的锁片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开始拆除,不得硬拉,严禁敲击。

(2)安全管理与维护。

拆下的门架、钢管与配件,应成捆用机械吊运或由井架传送至地面,防止碰撞,严禁抛掷。

(8)

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4)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交叉支撑,水平架;

b.连墙件;

c.加固杆件:

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

d.栏杆。

6)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叉支撑只能在门架一侧局部拆除,临时拆除后,在拆除交叉支撑的门架上、下层面应满铺水平架或脚手板。

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拆除的交叉支撑;拆除时间较长时,还应加设扶手或安全网;

b.只能拆除个别连墙件,在拆除前、后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不得在竖向或水平向同时拆除两个及两个以上连墙件。

(3)模板支撑与满堂脚手架。

门式钢管脚手架用作模板支撑和满堂脚手架时,结构、构造设计应根据荷载、支撑高度、使用面积等做出,并列入施工方案中。

(9.1.1)

门式脚手架用于模板支撑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及《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中有关规定取值,并进行荷载组合。

门式脚手架用于满堂脚手架时,荷载应按实际作用取值,门架承载力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9.1.2)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

1)施工准备。

(7.1)

①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②应按规范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③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④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⑤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地基与基础。

(7.2)

①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②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③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3)搭设。

(7.3)

①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②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③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④中栏杆应居中设置。

⑤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b.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c.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d.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⑥模板支架搭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拆除。

(7.4)

①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b.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c.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d.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②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c.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2)检查与验收。

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

①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b.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c.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d.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规范的规定;

e.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②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

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b.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③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b.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检查与验收。

(8.2)

(3)安全管理。

(9)

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6)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

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①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②连墙件。

8)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9)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0)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1)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进行。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6.屋面保温及防水工程

屋面保温及防水工程

 

    

(1)一般规定。

(8.1)

1)冬期进行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选择无风晴朗天气进行,并应依据使用的防水材料控制其施工气温界限,以及利用日照条件提高面层温度。

在迎风面宜设置活动的挡风装置。

2)屋面找平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找平层应牢固坚实、表面无凹凸、起砂、起鼓现象。

如有积雪、残留冰霜、杂物等应清扫干净。

②铺设屋面隔汽层和防水层前,找平层应干净、干燥。

注:

干燥程度的简易检测方法:

将1m2卷材平铺在找平层上,静置3~4h后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卷材上未见水印即可铺设隔气层或防水层。

③找平层与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突出屋面结构的连接处,以及找平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

当采用沥青防水卷材的圆弧半径宜为100~150mm;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时,圆弧半径宜为50mm;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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