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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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3、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4、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2、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3、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四)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

8、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他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

附件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

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

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办法“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三、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5、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原许可机关办理。

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

3、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4)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他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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