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1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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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1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3611

司法卷三-361

(总分:

152.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50,分数:

50.00)

1.王某和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甲,后王某和刘某离婚,经法院判决,王甲随刘某生活。

王某有一所住所在某区1号,刘某也有一所住所在某区6号。

离婚之前,王某和刘某为王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区7号。

王甲虽然随刘某生活,但经常居住在其姥姥家,其姥姥家在某区8号。

问王甲的住所在何处?

()

A.某区1号B.某区6号C.某区7号D.某区8号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本题涉及未成年人的住所问题。

未成年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故王甲的住所为某区6号,因为刘某为王甲的实际监护人。

2.李某在张某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张某不知李某的身份和去向。

李某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手机,张某以李某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考点]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其行使要件是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的履行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双方存在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即先就餐,后付款;此外,顾客付餐费的义务与餐馆提供食物的义务相对应,付餐费与交还手机并非构成对价的义务。

因此,A不选。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本案中餐馆已提供了食物,已不具备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件和必要。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以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张某之行为正是自助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排除侵权性质。

3.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4.甲向乙借款2000元,以自己的一台诺基亚N95手机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

某日,丙与甲聚会时,丙误将甲的手机当作自己的手机拿走了。

回家后,丙的妹妹丁因外出约会,擅自将该手机带走,不料在回家途中,遭遇戊的抢劫,手机被戊抢走。

案件一直未破。

1年后,戊被捉拿归案。

有权对该手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是:

A.甲B.乙

C.丙D.丁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考点]返还请求权

[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人返还请求权和所有人返还请求权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人的占有物被非法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占有人应为原占有人,非法侵占的人为现占有人。

本题中,非法占有人即为戊,原占有人为丙和丁。

但依《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占有人的该项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该1年期间已过,故丙、丁均无权请求返还原物。

而乙为抵押权人,不为占有人,故无权主张该占有返还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题中,甲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5.甲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向乙借款6万元,后无力返还,由谁来还此笔款?

()

A.由甲承担B.由甲父承担

C.由甲与甲父负连带责任D.由甲父先行垫付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违约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至于垫付的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只有在侵权的情况下适用,而本题目是违约。

6.以下哪种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

A.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

B.某日甲于某餐厅就餐后以餐厅环境太差为由转身就走拒不付款,餐厅为此指使保安限制了甲的人身自由

C.甲趁乙不在的时候将乙家的玻璃砸碎,乙得知后也到甲家中将其同样规格型号的玻璃砸碎

D.搜酷停车场和品茗茶馆为业务关系密切的相邻法人,一日甲将车停在搜酷后去品茗茶馆消费,忘带钱包证件,搜酷将甲的车先进行留置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考点]自力救济

[解析]从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上讲,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救济形式是民事诉讼,自力救济在理论上又区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另外,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扣押义务人财产或拘束义务人人身后,应即时请求法律处理,如有迟延或其请求被法院驳回,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选项A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属于自力救济。

选项B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

选项C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

作为一种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搜酷停车场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而是侵权行为,D项错误。

7.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乙支付定金25万元。

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中,定金条款合法有效,甲应支付其50万元

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20万元部分有效,超过20万元的部分5万元不具有定金效力,乙有权主张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20万元部分有效,乙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20万元,并返还15万元预付款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本题涉及定金条款的适用问题。

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依《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应作为预付款处理。

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本题中,甲履行了一半,故所约定的定金中10万元部分应适用定金罚则,即甲应返还乙20万元定金,对于剩余的15万元部分应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故本题应选D。

8.临近春节,南方暴雪,全民掀起抗灾救灾热潮。

甲搜索家中物资待捐给灾区。

收拾衣物时,甲看到一件八成新的棉袄,打包后第一二天寄往灾区。

没想到棉袄口袋中有妻子放置的1万元国库券。

棉袄到达灾区后,分给了村民乙,乙发现后,欲据为已有。

后甲及妻子知晓此事,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

对此案的分析,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甲的捐赠行为使其对国库券的所有权消灭

B.乙接受赠与,应已经取得国库券的所有权

C.此国库券为隐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国库券返还给甲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详解]本题中,甲捐出棉袄的行为属于捐赠,捐赠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但是,甲将1万元国库券无意间随棉袄寄出,却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发生效力,即甲仍享有1万元国库券的所有权,所以乙应当予以返还。

故AB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9.某商场为招揽顾客,承诺“假一赔十”,顾客王某遂购买某知名品牌的假MP4五部,价值一万伍千元,并向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其并非消费者,拒绝赔偿。

但在王某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时,遂同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则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商场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B.商场得以王某胁迫为由主张其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C.商场得以王某乘人之危为由撤销其单方民事行为

D.商场应予赔偿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详解]本案中商场所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为单方民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自成立时生效。

因惧怕对方以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10.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详解]张某因单位人员工作失误而受领2万元款项,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不当得利的孳息部分应当返还受损人,孳息以外的其他收益应当收缴而非返还。

所谓孳息,是指依某物(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其又分天然孳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法定孳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

本题中,张某将1万元出借而约定的5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元的法定孳息,而将1万元投入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孳息。

因此,张某应返还最初获得的2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加500元债权的孳息。

D项正确。

11.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经营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

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

B.胡某返还之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参见《物权法》第107条。

12.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

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

2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

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

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

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

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甲所占份额不足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

但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故A项正确,B项错误。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

故CD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

13.某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属。

张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某日,张某同学邓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某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某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

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

某信用社遂与邓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某信用社。

但当时张某、邓某均未告知某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

后因邓某无力还款,某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

某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某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B.某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某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C.某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D.某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质押

[解析]银行存单的合法权利人是张某,因为张某是以其个人名义将10万元公款存入银行的,银行存单是一种名义证券,存单上记载的权利人即为存款的所有人。

张某有权将该10万元的存单质押给他人。

这里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因此不存在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D项正确。

14.甲购买了一批木材,约定2004年7月1日提货,但因其未能找到合适的车辆而未能按期提货。

第二天出卖人仓库遭雷击起火,木材烧毁。

由谁承担木材的损失?

A.出卖人,因为货物在其控制之下

B.出卖人,因为所有权未转移

C.甲,因为其未按时提货

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考点]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问题,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故C项正确。

此题意在区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不同。

15.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是:

A.甲在路边捡到他人抛弃的旧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B.甲从乙处购买丙出借给乙的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C.甲从乙处购得一台录音机

D.甲误将乙的房屋登记为自己的房屋,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公信原则

[解析]A项表述是物权通过先占取得。

B项表述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

C项表述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取得该物所有权。

D项丙因为对房屋登记的信托而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其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

故D项正确。

16.甲向乙借款2000元,并把自己所有的价值3000元的摩托车一辆质押于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若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摩托车即归乙所有。

合同签订后,甲即将摩托年交付乙占有。

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即将摩托车供自己使用。

使用中,因不慎致使摩托车部分零件损坏,遂将车交付丙修理。

丙修理后,因乙认为修理费不合理,拒绝交付修理费,摩托车被丙留置。

在丙占有期间,因修理铺被盗,摩托车被偷走,案件至今未破。

就此,当事人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甲为车的所有权人

B.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车的所有权人

C.该车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因在丙占有期间被盗

D.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乙为有过错的质权人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考点]动产质权、留置权

[解析]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质权有效成立。

但依《物权法》第211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双方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乙并不成为车的所有权人,车的所有权人仍为甲。

故B项错误。

因乙拒不支付修理费,丙依法可主张留置权,故丙留置该车为合法行为。

在丙占有期间,车因发生被盗而灭失,丙不存在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C项错误。

对于质物的风险负担,应由所有权人承担。

但依《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擅自使用摩托车,并致使车辆损坏,但其过错与摩托车被盗没有因果关系,故质物灭失的风险仍然由所有权人承担,即由甲承担。

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17.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

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

信件内未载明日期。

上海公司于8月91t收到该信件。

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

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

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

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月止。

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本题应选D。

18.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

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

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厂反对,双方发生纠纷。

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解释与重大误解的区别问题。

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而导致的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发生的错误理解,且造成一方当事人重大损失。

就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而言,往往与合同解释相混淆。

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而导致的合同内容的错误,行为人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而合同解释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本身不存在错误,合同内容本身不存在争执,只是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解释。

本题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无争议,只是对捆如何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

依《合同法》第25条规定,应按合同解释处理。

故正确选项为B。

19.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C.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39条、第143~144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债权形式主义,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使用权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转让、抵押、互换、赠与建设土地使用权或用其投资。

D项的所述与《物权法》第147条不符,违反了房地一体主义的立法原则。

2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参见《物权法》第70、71、72条的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21.甲将其位于四层的楼房租给乙居住。

一日,乙在阳台上的一个花盆坠落,将路人丙砸成脑震荡。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路人丙的损失应当由甲单独承担

B.路人丙的损失应当由乙单独承担

C.路人丙的损失应当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以亡都不对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考点]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即实际管理人。

因此B项正确。

22.腾龙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

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

履行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

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

合同签订后,瑞丰连续向腾龙供货四个月及运费两万元,总计8万吨。

但腾龙未付款,瑞丰要求腾龙支付前四个月的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

腾龙拒绝。

请问此时瑞丰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A.瑞丰有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B.瑞丰无权停止送货,腾龙承担运费

C.瑞丰有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D.瑞丰无权停止送货,瑞丰承担运费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依《合同法》第62条和第66条规定,本案中,腾龙、瑞丰应当同时履行,故瑞丰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运费约定不明,应当由履行义务人瑞丰负担,故C项当选。

23.1990年,张某将其研究数年完成的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了国家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也比较多,下列哪一项属于侵犯张某专利权的行为?

()

A.张某使用该实用新型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后,甲未经张某许可,将该产品出口到了A国

B.1997年,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销售了一批不知道是未经张某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得到张某通知后,乙继续销售其库存的该侵权产品,直到库存销售完毕

C.2006年,某厂厂长丙为了打开销售路子,未经张某的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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