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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一个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我是一个六十多岁的退休老人,体弱多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与前妻袁某离婚,婚生子朱旷怡今年34岁,曾在多家大饭店工作并任业务主管。

离婚后第八年(2004)年我与现妻兰女士结婚,共有一子。

一方面我有一个非常幸福美满的家庭,另一方面在前妻袁云琴的唆使下,朱旷怡于2000年1月1日起就不认我这个曾经养育过他,为他付出过一切的父亲。

为了房子,财产与保险,他竟许多次的谋害、追杀、毒打我。

身上至今还留着被他毒打的伤疤。

有一次我与兰骑着摩托车从里河新村出来,很快感到一辆小面包车一直尾随我们,怎么躲都躲不掉,最后一直把我们逼到宝带桥,那可是死路呀!

朱旷怡及其他几人下了车,手持家伙,那真是大难临头。

幸亏那有个水上派出所,一民警出来骑上摩托出去,我俩乘机跟着民警冲了出去。

躲进了小商品市场。

看着他们的车在小商品市场边兜来兜去,好悬哪!

有一次朱旷怡等三人在泰让桥西南侧堵住了我,用棍及带铁钩的棍子打我,当场血流满身,其中右腿膝盖处被铁钩打进去再拉出两块肉,骨头完全露在外面,我当场倒地起不来了,昏了过去,是路人把我送进了医院。

至今身上还留着伤疤。

还有一次我与兰女士骑摩托到太湖去玩。

中午在山后高架亭子里休息,迷迷糊糊中惊醒,一男子手举一块石头面向我们,我们惊出一身汗,大声吼叫着用身边的饮料瓶,背包、食物向那人扔去,那人石头砸偏我们才逃过一劫。

那男子然后抢了兰的一只鞋跑了。

当摩托车开到胥口一转角处,只见那人拿着兰的一只鞋在与朱旷怡吵架并扭打(要钱),两个助动车都撞坏了。

眼泪立即喷涌而出,一路开车一路流泪,那种心酸,那种绞痛,永世难忘……(我在附件十一《与豺狼你死我活……》中描述过那些震撼感受)。

清明我开摩托车去给我的父亲扫墓,突然一辆面包车向我恶意撞上来。

还没撞上我,就与别的汽车相碰,我这才发现开车的是朱旷怡的表哥,而他就坐在后座。

幸亏路上全是扫墓车,我开摩托车从车缝中行进逃过一劫。

他为了害死我,什么下流手段都用过。

我家的卷帘门门缝较大,他半夜请人(养蛇的)放两条毒蛇进来。

在猫和狗的攻击下,一条毒蛇逃了出去,一条被我们打死,之后他又放毒饵,先后毒死我家狗一条,猫一只,失踪狗一条。

我妻子下岗后开了一家家电维修部,原来生意兴隆,他与袁云琴经常组织人来搅局,几年工夫被搅黄了,被迫转让他人……。

他为什么对我及家人这么恶毒呢?

为什么要一次又一次的欲置我于死地呢?

原来早先我买过身份50万的人寿险,受益人是朱旷怡,在九六年离婚协议中有这样的承诺:

目前所分割的不动产及贵重物品,在将来或我们身后,只传给儿子朱旷怡,其中XX房产于2007年转于儿子朱旷怡名下。

我养了一只恶狼,为了财产竟许多次谋害我,以上是我知道并经历的被害事实。

我不知道的谋害计划及未成功实施的还有多少呢?

为了抢房子,从2007年开始至今8年,朱旷怡与我打了七场官司。

第六场官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朱旷怡无权争讼,这是终审判决,并没有以事实不清发回吴中区法院重审,我认为我胜诉了,房子保住了。

朱旷怡,袁云琴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申请抗诉,或向省高院上诉。

可他们没走正常程序,反而到吴中区法院再一次申请立案,而吴中区法院马上立案,并组成了以民一庭庭长肖仁刚为首的合议庭。

我感到不对,写了《立案违规违法,请求驳回起诉》一文交给吴中区人民法院(请看附件一)。

开庭第一天我就发现了本案合议庭人民陪审员郁伟芬与朱旷怡有不正常往来。

在庭审一结束,她就与袁云琴、朱旷怡同时出来,边走边对朱旷怡说:

“叫你多喊几声爸爸,亲热一点,多说几句好话,你怎么一句都不喊呢?

我急是急得来,白教你了。

”说着把预先写好的纸条交给了朱旷怡,然后急着开车先走了。

我非常气愤,于2014年7月21日给吴中区法院及肖仁刚、朱强法官写信。

(请看附件二《给吴中区法院的信》)。

法院未予理睬。

我与肖仁刚法官每一次谈话,他都在直接或间接地批判我的观点,这审什么案子呢?

好象一切事前定好的调子,设好的圈套……。

果真我败诉了,要我在十天内把我唯一安度晚年的房子转入朱旷怡名下,我的一家只能游荡街头……。

我大病一场,是邻居把我送进医院抢救。

我妻找肖法官讨个说法,肖法官竟然当着许多法警及保安的面说:

这案子是上头定的调子,是上头指定我们这么判的……你再去告,告也没用……。

天哪!

一个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从2000年起至今十五年,朱旷怡没来看过我,他工作了我没吃过他的一顿饭,得到他一个问候电话,一次关爱,有的就是对我的谋害,抢夺财产,打官司。

在肖仁刚,郁伟芬的事先导演下,当法庭宣判他们胜诉后,朱旷怡令人恶心地说了一翻话:

爸爸,我是你的亲儿子,你是我的亲爸爸,以后我会好好照顾你的,为你养老送终,让你安度晚年,你有病了,有事了我会来孝敬你的。

我当场愤怒的说:

你别假惺惺地了,你可以不抢我的房子,可以放弃打官司……,第二天我在吴中区医院抢救,他来看过我吗?

没有!

(注:

我们特意把信息放给他),肖仁刚、郁伟芬,你们导演地“真好”!

朱旷怡对我及家人的伤害,撕裂了我的心,他不做我儿子了,背叛了我,伤害了我,我为什么还要把房子给他呢?

我不服(2014)吴民初字第768号判决,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但肖仁刚法官的那翻话让我震惊,这是在党中央、习主席依法治国,在司法系统中防犯、打击、消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下,公开顶风冲红线的行为。

我将坚决地撕开本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黑幕的一小角,请大家来帮我揭开这一黑幕,还我公道。

首先说明:

本案在吴中区法院的前三次审理中(2007)吴民初字第1118号(顾小炜法官)。

(2008)吴民一初字第1956号谢心阳法官。

(2010)吴民初字第0303号,先由王丽芳法官,后转入张敏、华康、张红梅等人审理,我都是胜诉者,但自从朱旷怡上诉至市中院后,我的恶运开始了。

朱旷怡利用他在大饭店工作,可以接触各种各样人的机会,利用住宿、吃饭打折、免单,加上收买等手段,用各种关系打进法院,为他服务,在我这个案子里,就有多个法律工作者掉进他的“人情”“关系”“金钱”里。

1、朱旷怡花了几万元钱,就让一个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陈爱武,成了朱旷怡的干爹,专门为他写了《法律意见书》(请看附件三),并动员在苏州的同事,与学子为朱旷怡拉关系,讲人情,直扦合议庭。

我在一年三个月后才拿到这份文件,作了批(请看附件四)水平很低,但我不出卖良心。

更有意思的是我整理了(《法律意见书》批注及其他),小小百姓与法学教授斗斗法。

(请看附件五)自从陈爱武出现,我就没过上好日子。

我相信最终法学教授站不住脚。

2、合议庭评审法官王小丰,只吃了点朱旷怡的东西。

就心甘情愿倒向朱旷怡,(当然还有别的因素)。

在我要查档案时,他竟拿走了包括陈爱武教授《法律意见书》在内的六份文件,他为什么要做手脚。

合议庭用了错误的司法解释判我败诉,在接到省高院同意立案再审的情况下半个月后,他在沈副院长指挥下竟要求吴中区法院立即执行,将房产转入朱旷怡名下(后未成)。

3、市中院沈副院长(女)收了朱旷怡什么,或受谁之托,要为朱旷怡当先锋。

1、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下,她下令吴中区公安局拘留我十五天,并搜查我的家。

我在吴中区开发区南区派出所受拘第一天她带人来看我,对我穷凶极恶。

可公安反复调查我没犯任何错误,要放我,她不肯,强调最少要关七天。

我妻子抗议,去找公安督察,经督察认定:

我没错。

公安最终不理沈副院长的无理要求,在拘我三十五小时后坚决放了我,并用车送我回家,结果沈副院长恼羞成怒,引发了后来一系列事情。

2、王小丰是她的远房亲戚,是她把他从外地调入苏州,王小丰当然言听计从。

眼看沈副院长命令吴中区法院立即执行,我将无家可归,我被迫拼死一博,爬到石路一七层楼上拉横幅、放广播、撒传单。

我明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进几天班房。

但沈副院长要公安关我几十天,好好治治我。

那激动的样子全让我妻看到了。

公安最终没理她,以治安管理条例关我八天(实为九天),让我费解的是:

沈副院长不为我这个六十岁老人保卫安度晚年的家而呐喊,一定要为一个三十岁的不孝之子抢父亲的房子当先锋。

4、我终于让市中院放弃立即执行,重新审理本案。

可我收到了一份错误的《听证通知书》(请看附件六)。

因为通知书上的第三条:

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如期举行。

我脑子里立即反应,合议庭中有人被收买,做手脚?

我没法电话查询,发给朱旷怡的没错,杨法官手上的通知书也没错,偏偏我手上是一份错误的听证通知书。

我立即赶到市中院质询,拿回了与朱旷怡一样的正确《听证通知书》(请看附件七),由于沈副院长完全倒向朱旷怡,大家如何看待这张错误通知书呢?

第二天,2012年8月15日我给叶兆伟院长写信:

《为什么发出错误听证通知书》(请看附件八)。

但是三个月后我拿到的一份传票又是一个错误的传票(请看附件九),我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没人,等了半个小时,才接到通知换地方了,赶到新的“谈话”地点,已超过四十分钟,我拿了这张传票,谁都没话可说,但开头是电话通知的,我在传票上做了记录。

为什么我会遇到这么多不该遇到的麻烦?

5、本案中光陈爱武这条关系线,就让包括陈爱武本人及若干法官丧失职业道德。

1、包刚法官代替王小丰来向我作法律释明后单独与我谈:

以我们法院法官的名义来请你们双方当事人吃顿饭,朱旷怡多喊你几声爸爸,你呢就把房子给他。

我当即回应,为了房子他来喊我几声爸爸,如果你是他父亲,多年来受他伤害,你会把房子给他吗?

2、2012年11月7日谈话地点再次与传票地点不同,我迟到四十分后到庭,在会上法官们希望我二选一,A房子归朱旷怡,但我可以住到死。

(注:

我会死得更快);B房子归我,但我死后要给朱旷怡,要签个法律文件,朱旷怡认我这个爸,对我好点,我当即说:

朱旷怡对我好是应该的,我养育过他,而不是以获得房子为必要条件,我不给他房子,他也应该孝敬我。

事后我写了《11月7日我的发言纪要》(请看附件十)《与豺狼你死我活,老死不相往来》(请看附件十一)交给合议庭。

6、朱旷怡袁云琴与法官们再次有组织,有计划地设陷井坑我。

2014年5月22日下午,市中院(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合议庭借吴中区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未宣判本案,来了不少法官(包括吴中区),宣判后我只知道是驳回朱旷怡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决。

房子保住了,我胜了。

但是反常的蹊跷的现象出现了,败的一方没说一句不舒服的话,像嘲笑我似地看了看我,与法官又招手,又点头,又说话,非常默契地一同出去了。

而我这个胜者却被留下来作法律释明的笔录,几个法官围着我。

奇怪:

法律释明一般只对败诉一方不服,认为使用法律不当,提出质疑时,法官才进行法律释明。

当时我只知道胜了,房子保住了,其它我还没弄明白,要回去再研究研究,我没提出质疑啊,怎么向我作起法律释明笔录了呢?

他们诱导我,对他们有利的就笔录,对他们不利的就不记录。

我越听越感到不对劲,心脏出了问题。

赶紧吃药,好一阵才稳定下来。

他们要我签字,我坚持写了:

“离婚时财产已分割清楚,财产至今也是我的名,不是共同财产,这个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法官不肯让我留下释明笔录的复印件,我感到今天法官的行为太反常了,一定坚持要这个复印件,终于得到了,今天大家才能看到这份《释明笔录》(请看附件十二)这又是一个证据,后来的事情证明:

本次判决书形成之前,朱旷怡、袁云琴就知道了当前结果和接下来怎么做,最后什么结果。

也就证实了前面肖仁刚法官所说:

这案子是上头定的调子,是上头指定我们这么判的……你再去告,告也没用……。

这是法官与当事人的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设陷井坑害该受保护的人。

法律有许多条,可用这,可用那,可这样解释,也可那样解释,但是法律工作者已经出卖职业道德,出卖灵魂,与一方当事人勾结在一起时,他们的人格,他们的职业就是“司法(法律)流氓”“司法(法律)打手”,帮朱旷怡这样的恶人去打该受保护的人。

今天我用铁的证据揭开本案黑幕小小的一角,朱旷怡与陈爱武教授的“干爹”买卖,最后搞成事实上法官与朱旷怡、袁云琴的“一揽子”买卖,“一揽子”勾结,把该受保护的人“一揽子”坑到底。

请大家帮帮我,把这黑幕彻底揭开,不能让“法律流氓”、“法律打手”再合法生存,不能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无限制地祸害该受法律保护的人。

 

附件一、《立案违规违法,请求驳回起诉》

附件二、《给吴中区法院的信》

附件三、《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法律意见书》批注手稿

附件五、《法律意见书》批注及及其

附件六、错误的《听证通知书》

附件七、正确的《听证通知书》

附件八、《为什么发出错误听证书》

附件九、地点错误的11月7日谈话传票

附件十、《11月7日我的发言纪要》

附件十一、《与豺狼你死我活,老死不相往来》

附件十二、《释明笔录》

各附件明细:

附件一

立案违规违法请求驳回起诉

吴中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并(2014)吴民初字768号合议庭法官,陪审员。

我是本案的被告朱怀缘。

我认为本案立案违规违法,请求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一、我是在2014年5月22日市中院借吴中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当庭宣判时得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苏民终字第1710号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0303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朱旷怡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但是今年六月份,同样一个案件,同样一个诉讼请求;怎么会在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裁定之后,又在下一级法院立案重审呢?

二、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本案已被两级法院审理了六次,本次是第七次立案,如果朱旷怡、袁云琴对(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省高院或市中院请求再审,或向市人民检院请求抗诉,而不应该再回到吴中区法院立案再审,吴中法院第四次立案,要么是立案庭不了解事实而错误立案,要么就是由腐败等黑色背景的立案,立案违规违法了。

三、袁云琴早在(2010)吴民初字第0303号案件中,就以被告身份出庭,从她提供的文件及现场答辩中可知,虽名义上是被告,实质上与朱旷怡一样是并列原告。

在市中院(2011)苏中民终字第1710号案件中,袁云琴与朱旷怡作为并列上诉人,我是被上诉人。

证实了上次她假被告真原告的本来面目。

由于上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在接下来的(2012)苏中民监字第003号案件及(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案件中,我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出庭,袁云琴与朱旷怡并列为被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出庭。

也就是说,从吴中区法院到市中院袁云琴已四次作为我的对手告了我。

同样是一个诉讼请求,她四次告了,我而不久前的(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民事裁决书》撤销了(2011)苏民终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

这表明纠正了袁云琴作为上诉时判决的错误。

怎么她现在又可以在下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而吴中区法院又给她立案了呢?

何时是个头啊,这案已审了七年立案六次,如第七次立案成立,无论谁胜负,都可以向市中院上诉,如果再不服还可以上诉省高院或其它抗诉或再审申请,这是不该支持的恶性循环。

四、解读(2014)苏中民再终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

朱旷怡因本案中不具有起诉权而被红牌罚下,那么本案中具备起诉权的并列上诉人袁云琴,裁定书为何不给她单独计分?

罚下一个球员,另一球员在本场该得分还可以再得分。

裁判为什么不裁定袁云琴胜诉?

而恰恰把在中院她胜诉的(2011)苏中民终字第1710号案给否定了。

而这个案子没有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却用了她最喜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婚姻法解释》

(二)第八条,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市中院完全可以维持原判,或改头换面,让袁云琴胜诉或部分胜诉,判将房子在10天内转于朱旷怡名下。

市中院这样的裁定,不仅用红牌将朱旷怡罚下,下也是不点名地宣判与朱旷怡并列为上诉人的袁云琴败诉。

这个解读不对吗?

市中院裁定书中并没有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让袁云琴到下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

既然上一级法院判了朱旷怡、袁云琴败诉,连袁云琴本人都知道是败诉,作为下一级的吴中区法院也敢违背上一级法院的“终审裁定”?

而让已告了我四次,并最终败诉的袁云琴为同一个诉讼理由再次立案,我不得不怀疑这里有没有灰色的,黑色的,见不得人的东西存在?

这个立案是违规违法的,我坚决请求吴中区法院,按下列法律法规办事,驳回袁云琴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致礼

朱怀缘

2014.7.7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法律意见书》批注及其他

2012.10.25

我批注了陈爱武教授的《法律意见书》,因为没地方批注了,所以再设了个“其他”发表

1、你这样有身份、有地位的人,不是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你可以为朱旷怡作法律咨询,并收取足够的咨询费。

但你收再多的钱,也不能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滥用身份与地位,超权限地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当事人与法院,在暗处放毒箭,侵害他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你对得起国家、人民给你的荣誉吗?

2、2007年朱旷怡是26周岁,不是未成年人。

陈教授不知道这种误导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吗?

你不是在后面说不适合《合同法》吗?

怎么又引用《合同法》第47条了呢?

3、是赠与承诺,不是赠与合同在,而且是承诺10年后给儿子朱旷怡。

可他不做我儿子了,十二年来没叫过我一声爸,只有追杀我,要我的命,要我的钱和房,他不做我儿子了,我不能改变承诺吗?

你怎么教你学生、孩子呢?

4、朱旷怡是我抚养长大的与我无血缘关系的人,只有他和他母亲和他亲生父亲欠我的,我不欠他的,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但他对涌泉之恩,恩将仇报!

我和他没有任何值得《婚姻法》干预的事,你助纣为虐啊!

5、请你的同事和学生业评价《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是象你所述“只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吗?

拿了点“咨询费”,白的就可以说成黑的了吗?

如果我给你的“咨询费”是朱旷怡的一百倍,你的文章该怎么写?

教授啊!

不要为了一点钱,低下人高贵的头,你是要为人师表的!

6、朱旷怡不是我与袁“共同生育的子女”,即便你周边的人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在离婚后任何父母有权不给不孝的子女,或者是“坏蛋”一分钱、一寸房!

天经地义!

国法相助!

人伦顺理!

陈教授,怎么你的经、你的法、你的伦是反的呢?

你带研究生就专门反过来研?

7、现在是一个31岁的不孝之子要抢一个60岁养育过他的老人的房子,这个房子是老人拼命挣来的。

离婚时已经分割给老人达十五年,是老人养老的命根子。

优先保护的应该是这位老人,而不是31岁的不孝之子。

陈教授,你对学生也这么教育吗?

8、我与袁云琴79年7月21日结婚,81年4月20日她生了与我无血缘的朱旷怡,而我明知与朱旷怡无血缘的情况下一直养育他,把他送进大学,诚实信用的是我。

9、什么叫“单方反悔,擅自撤销赠与行为”,离婚十五年了,财产早就分割了,怎么在你嘴里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袁云琴买进卖出房子,财产经过我批准了吗?

为什么我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我处份我的财产被你误导成“单方”、“擅自”?

你有“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吗?

10、陈教授:

我将进你的大学,进你的课堂与你共同探讨新课题,全中国的尖端课题:

我与袁云琴离婚十五年了,今天是不是夫妻?

我今天住的房子十五年前就分割给我了,袁云琴今天能不能来住?

如果我卖出了,袁云琴能不能分一半钱?

袁云琴的房产,存拆我是不也该占一半。

我生病欠了别人大量债务,袁云琴应该负担。

总没有我的是共同的,她的是她的道理。

如果朱旷怡死了,这房子还有袁某的份吗?

你必须在你的同事与学生面前解释清楚画红线的话,我来了你别逃。

你既然出卖了职业道德,出卖了灵魂,当了别人的一条狗,你也总要到我面前唬它几声。

让人知道一下你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你能造出事实来,造出“夫妻”及夫妻共同财产来,我一定来会会你!

11、陈教授,你知法犯法了。

你是否是公务员无关紧要,你的权威及影响力类似公务员。

所以《公务员法》适合你,(《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禁止行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由于你犯法给我造成严重的伤害,我的二审输了差点被赶到马路上。

为了抗议,第一次我进派出所吃皇粮36小时,第二次爬上七层高楼顶抗议被拘留9天,你的行为对我造成了严重地侵害,根据(《侵害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2、你给我造成的侵权、伤害,你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现在我的案子又在重审了,你是准备造成严重后果后,我向你追讨侵权责任呢?

还是现在书面向苏州中院请求收回《法律意见书》,向我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呢?

记住,我必以牙还牙,以礼还礼!

2012年10月20日批注

其他:

13、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的陈爱武教授,用了六大页的篇幅来论证本案不适合《合同法》,适合《婚姻法》、《物权法》。

可他拿不出一条有针对性的法律,他拿了(《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与袁协议离婚十五年了。

财产分割十五年了,你就用这条法律来论证我撤销对朱旷怡的赠与承诺违反《婚姻法》吗?

你的学生作出这样的案例论文来,能通得过你的审查关吗?

14、作为法学教授,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

陈教授禁然引用(《物权法》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与袁云琴离婚和财产分割完成十五年的2011年7月6日,怎么“共妻共产”了?

怎么我的财产还要被你“论证”出来的“共产”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处份……就象属于中国的国土财产,中国在处分时,突然冒出个日本、美国人来说不,还要经他们同意。

陈教授啊,你究竟拿朱旷怡多少钱,能为朱旷怡写这样的《法律意见书》,并且违法地把《法律意见书》交给苏州中院二审法庭(你不是委托代理人,如果是,你必须出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略),第一百一十三条(略)的规定,你必须向我提交你所交法院的论证副本),你躲在暗处给我这么毒的一箭,太卑劣了。

你们整个法学院,同事的同事,学生的学生,只要光明正大,都不会这样论证和行为的。

15、你在第四页倒数第三行指责我“擅自撤销赠与行为……有违为人父母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对朱旷怡不给吃、不给穿、不给上学读书,打骂虐待了吗?

我在明知他与我无血缘的情况下把他养大成人,送进大学,我尽了养父的责任。

他长大了,他是啃老族你也支持,房子不是养父必须要给的,他都十二年不认我这个父亲了,他还伤害我的近亲属,我的经济状况也严重影响我的经营与生活质量,我为什么不给他房子就“有违为人父母的基本道德准则”呢?

陈教授,针对本案你给了我两条根本不适用的法律,现在我给你一批法律,我会让你的同事、学生来研讨。

A.针对本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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