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知识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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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知识分析报告

 

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

2008年第12期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

本资料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

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

(2008年第12期总字第三十九期)

2008年6月16日

 

1、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3

2、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的筹划---------4

3、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捐赠的纳税筹划-------9

4、一知半解搞筹划节税不成反增负-----------15

5、名称两字之差公司损失惨重---------------18

6、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列支的财税分析----------21

7、账务处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24

8、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27

9、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二)---------32

10、公益性捐赠一举两得----------------------37

 

一、税收筹划

  利用网上认证实现进项税额及时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71号)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实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了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方式。

网上认证不仅使得专用发票认证可以足不出户,24小时随时办理认证,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也使国税机关认证工作量大为减轻,达到了税企“双赢”的效果。

此外,网上认证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供了筹划契机。

  这一筹划思路的设计方案为:

  第一步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方式,由于网上认证属于税务机关大力推广的认证方式,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都会很顺利的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第二步是如果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在月末仍未收到销货方当月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请销货方在月末最后一天前将其留存的记账联进行传真或者通过电子形式发回记账联影印件,然后由购货方自行扫描或人工录入记账联票面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据此可以减少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由于专用发票认证采集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的电子信息,因此无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哪一联容都不会影响网上认证的顺利进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只丢失了抵扣联而未认证的补救办法,即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该文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这些规定实质上亦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作用,强调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本身的真实性。

三、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信息进行网上认证,没有违反现行税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因此也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雷楷)

 

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不同的筹划

  2008年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后,新办企业减免税起止时间主要有两种:

  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我国境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可知: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

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

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

相关具体案例及理论已发表,本文不再涉及。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和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规定可知:

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亦主要有两点: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值得企业用心琢磨一番。

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

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

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例:

省市吉祥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2010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2009年的申报资料)。

  纳税筹划前:

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

(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

  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

  2000×25%×50%=250万元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1250万元。

  250+375+500+1250=2375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

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

  3000×25%×50%=375万元

  4000×25%×50%=500万元

  5000×25%×50%=625万元。

  375+500+625=15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节税:

2375-1500=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规定可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

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

  2、尽快取得有关明或证书。

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

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

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能办成的。

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

  如上例中的吉祥公司,2009年开业的情况下,如果在2012年8月份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为节能节水项目。

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

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

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

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以看出:

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王大祥龚厚平)

 

企业和个人对地震灾区捐赠的纳税筹划

  意料之外的省地震,给不少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

骨肉失散、无家可归……甚至还有不少民众还埋在钢筋水泥下没有被救出,仍在扩大的灾情,牵动了我们亿万百姓的心,中华震惊举国悲痛,华夏儿女奋起举全国之力降服恶魔。

灾害无情,人间有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伸援助之手,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

  但不少人并不知道,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

其实,对于捐赠者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分析不同的捐赠方式下不同的税收负担,捐赠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捐赠方式中作出选择,达到同样的捐赠金额最大减轻自已的税收负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下面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两种情况举例:

  一、企业捐赠的纳税筹划

  企业有盈利与亏损两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规定可知:

  盈利企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盈利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可能较高;然而对于亏损或微利企业来说,企业不能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全额税前扣除,这大大影响了亏损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例如:

吉祥工业准备通过省红十字会给地震灾区捐赠现金2000万元。

企业预计没有捐赠的情况下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考虑此次捐赠后的账面利润总额为0万元。

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纳税筹划前:

企业捐赠后,账面年度利润总额为0万元。

企业捐赠在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0万元。

假设企业2008年只有职工福利费超标调整280万元的情况下,捐赠后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70万元。

[(2000+280)×25%]

  纳税筹划方案一:

现假设吉祥公司有员工10000人。

工资5万元/人/年,工资总额为5亿元。

全年估计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7280万元。

吉祥公司将上述公司捐赠行为改为员工捐赠行为。

捐赠金额不变仍为2000万元(人均2000元)。

为说明问题,简化计算,以捐赠当月(5月)情况人均工资为3000元,季度奖为5000元,给员工发爱心补贴2000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为2000元,三险一金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和《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款: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规定可知:

  捐赠前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400]×20%-375=745元。

  人均2000元捐赠款通过红十字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故单位发放个人爱心补贴后个人再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个人所得税=[(3000+5000+2000)―2000―2000―400]×20%-375=745元。

  从上述计算可知:

对个人而言,先发放爱心补贴后再捐赠的个人所得税不变,当然个人收入亦不受影响!

  但对企业而言,将企业的捐赠先转化为员工的工资后,再由员工捐赠。

这将带来两大变化:

  1、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可知:

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将税前不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爱心补贴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节税50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规定可知:

因上述爱心补贴200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后,超额使用的的职工福利费280可税前扣除,节税7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

节税500+70=570万元

  二、个人捐赠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二十四条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个人捐赠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两种扣除方式:

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

两种方式下的纳税筹划方式不完全一样。

下面分述之:

  

(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

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

  

(二)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的捐赠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1、单一所得:

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假定柳女士2008年4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4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400-2000)×30%=1020元,其4月应纳税额=(5400-2000-1020)×15%-125=232元。

假设柳女士5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400元,则5月应纳税额为=(5400-2000)×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4月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5月捐赠。

则按规定,柳女士5月应纳税额为:

(5400-2000-980)×15%-125=238元。

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147(385-238)元(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多项所得: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人们兼职和从事多项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如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

如果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取得多项所得,而适用的税率又高低不等,那么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捐赠,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鉴于文章篇幅,不再举例)

  三、最后须注意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

  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3、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的。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王大祥龚厚平)

 

一知半解搞筹划节税不成反增负

  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全面理解相关税收法规及其对筹划对象的影响,然后在税法允许的围进行筹划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切忌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仅凭一知半解便开始进行所谓的筹划,其结果看似少缴了某个税种的税款,但综合税负反而增加,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这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吉美公司为一家新成立的主要从事首饰销售的企业。

开业之前该公司计划按有关税法的相关规定,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相关的税款。

为了慎重起见,该公司就税负和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咨询了有关的税收筹划人员,筹划人员告知公司说,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合并核算,这样两者的收入就均可按金银首饰5%的低税率缴纳消费税,否则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就要按10%的税率缴税。

为此筹划人员还提供了这种说法的政策依据,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筹划人员还给公司算了一笔账,若公司当年实现销售收入8210万元,其中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5675万元,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2535万元,公司合计缴纳消费税410.5万元(8210×5%=41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1.05万元,总税负为451.5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如果分别核算则税负为消费税=5675×5%+2535×10%=537.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37.25×10%=53.73(万元),总税负590.98万元,前者比后者可节税139.43万元。

看到有这么大的节税效果,于是该公司便采纳了上述筹划方案。

  上述事例是一个片面理解税法导致筹划失败的典型案例。

该方案之所以会失败,是因为筹划者混淆了不同应税商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误以为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也在零售环节缴纳,从而使企业缴了本不该缴的消费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消费税属于价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它实行单一环节纳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问题,上述文件即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这就是说零售企业销售的非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不在零售环节纳税。

  非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即该非金银首饰按规定不需缴纳消费税或已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了消费税,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非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均无需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零售企业在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时,如果将两者的销售额按规定分别核算,按现行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只需就其取得的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缴纳消费税;相反如果不将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则应按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按金银首饰缴纳消费税。

那样吉美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都按金银首饰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这无疑将大幅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下面具体说明吉美公司不同核算方式对公司税负的影响。

  2004年吉美公司全年的销售收入为8210万元,其中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5675万元,其他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为2535万元。

如果该公司不将上述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则需缴纳消费税8210×5%=410.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10.5×10%=41.05(万元),总税负为451.5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种的影响,下同)。

  如果吉美公司将两者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话,该公司需缴纳的消费税为5675×5%=283.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3.75×10%=28.38(万元),由于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2535万元已在生产销售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因而在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因此吉美公司的总税负为312.13万元。

  两者比较不难发现,错误的筹划方案使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

中国税网作者:

卓国全骆文凯)

 

名称两字之差公司损失惨重

  最近,某化学财务部经理遇到了一件令他苦恼的事:

煮熟的鸭子飞了。

为此,公司给了他扣发奖金5000元的处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该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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