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6715818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docx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市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市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及《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肇府〔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肇庆市级科技计划,通过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肇庆市科技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资金在每年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市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科技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科技资金应当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每年在科技资金中安排不超过科技项目经费总额4%的科技项目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科技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市科技项目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科技资金的设立、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科技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科技资金安排计划;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科技资金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是科技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科技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三)项目推荐部门应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费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科技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科技资金,自觉接受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资助主要采用事前无偿资助、后补助、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市科技项目重点资助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组织制定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以及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九条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在政府相关网站公布,并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和相关企业。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申报指南需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规模、目标和要求,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市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基础研究及软科学等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性研究和前沿探索性研究类课题可适当放宽;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及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报单位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工作。

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需申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目标应与申报预算相匹配,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科技资金外应有自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等。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投入承诺。

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资金来源编列。

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含)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单独列示,对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

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四)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2)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外协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

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11)专家咨询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支出。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如技术引进费。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申报书与合同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五)项目预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

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主承担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六)项目预算中应对申报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科技资源和科技成果,提出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产权(含知识产权)处置和资源社会共享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科技项目实行申报限制,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一)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二)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验收结题的;

(四)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违反其他规定被取消市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的。

第十三条市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另有规定除外)项目申报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三)申报单位财务报表或者财务决算报表;

(四)合作协议(如有合作单位);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七)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市科技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推荐。

(一)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单位属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由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五条市科技项目受理,统一通过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受理方式包括受理网上申报、受理纸质材料申报。

招标投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市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立项公示→报批→项目下达→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单位申报市级科技项目,由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先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再统一向市科技局申报。

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为材料审查。

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申报单位资格、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二)申报单位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

(三)申报单位违反申报限制规定的。

第十九条市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并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开展或委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所聘请专家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市科技专家库由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书面评审、专家论证、集中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之一或多种相结合。

专家评审意见是市科技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论证会由5名专家或者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组,项目按专家评审分数择优选取。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立项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立项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后拟立项的项目,在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公示后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提出科技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肇庆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完成合同书签订方视为完成立项。

合同书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专家论证及预算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调整。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按照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的资金下达,按《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督检查可采用年度执行报告和中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年度执行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中期检查。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两年或以上的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对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的,市科技局可中止项目并停拨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市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对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前无偿资助类、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严禁使用科技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逐步改进科研科技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科技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年度的绩效自评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使用科技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市科技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合同,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科技项目的资格。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规定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下达项目通知);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含经济、社会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总结);

(五)项目绩效自评材料;

(六)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1、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

2、财政支持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八)其他相关附件。

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一)材料验收结题。

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材料验收结题方式。

材料验收结题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

材料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3名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结题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

(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下的项目必须进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指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

会议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

(三)先财务验收,后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含)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先财务验收,后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财务验收先行单独进行,由财务专家2名或以上依据财务资料、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对科技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在财务验收完成后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上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参与验收结题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该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一)通过验收。

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不到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资金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合同终止,由市科技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规定需终止合同的。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除因涉密要求外,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在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

公开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通过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

(五)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的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因项目性质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公开说明,做好方案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和经费开支预算审核情况对外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管理流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应当推动市科技局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并对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特别是立项审批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费总额的3%。

第四十五条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技局按照《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肇府〔2014〕11号)的规定,组织各县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监控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自然景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