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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

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9]27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现就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

(一)主要任务

2009年在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200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40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

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

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东部地区综合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东部地区专业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

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

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

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市场申请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3),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

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二)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

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见《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

市场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六)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工业用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百市场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附件:

1.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

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

3.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4.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

商务部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上海将出台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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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2817:

30:

31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质量报)

增加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

本报讯张仲超从相关方面获悉,最快将于下月上旬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将增加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从而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指导。

据悉,上海市的一些区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上海市主要领导此前在市人代会上表示,政府除了大力稳定菜价外,还必须投入标准化市场建设。

市领导明确表示,菜市场是公益性的项目,因此标准化菜市场必须由政府投入,不能由市场化运作。

市场化运作,摊位费很高,这些摊位费肯定加在菜价里面,又转嫁到市民的头上。

因此,摊位费要降下来或者免收,根本途径就是把菜市场作为公益性的项目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根据市领导的这一指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增加了关于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指导内容,出台后将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原则性指导。

对于新建社区的菜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也将明确规定,由区县政府以成本价控制产权,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管理。

据介绍,本市各区县已经开始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有益的探索。

普陀区将在现有菜市场民营、国有三七开的基础上,达到民营、国有二八开比例,使国有菜市场占据主渠道,起到引领主导的作用。

普陀区建德农贸市场是一家由私人老板从长征镇某生产队承包的标准化菜场,从今年元旦起,这家菜市场转由普陀区属国有企业上海诚信公司经营管理。

为了让这家菜场回归公益,双方的谈判持续了半年多时间。

由于以前的承包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为此,长征镇政府补偿了私人老板100多万元。

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吴致中表示,从下个月起,建德菜场将进行全面改造,蔬菜摊位预计从目前的11个增加到60个左右,摊位费则从1100元左右降至600元至700元。

通过与农业合作社对接,菜场将大规模引进农民自产自销的绿叶菜,菜价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对建德菜场回归国企,老百姓都表示欢迎。

在降低蔬菜交易成本、控制零售重点菜价方面,浦东新区商务委正考虑在农委加大蔬菜种植和供应量的基础上,如遇到蔬菜价格异常波动,可采取减免批发市场上海本地产蔬菜的交易费用等措施降低成本。

虹口区在菜市场回归公益化的探索中,积极发挥三角地菜场这一国有中华老字号品牌菜场对蔬菜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采用农户直销、菜场自营、产销对接等销售模式,有效平抑蔬菜价格,形成“稳价”机制。

目前,虹口区财政安排了500万元,作为保障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调节资金,用于应急状态下保障供应、平抑价格、质量安全以及其他需要政府扶持项目的补贴。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

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

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

(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着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

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沈则瑾报道:

上海连续3年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市财政共投入亿元,区县财政和企业也投入相应资金,建成600多家标准化菜市场,全面改善了上海菜市场的购物环境和食品安全状况。

至此,具备建设条件的菜市场已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

上海现有菜市场883个,供应全市近80%的主副食品,平均一个1500平方米的菜市场要服务近2万人口。

上海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标准先行,规划落地,建管并举”的工作方针,不断推进标准化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据上海市经委副主任陈海刚介绍,上海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依法规划。

上海市经委和市规划局调研制定了《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纲要》首次明确在全市按居住区内约500米服务半径,形成科学、合理、便捷的菜市场网点布局体系。

规范明确。

2004年6月,上海制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目前,正抓紧组织实施新制定的地方标准《食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从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陈列和销售要求等11个方面突出监控食品运输途中温度、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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