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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word版.docx

工伤预防word版

第七章工伤预防

《德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预防优先,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工伤预防可以减少悲剧,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

主要内容:

1了解生产中的一些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以及防护措施、预防机制。

2了解事故统计分析等。

本章重点:

(无)

本章难点:

(无)

第一节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机制

一、基本概念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

2.工伤的定义: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

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所使用的定义是:

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

美国国家标准《记录与测定工作伤害经历的方法》中,将“工作伤害”定义为:

“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受到的)伤害或职业病,即由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导致的伤害或职业病"。

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预防的重要性

职业伤害轻者可引起职工缺勤,重者可导致残疾和死亡,且涉及的大都是18—6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据统计,我国近10年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每年10万多人,当前,我国因职业伤害死亡和伤残所致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己日益受到热切关注。

事实上,绝大多数事故是可预防的。

因此,许多国家都将事故预防机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事故预防的重要性:

(两个方面)

1)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各项措施及相应的活动,避免人身或设备事故,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和操作环境,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职工生命质量;

2)同时亦可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34.6万元)

 

三、工伤保险法律强化工伤预防

1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关系: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工作。

区别表现在:

前者更侧重于对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而后者则侧重于“预先”即侧重于对生产全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

联系表现在:

可以将它们看做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都与生产工作有关。

二者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表现在:

工伤预防工作搞得好,措施得力,可以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和与之相关的大量善后工作。

因此,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是一项系统管理工程。

2工伤保险法律的发展

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兴起——机械的发明和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带来了更大的危险。

——资本家不顾工人死活,

——最大限度地延长工作时间,——机械伤害层出不穷,

——加大劳动强度,却不改善劳动条件——锅炉爆炸等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工厂中既无安全设备——各种职业病也频繁发生

——不对工人进行基本的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教育,

工人为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而起来斗争。

工人运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资本家被迫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

由此,产生了《学徒工的健康和道德法》—《工厂法》—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

从事工伤预防工作的机构,各国有所不同。

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两者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的发展: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指导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企业法人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生产和安全两者是统一的,不能有所偏废。

建国以来,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法规、规程和标准,特别是近年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这些法律、法规保障了“职业安全与卫生”任务的顺利执行,主要包括:

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消灭或减少工伤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性病损,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按《劳动法》规定,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证劳逸结合;按有关规定,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11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技术措施推进工伤预防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与工伤保险是密切相关的:

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政策、理论、技术、管理等,目的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提高生产效率,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则是当职工一旦发生职业伤害(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便给予其物质上的补偿,帮助其治疗与康复,以便将人力资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因而,两者是有机结合的,可以看出安全工作搞得好,工伤事故就减少,工伤补偿也就相应减少;反之亦然。

因此,工伤保险的一大任务就是“预防”,采取各种奖惩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措施已被认为是产品质量的必不可少的保证。

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了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和高技术产业的崛起,也促进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条件,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不安全因素和污染问题。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并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这是世界上最早颁布的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该法实施后,美国的工伤事故有所下降。

英国于1974年10月、1975年1月和1975年4月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成为世界上第4个颁布这类综合大法的国家和地区。

尽管英国的法规比美国晚出台了几年,但内容全面,措辞严谨,而且法中有法,措施有力,成为许多国家借鉴的“蓝本”。

美国后来也参照其对本国的法规做了补充。

综合分析已经颁布职业安全卫生综合大法的国家的安全生产状况,法的强制性、监察的增强,使这些国家的工伤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还相继颁布了大量的安全技术标准,以此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预防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事故预防基金。

各国不仅在工伤保险立法上强调事故预防机制,而且在实践中也都试图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主要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事故预防基金。

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及安全奖励等。

2)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许多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都通过“费率”来促进事故预防。

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确定,与所属行业和单位工伤发生等情况挂钩。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技术条件、管理水平上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高发的行业改善劳动环境条件、提高生产技术、减少事故,多数国家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3)采用浮动费率,以正负强化(奖惩)的方式促进安全生产

还有些国家采用浮动费率,以正负强化(奖惩)的方式促进安全生产。

根据个别企业或工业部门的安全与卫生统计数据和预测,确定不同的工人赔偿保险费率。

这一政策可以适用于各类企业群,或用之于个别企业,以提高经济刺激,并鼓励企业主更重视安全。

“考绩比率”规定了折扣、减费、资金等;或者相反,以较高的保险费率作为惩罚,以激发企业主的安全意识。

在有些情况下,为了促进管理部门重视安全,管理人员可得到津贴或补贴。

"考绩比率"有益于职业安全与卫生运动,因为安全卫生记录好的企业会更引起人们的注意。

我国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方法,取得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六、国际组织积极推动事故预防工作

(一)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6月宣告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则是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的代表汇集在一起,即汇集了与防止职业事故及疾病直接有关的绝大多数人。

是其主要活动内容有:

1)为保护工人健康制定国际标准;

2)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标准、研究和情报交流以及技术合作,旨在为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的帮助。

3)支持和配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召开有关职业性事故和疾病预防世界性代表大会,将“社会危险的预防工作”有系统地朝着“防止和补偿工人生产能力的损失”方向努力。

(二)世界卫生组织

健康促进,职业卫生与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与环境。

七、国际标准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同ISO9000和ISO14000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体系(OHSMS)亦被称之为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

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1998年8月,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并应一些企业的要求进行了试点工作。

1999年10月,我国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下发了在国内开展OHSMS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国家经贸委正式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OHSMS一般包括七部分主要内容:

初始状态评审、安全卫生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改进措施、审核和定期评审总结。

一般状态下,OHSMS的运行从初始状态评审开始,依次进行到评审总结,每一次新的循环的起点线又高于前一次的,逐次提高,持续改进。

OHSMS是企业总的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目标是使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面临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改善经营效果和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OHSMS审核规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将职业安全健康与用人单位的管理融为一体,运用市场机制,突破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将安全管理单纯靠强制性管理的政府行为,变为用人单位自愿参与的市场行为,使用人单位由被动消极的服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转变为积极主动地参与促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OHSMS审核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包括各类生产组织)必须对遵守法律、法规做出承诺,并定期进衍评审以判断其遵守的情况。

八、我国的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1)第一阶段:

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计划经济建设时期,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任务是“进一步地改善企业中劳动保护设施,努力地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的事故”,以保证职工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计划的顺利完成。

这期间,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如: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等。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

2)第二阶段:

到了20世纪80年代,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入发展时期。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

1987年7月国务院总理第9号令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自1981年开始,批准了一二百个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这些标准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使法规落到实处。

3)第三阶段: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伴随着《劳动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国家批准和修订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国家标准。

确定了工伤保险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确定:

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确定也是促进安全生产的一种方式。

行业差别费率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全国及各统筹地区的基金现状。

二是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费率,也就是确定一个基准费率。

三是在确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再以此为基准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档次。

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套用所在行业中的相应档次确定。

这种具有竞争性的费率,使工伤发生多的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发生少的单位缴纳的少,以达到促进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节职业病及其预防机制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

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统称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一)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不同的生产工艺过程要求不同的劳动操作过程,形成不同的特有生产环境,并且可能存在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

这些危害因素随生产技术的发展及生产领域的拓展,其种类不断增加,也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将逐步被控制和消除。

因而,一切生产性危害因素都是受生产工艺过程的支配和影响的。

1.化学性危害因素。

化学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各类生产性毒物及粉尘)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2.物理性危害因素。

物理性危害因素包括不良的气象条件、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噪声及振动,这些危害因素可能造成职业病。

3.生物性危害因素。

生物性危害因素主要指生产过程中那些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虫。

(二)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

3.劳动者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使用不合理工具或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

4.脑力劳动过度紧张或个别器官、系统过度紧张。

上述种种危害因素,都可能造成有损于健康的影响。

(三)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1.作业场所的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厂房过于狭小,工作地布局不合理等。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振等设备或设备不完善。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个体防护用具存在缺陷等。

4.工作场地通风照明等不符合工效学要求。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和接触强度随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工艺技术的更新而改变。

目前威胁我国职业人群健康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仍以生产性粉尘(硅尘、石棉尘等)、化学性毒物(铅、苯及其他有机溶剂等)和某些物理因素(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为主。

二、职业病

(一)职业病的概念

1广义职业病:

劳动条件中存在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影响,严重者可导致各种职业性病损,影响劳动能力,甚至导致伤残,危及劳动者生命。

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性疾病或广义的职业病。

2.法定职业病所具备的条件:

(3个条件)

1)与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相关;

2)所接触的有害因素剂量、浓度或强度足以导致疾病的发生;

3)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大于非职业性病因。

但在具体判断是否为职业病时,还要根据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医疗诊断技术水平等,通过立法明确职业病范围,我们将此称之为“法定职业病”(或狭义的职业病)。

在不少国家,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职业病名录

1国际公约中的职业病名录

国际劳工组织编制的第一份“职业病名录”见于1925年发布的《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仅包括3种职业病,即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毒感染。

1934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第42号)的附表上,修改了上述“名录”后,提出了10种职业病。

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中,把职业病扩大到15种。

1980年对名录扩大到29组职业病。

2一些国家有关职业病的相关规定

国家之间,在实行职业病规定及对有关职业病内涵理解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1)从疾病的角度考虑,仅列举造成职业病的职业危害因素(化学、物理及生物)的国家有原捷克和斯洛伐克、德国、几内亚、意大利、挪威、巴拿马、英国等。

(2)只笼统标明有害因素的性质,包括一些病因(如急慢性中毒病例及其后果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挪威、波兰、前苏联等。

(3)立法中给职业病下了很广泛的定义的国家,

如:

阿根廷立法的职业病定义是“工人或雇员因职业而得的任何疾病”;

哥伦比亚的定义范围很广,是“因工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的环境直接或必然导致的任何疾病,不论其病因是物理的、化学的抑或是生物的因素。

(4)考虑了职业病现状和职业病概念的发展倾向的国家,

如:

丹麦将职业病定义为“某类人因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处的工作环境常比不从事此类工作的人更易暴露于一些特殊因素之中;根据得自医学和技术的经验,由这些因素所致的任何疾病,都是职业病。

(5)"混合剂"。

国际劳工组织第121号《公约》第8条提供了按职业病名录对工人给予赔偿的各种可能性。

它规定每个成员国或者可以像

(1)和

(2)那样,用立法形式提出一份至少包括《公约》附表列出的疾病在内的职业病名录;或者像(3)和(4)那样,在法规中规定职业病的总体定义,使之至少能包括《公约》中的疾病名录;或者是采用"混合剂",至少包括《公约》中的疾病名录,同时规定一个总的定义使得未包括在该名录中的职业病也能成立。

“混合剂”的优点:

将范围广泛的证据制与易于确认职业病的名录制相结合,而不受名录制的限制,因此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3.我国职业病目录

1957年,我国卫生部第一次公布了《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14种法定职业病,包括:

(1)职业中毒;

(2)尘肺;(3)热射病和热痊孪;(4)日射病;(5)职业性皮肤病;(6)电光性眼炎;(7)职业性难听;(8)职业性白内障;(9)潜涵病;(10)高山病和航空病;(11)振动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职业性炭疽;(14)职业性森林脑炎等。

1962年增添了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

1964年增添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1974年卫生部补充将工人接触炭黑引起的炭黑尘肺列为尘肺的一种,后又补充了煤肺。

1986年卫生部开始对《职业病范围》进行全面修订。

于1987年11月5日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正式公布,确定了9类共99种法定职业病。

其中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后,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了新的《职业病名录》包括10类115种职业病(见本书附录)。

三、化学性有害因素

(一)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

生产毒物亦称工业毒物,指工农业生产劳动中接触和使用的某些有毒化学性物质。

工业生产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等)本身,可能就是有毒有害物质。

这些物质表现为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

当空气中有毒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发生毒害作用。

2.生产性毒物的危害一一职业中毒

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生产性毒物)而引起工人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人体,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人体。

3.预防机制

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职工的侵害。

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做好“前期预防”,使作业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具体控制措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可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

(2)采取技术措施降低毒物浓度。

(3)合理的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的需要,而且应符合职业卫生的要求。

(4)卫生防护措施。

应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体检。

(5)建立健全现代安全管理体系(OHSMS)。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实行管理。

(6)个体防护措施。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二)生产性粉尘与尘肺病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中形成并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微粒。

2.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伤害

粉尘不仅可以引起呼吸道炎症、皮肤疾患,对五官的损伤,最主要的是可致尘肺病。

某些粉尘可引起支气管哮喘等变态反应;生石灰、水泥、烟草等会剌激粘膜、皮肤等。

3.尘肺病

尘肺病是我国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

据统计,我国尘肺病例约占职业病患者总人数的近2/3。

所谓尘肺病: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按发病原因,我国将尘肺分为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混合性尘肺和金属尘肺五大类。

在我国的法定职业病目录上,列出了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及铸工尘肺共12种(同时规定了还包括"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其中以矽肺病患者最多,且对人体的危害也最大。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法》,从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以及奖惩诸方面对预防尘肺病工作加以规范。

4.预防机制

目前对于尘肺病还没有根治办法,因此应以预防为主,确保生产环境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在预防工作中,我国广大职工群众总结出了集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卫生措施于一体的综合性防尘措施——“八字经验”:

(1)宣。

加强宣传教育,既宣传粉尘的危害及致病机理,又宣传防尘的重要性。

(2)革。

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技术革新,这是防止尘肺危害的根本办法。

(3)水。

即湿式作业,这是防尘、降尘的重要措施。

(4)密。

管道化生产,把粉尘发生源密闭起来,再将其收集和排除。

(5)风。

通风除尘,以达到防尘、降尘的目的。

(6)护。

加强个体防护。

(7)管。

加强组织与技术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尘制度及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8)查。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体检(排除禁忌证者)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监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

四、物理性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物理性有害因素:

包括高、低气压,高、低气温,噪声,振动,各种电磁辐射,以及放射性物质等,如果超过国家准许标准,或长期接触,均可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生物性有害因素

生产原料和生产环境中存在有害职工群众健康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虫及动植物、昆虫等及其所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统称生物性有害因素。

例如:

接触或处理动物尸体或皮毛等,可能受到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感染;

由于工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畜牧业、养殖业、食品加工业、酿造业等将有更大发展,职业性和非职业性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的机会越来越多,接触人数将进一步增加。

此外,生物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基因产品对人类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六、高新技术的发展

21世纪,伴随着高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以及现代安全卫生管理模式(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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