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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小组财会案例分析报告

第九小组财会案例分析报告

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引言

我们小组是第一次分析会计论文,可以说是一次新的挑战。

没有以前小组分析的经验,起初做的时候的确感到有些盲目,但经过资料搜索和几次小组讨论后,形成了目前这个分析框架。

其中如有不足,恳请指正。

我们分析的这篇论文作者是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刘峰。

文章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文章的具体内容这里不再赘述,但值得一提的是第四部分是该文讨论的重心,是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

因为我们的讨论也正是以此为主要内容展开的。

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是对目标论文文章结构及我们从该文中总结出的财会论文的分析思路介绍,第三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出的以红光实业为例对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亦是本文的重点。

最后是必要的总结。

第二部分:

文章结构分析及思路分析

文章前言提出问题:

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并特别指出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

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会计信息是具有经济后果的。

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

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

那么我国现有的会计法令法规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其中又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这就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同时,作者试图以震惊国内证券行业的红光实业造假事件为例做出具体分析。

接着,作者引出一个分析框架:

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

指出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是利益。

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

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

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

实际上,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在分析任何一个实际案例之前,一个分析问题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框架都是必不可少的。

理论支持可以使分析更有条理,反过来,实例又可以检验这种理论有效与否,二者相辅相成。

接下来,是对红光的详细分析。

首先是案例介绍,包括“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在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中,作者简要列举了以下几点。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3.隐瞒重大事项。

更详细的介绍将在我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的第二部分中。

然后进入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

现行的制度安排是否需要真实会计信息。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

它们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及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

作者便以涉及到的这几个利益主体为出发点,分别介绍了在这个案例中,利益主体的行为是如何受到经济利益诱导,以及它们的行为又是怎样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

最后是结论:

作者分别对几个利益主体经济行为中反映出的缺陷做了概括性总结。

在我们的案例报告的后面将会有更详细的介绍。

介绍完这篇文章的结构,我们来一起进入红光实业探个究竟。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一)红光实业简介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也是我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市盈率15倍,募集资金总额42350万元。

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

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5元。

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

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润为一19840万元,每段收益一0363元。

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相距甚远。

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议宣布,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表决,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附图:

红光实业当年上市,当年就出现巨额亏损,并于当年进入 ST(特别处理股)行列,这在中国证券界中,是史无前例的。

至此,有人不禁要问;公司上市前的报表及盈利预测怎么了?

审核这些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又去哪里了?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对“红光实业”前三年审计及盈利预测审核失真

为保证给投资者一个合理判断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中已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前三年的经营业绩以及盈利预测的文件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根据现代审计特征,这种审核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承诺上市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纸指标绝对正确,也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审核过的盈利预测的实现,但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已有的法定程序来看,希望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审核提供一定的合理保证,揭示所有重大差错,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们来看看注册会计师对红光实业的前三年经营业绩的审计及盈利预见是否提供了合理保证。

1.红光实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审计过失的分析。

认证监会的处罚通报来看,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1亿零3百万,虚报为盈利5400万。

如果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的话,注册会计师能否干以揭示与披露呢?

业内人士均知,在执行年报审计时,确认账面资产、负债以及业主权益的存在、完整、权利与义务、估价与分摊以及表达与披露是他们的基本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关注该公司的必要的内部控制外、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也是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在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后,所得出的经验教训。

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红光实业公司的前三年业绩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这两个程序的话,是决不会出现重大虚构销售及存货的现象,因为,虚构销售在账务上的处理必然是虚挂应收账款,只要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账项函证,没有发现不了的。

同时,对存货的虚构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

由此看来,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他们起码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以致于无法揭示上述报表中的严重错误,没有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保证,造成了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发生重大损失,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

2..对红光实业盈利预测审核失误的分析。

将盈利预测数据与1997年年度实际报告数据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导致盈利预测与实际完成业绩产生重大差异的主要项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成本”。

原先预计主营业务收入为59326万元,但实际完成额为27066万元,实际完成额仅为预计额的45.62%。

与此同时,营业成本却并未按比例下降,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基本持平(实际发生额为36476万元,预计额为39184万元)。

也就是说,收入与预计数相比减少了一半多,而成本却并没有减少,这样,主营业务利润自然与预计数产生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净利润”预计数7055万元与实际完成数-19840万元的重大出入(实际亏损超过2亿多元)。

对于近2亿元的亏损,“红光实业”在事后的解释是存在两方面主要原因。

其一,由于近几年因电视大幅度降价,行业内的竞争激烈,使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其二,由于未能通过不断热修保证已超龄的彩管玻壳屏炉和锥炉维持正常生产状态,造成公司产品合格率降低,成本加大。

众所周知,盈利预测报告是拟发行股票公司管理当局编制的,作为确定股票上市后股票走势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长期持有股票的依据。

由于盈利预测是建立在某些资料及假设的基础上的,这些资料及假设因素的变化会引起财务报表及预测结果的变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应将审核的重点放在这些资料及假设上。

针对上述管理当局的解释,我们认为,盈利预测审核存在以下疑点:

其一、正如公司解释,行业竞争剧烈,近几年电视机售价大幅下调,这说明造成成本剧增并非突发事件,而是正如公司所说,近几年已有明显迹象。

那么.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证券中介机构为何在当时不将如此明显的客观因素考虑进去,而编制出如此乐观的盈利预测报告呢?

其二、关于公司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对明显已超过设计年限,行将“寿终正寝”的炉子,以所谓的“热修”为借口,将炉子这种暂时出现的“回光返照”作为上市的主要依据,寄希望于通过上市的方法,来对“奄奄一息”的公司以旧式婚姻中“冲喜”的手段予以挽救,其结果当然使众多投资者不得不承担“冲喜”后所带来的损失。

种种迹象都表明,1997年“红光实业”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在对“红光实业”1997年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并未保持应有的足够的谨慎。

从“红光实业”前几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走势可以发现,1994年至1996年,“红光实业”的经营业绩是在下降的,而在1997年将面临这样多的不利因素的前提下,盈利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预计值却都是上升的。

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盈利预测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执行业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致使盈利预测严重失真,给投资者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盈利预测严重失真应该承担过失责任。

(二)利益主体行为及现行制度的分析

1、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

红光实业的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

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特殊,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他不仅有自己的管理层,还有一个国有控股股东。

而红光实业是由原来的成都红光电子管厂全额改制而成的,这样,红光实业就没有一个同名的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而是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红光实业7960万股股票,占全部股票的34.62%,成为红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他们需求什么质量的会计信息?

经营业绩不好或者亏损的企业,如果希望通过上市募股来解决危机,当然就不希望企业如实披露。

这也就是红光的所面临的情况。

据中国证监会事后调查披露:

红光公司上市前已处于破产的边缘:

96年度亏损超过1亿元;上市前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经属淘汰设备;上市前业绩主要来源的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上马彩色显象管生产线,是红光生存下去的最后选择。

当然,这样做也使得原有公司管理层能继续保持良好就业条件,同时,其控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产也会因此而升值。

而且很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如实报告损失、停业的事实,企业将不符合“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30%”等的门槛要求。

所以为了上市,他不得不作假。

(他的大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有的近8000万股股票,缩股前为近2亿股,帐面原值为近2亿元。

公司新股发行价为6.05元,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的股票市值为4.8亿元;如果按募股后新公司帐面净值的比例计算,约为3.2亿。

无论如何计算,通过股票成功上市,控股股东都取得了超额的收益)

以上是业绩不好或亏损的企业,那么经营良好的企业呢?

我们还是来看红光实业:

红光实业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表明,如果能将前三年每股收益平均值“提高”0.1元,新股发行价格将提高15元,红光公司可多募集超过1亿元的资金。

原因何在?

原来,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特别是新股发行,仍然处于一个卖方市场阶段,新股申购中签率长期低于3%;因此任何一种新股,其发行都将比较顺利,即便其发行价格偏高。

因此,从这二者的需求来看他们所不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那么,从法制看上报虚假信息会不会犯法呢?

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

林舒、魏明海的研究表明,截至1997年,公司上市前都存在过度“包装”现象,黄志忠等、刘峰的研究发现,公司自上市起,利润率逐年下降。

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并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0508)的市场舞弊行为。

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处罚,也只是要求撤换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证券市场禁入者。

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并未受到实质性惩罚。

也就是说,在像红光实业这样一个被事后证实管理人员严重舞弊的情况下,责任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呢?

股东与董事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违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红光公司1997年度年报公布、股价大跌后,先后有股民向上海、成都两地法院起诉红光实业原管理层,要求赔偿损失,但起诉状被当地法院驳回,无疑也证实了这一点

刑事责任部分:

200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红光公司管理层的起诉。

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

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

但是这是少数公司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公司。

这种惩罚能不能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也还很难说。

综上所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小几乎为零。

所以,何乐而不为呢?

附:

从法制看: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利用法规准则中的灵活性或模糊性、不完善性及法规准则的滞后性来造假。

1、利用资产剥离粉饰会计报表。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

在新股发行额度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减少公司资产及股份数量便成为必然。

资产剥离方法无疑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多数公司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将原的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人股。

资产剥离的合法化,为公司上市前后粉饰会计报表提供了机会。

公司上市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来的优质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且已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会计年度,并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主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主体在各会计期间的利润。

这种违背会计主体和会计期间假设,人为剥离、分割资产、确认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创造了有利条件。

公司上市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粉饰会计报表又提供了方便

  2、利用缩股粉饰会计报表。

利用缩股“增加”利润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例如,某公司缩股前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总利润为1200万元,每股收益为0.15元,现公司以2:

1的比例缩股,则总股本变为4000万股,每股收益相应变为0.3元,公司缩股后收益及由此引起的募集资本的变化是明显的。

  3、利用资产重组粉饰会计报表。

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若连续三年亏损,将被取消上市资格;上市一年的公司配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税后收益率应在10%以上。

股份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或为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资产重组便成为“壳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最常用的手法。

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的“秘诀”在于不等价交换,以获取巨额利润。

基本做法是:

先由非上市的企业将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出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

2、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们注意到在文章中,作者提到“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

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

”在下文中,作者也是按照各个利益方分开论述,说明在中国,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还未建立。

但是,有一个利益方是作者没有展开论述的,那就是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在红光事件中,投资者是主要的受害人,但进一步思考,投资者在这其中也是发挥了反作用的。

制度及其执行的弊端只是给提供假的财务信息创造了外部环境,但是,事情总是由内因决定的,包装上市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它们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机会,就是想通过上市筹集资金,从而为企业摆脱困境创造条件。

如果投资者是理性的,那么那些骗取了上市机会的不合格企业,也不会得到想要的资金,上市也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这种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但是在中国恰恰不是这种情况。

中国股市投资者大都属于散户,大多数股民是投机的,投机不同于投资,韦伯词典的解释,“投机”指的是“购买股票、商品、土地等,以从预期的价格涨跌中获利”,牛津词典对“投资”的解释则是,在某一事物上花钱或花力气,得到利润和回报,在现在的用法中,尤其指购买房地产、股票等以获取利息、红利和利润。

换手率来衡量股票市场的投机性有多高。

在这方面,我国股票市场表现得特别突出。

例如,1996年,美国纽约股票市场的换手率52%,东京是27%,韩国是91%,伦敦是58%,香港是54%,泰国是30%,新加坡是40%,台湾是243%,大陆呢,上海是591%,深圳是902%,相当于一年换9次手。

中国的股民不是依靠利息和分红来获利,而只是想依靠股价的涨跌来获利。

他们并不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如何,而是在“炒”股票。

索罗斯对中国股民的评价是“他们以赌博的方式来操作股票。

中国的股票投资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全民炒股,什么人都来炒股,什么钱都用来炒股。

人们认为人多势众,出了事你政府不能不管。

还有的人是跟着邻居走,某一个人之所以炒股票是因为看到别人在炒。

他们对投资对象缺乏必要的信息,主要是听别人的介绍、推荐,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全民炒股,说好听点是投机,说白了就是博傻。

比比大伙谁最傻,聪明点的跑得快,傻子最后接单。

因此有人这样描述中国的股市,中国股市=赌博+ATM。

正是由于存在股民的投机和不理性行为,在中国企业知道,只要上市就能圈到钱,企业就有转机。

从红光的事件中,我们就能看到这一点,在上市初期,红光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把利润做大,但上市的第一年就亏损,可见,上市后,就不需要造假了,也就是上市后,目的就能达到,即使企业前景不好,仍会有人投钱。

这正是企业对包装上市乐此不疲的原因所在。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投资公司,如成立共同基金、或设立退休金基金。

同时要加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一,应该进行投资;第二,不要奢望短期获利;第三,不要寻求“最佳时机”——因为这种时机不存在;第四,不要寻求发现“准能涨的股票”——因为它不存在;第五,不要试图超越市场规律;第六,严谨的投资理论;第七,战略方针至关重要;第八,不要轻信任何人。

只有这样才能帮助股民从根本上找到避免损失的方法,同时为企业造假上市切断了后路。

3.中介机构的造假现象

中国的企业要想获得上市资格,需要涉及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

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信用度较差,与这些中介机构协同上市公司造假有很大的关系。

在此,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现象。

虚拟资产挂账主要是指一些公司对于不再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项目不予注销,例如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已经超过受益期限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等项目,常年累月挂账以达到虚增资产。

被称为中国证券诈骗第一案的红光实业,在上市申报材料中隐瞒固定资产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严重事实。

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实际上已经提完折旧,自1996年下半年就出现废品率上升的现象,但是红光实业隐瞒不报。

案件披露后,为红光公司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解散。

对于实物资产虚拟挂账的现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账实相对、账账相对、账证相对的方式,审查实物资产的真实价值。

像红光实业这样的案子,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产量、销量和成本的异常现象,分析废品率上升的原因。

而对于应收账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项目,也要采用分析性程序,关注异常项目。

业内人士均知,在执行年报审计时,确认账面资产、负债以及业主权益的存在、完整、权利与义务、估价与分摊以及表达与披露是他们的基本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除了关注该公司的必要的内部控制外、对有形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及对债权债务发函询证,是两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这也是世界各国注册会计师在付出了惨痛的经济代价之后,所得出的经验教训。

我国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亦将这两个程序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红光实业公司的前三年业绩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遵循了这两个程序的话,是决不会出现重大虚构销售及存货的现象。

因为,虚构销售在账务上的处理必然是虚挂应收账款,只要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账项函证,没有发现不了的。

同时,对存货的虚构也完全可以通过盘点予以揭发。

由此看来,担任红光实业年报审计的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他们起码没有对一些重大的应收账款进行必要的函证,也没有对该公司的主要存货进行必要的盘点,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以致于无法揭示上述报表中的严重错误,没有给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个合理保证,造成了投资者因信息误导而发生重大损失,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过失责任。

我们经常将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归结为会计师的执业道德素质低,可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有其内部与外部原因。

内部原因: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不健康的青年,先天不足,造成后天缺陷。

众所周知,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从原来挂靠在各个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脱钩而来的。

中介机构原本是个寄生单位,可以说一出生就是个怪胎。

这种“脱钩”从1997年底开始启动,到1999年,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从形式上开始“独立”。

但是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一刀不能两断。

各种挂靠的遗留问题,使得这种脱钩迄今为止仍然只停留在形式上。

本质不独立,也就失去了中介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

尽管目前我国拥有执业、非执业会计师超过12万人,但在这些执业会计师中,经过注册会计师正规考试的与从前考核的,比例大概是一半对一半。

而考核的与经过正规考试的相比,不仅年龄偏大,业务素质也较低。

目前美国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30万人,国际五大走到现在,也是历经了二十大、十六大、八大,大浪淘沙剩下来的,五大积累了100多年的发展经验,无论在执业质量控制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有各自独到的经验。

与之相比,国内所不是同一个重量级。

以上的原因,不能说不是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欠缺的理由。

外部原因:

目前,我国会计市场还不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执业质量差,对造假“睁一眼闭一眼”,甚至为虎作伥,除了主观原因外,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

最突出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相压价,抢拉客户,其直接后果就是事务所对客户有“强烈依赖感”,上市公司在审计交易中掌握主动权。

而在企业作假司空见惯、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一般的事务所要想独善其身恐怕很难。

参与银广夏案件调查的一位资深会计师说:

“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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