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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合同样板

中铁*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中铁项目自购物资****竞争性谈判****谈判编号:

竞(2016)**包件号:

****采购合同招标人:

中铁*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六月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报价人须知中所指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2

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买方当月的20号前向卖方提供下月使用计划,每次提前1天预报使用材料用量、地点及时间至卖方由买方指定人员正式通知卖方到货时间、地点。

6.2卖方应根据使用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

7.检验、测试原材料及各项质量指标符合:

国家标准水泥砂浆JCT984-2005、干混砌筑砂浆GB/T25181-2010、在交货地点随机抽取过磅。

同时应符合施工工艺有关规定并取得甲方、监理同意。

砂浆有关性能指标要求: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所供砂浆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及其它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按时提供该批砂浆及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足以证明所供砂浆3

符合国家规范的相关资料,且加盖卖方检验专用章(鲜章)。

8.包装和标记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装卸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10.验收10.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按时提供每批砂浆及原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足以证明所供砂浆符合国家规范的相关资料,每车次货物应随车同行送货单(小票)。

10.2计量方式:

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按照实际过磅数量验收计量。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砂浆,对卖方供应的砂浆有权随机过磅验收,结算数量以过磅数量为准。

卖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11.伴随服务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设备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4

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每月的2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买方检验合格及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计算当月砂浆实际供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当月供货完毕双方确认对账单后,次月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结算并支付卖方已结算的工程价款的75%;每月20日办理进度款,次月20日内支付已结算的工程价款的75%,供货确认三个月内月内支付至95%,余款5%在供货完毕后并且甲乙双方办完决算后6个月内支付完毕。

5

14.保证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和安全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6.变更及合同修改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6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18.4物资进场验收,买方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买卖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监部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8.5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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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1.4如果卖方被中国中铁(包含中国中铁下属各个二级公司在内)列入物资供应商“黑名单”,买方有权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8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

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争议的解决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9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4)履约保函。

27.其他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1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1.5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施工单位:

*****

(1)单位地址:

*****

(2)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无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补充:

11

11.伴随服务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为卖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安排;

(2)及时按买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3)无条件配合买方对砂浆运输车辆出工地的轮胎清洗;(4)无条件配合买方对抽检的要求。

12.备品备件12.1卖方提供备品备件。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13.合同结算和付款13.1合同结算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每月的2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买方检验合格及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计算当月砂浆实际供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当月双方供货完毕确认对账单后,次月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日内结算并支付卖方已结算的工程价款的75%,;每月20日办理进度款,次月20日内支付已结算的工程价款的75%,供货确认三个月内月内支付至95%,余款5%在供货完毕后并且甲乙双方办完决算后6个月内支付完毕。

13.3卖方按买方要求开具所供货物、运杂费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国家实行营改增后,应按买方要求开具货物和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高价格。

13.4因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需变更支付方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符合国家12

政策要求。

14.保证14.1电缆质量保证期在供应商中标后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再行商定。

从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终止合同被贵公司因质量等问题通报或不能按买方发出的书面需求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及时供应累计达三次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将根据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程度扣除相关费用。

21.履约保证金21.1履约保证金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7.3.121.1.2.履约担保的金额:

按中标合同价的5%。

履约保证金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履约保证金在5万元以上的,现金必须占履约保证金的80%,且必须保证最低5万元现金。

现金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21.1.3.履约保函要求:

保函开具银行应为国有五大银行(中行、建行、工商、农业、交通银行)或国内上市股份制银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函开具银行联系方式以备招标人核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

如出具虚假保函,其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将其按废标处理,并将其出具虚假材料行为上报建设单位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列入物资供应商不良记录。

)27.其他由于招标时部分图纸不全,招标规格、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货时以买方下达计划的规格、数量为准。

13

第三节合同格式合同协议书招标编号:

*****合同号:

*****号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订货明细表;(5)技术规格书;(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陆份,买方执伍份,卖方执叁份。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订货明细表日期:

年月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14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15

投标物资分项目报价明细表********************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运杂费标准数量出厂价到站单价到站合价物资计量出库单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或图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距(km)序号单位地点4=2+3号1235=1×412345罐车6678910合计到工地合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陆佰玖拾捌万捌仟捌佰壹拾壹元整。

16

物资描述表********************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标准或图号计量单位数量交货地点收货人交货状态交货条件交货期12345罐车运输至施项目部预拌工现场678910合计17

第四章技术规格书****项目最大氯最大碱含包件物资名强放射离子含量规格型号坍落度含气量抗渗号称度性3量(%)(Kg/m)预拌混C15180±200.305%-7%/3.0凝土预拌混按180±200.305%-7%/C20细石3.0凝土照GB5预拌混010C25180±205%-7%/0.303.0凝土7-2符合010GB65预拌混《C30180±200.303.05%-7%/66-20凝土混10凝《建预拌混土C30P6180±200.303.05%-7%P6筑材凝土强HNT-料放度01预拌混射性C30P6180±205%-7%P6检0.303.0凝土核素验限评预拌混量》C35P6180±200.305%-7%P63.0定凝土的要标求准》预拌混C40180±200.305%-7%/3.0评凝土定合预拌混C45180±203.05%-7%/0.30格凝土预拌混C50180±200.303.05%-7%/凝土18

技术参数单方水泥用量3规格型号和易性水胶比砂率(%)容重(Kg/m)3(Kg/m)C15良好0.54240472340C20细石良好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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