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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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dormitorybuilding

JGJ36-2005

J480-2005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37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6-2005,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6、4.5.3、4.5.5、4.5.6、6.3.3(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3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1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扩大规范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术语;3.重新规定了居室的分类标准及居室的最小人均使用面积和高度;4.对辅助用房的组成、标准及设计要点进行了细化;5.对楼梯、扶手、阳台栏板、门窗等部位的设计有明确要求;6.对宿舍建筑的室内环境及建筑设备、与建筑设计有关的部分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顾均林琳张树君宫力维王建强车学娅俞蕴洁肖莉黄传涛

1总则

1.0.1为使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1.0.3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1.2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

3.1.3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

3.2.1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并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方便生活的服务配套设施,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3.2.2宿舍附近应有活动场地、集中绿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

3.2.3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防火及日照的要求,且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4机动车不得在宿舍区内过境穿行。

3.2.5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系统及宿舍出入口,应按照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2.6宿舍区内应设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宿舍内居室宜集中布置,通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4.1.2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

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

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4.1.4宿舍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

4.1.5每栋宿舍应在首层至少设置1间无障碍居室,或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

居室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4.2居室

4.2.1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

规定。

4.2.2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60m。

2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3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1.20m。

4.2.3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不宜小于0.50m3;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可适当放大。

4.2.4储藏空间的净深不应小于0.55m。

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

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4.2.5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2.7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4.3辅助用房

4.3.1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和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

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4.3.2公共厕所、公共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4.3.3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0m2。

附设卫生间内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4.3.4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4.3.5宿舍建筑内的管理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4.3.6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

4.3.7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100人以下,人均使用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为0.20m2。

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

2小于30m。

4.3.8宿舍建筑内设有公共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公共厨房应有直接采光、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4.3.9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开水设施,可设置单独的开水间,也可在盥洗室内设置电热开水器。

4.3.10宿舍建筑内宜设公共洗衣房,也可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4.3.11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共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4.3.12宿舍建筑宜在底层设置集中垃圾收集间。

4.3.13设有公共厕所、盥洗室的宿舍建筑内宜在每层设置卫生清洁间。

4.3.14宿舍建筑宜集中设置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

4.4层高和净高

4.4.1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

4.4.2居室在采用单层床时,净高不应低于2.60m;在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净高不应低于3.40m。

4.4.3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4.5楼梯、电梯和安全出口

4.5.1宿舍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4.5.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

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4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4.5.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门窗和阳台

4.6.1宿舍门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6.2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3宿舍居室外窗不宜采用玻璃幕墙。

4.6.4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本层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m。

当低于2m时不应妨碍交通,并避免视线干扰。

4.6.5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4.6.6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

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4.6.7居室的门宜有安全防范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室的门宜具有保温性能。

4.6.8居室和辅助房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0m,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不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

4.6.9宿舍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20m。

各居室之间或居室与公共部分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室隔板。

4.6.10顶部阳台应设雨罩,高层和多层宿舍建筑的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4.6.11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4.6.12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5室内环境

5.1自然通风和采光

5.1.1宿舍内的居室、公共盥洗室、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和公共活动室应直接自然通风和采光,走廊宜有自然通风和采光。

5.1.2采用自然通风的居室,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居室地板面积的1/20。

5.1.3严寒地区的居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1.4宿舍的室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采光系数最低值,其窗地比可按表5.1.4的规定取值。

5.2隔声

5.2.1宿舍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2.2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5.3节能

5.3.1宿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3.2宿舍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3.3严寒地区宿舍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宿舍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5.3.4寒冷地区居室的西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东向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室的东西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6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宿舍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6.1.2宿舍给水系统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宿舍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超过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设施。

6.1.4宿舍宜设置热水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制备。

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6.1.5盥洗室、浴室、厕所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及低噪声的产品。

6.1.6盥洗室、浴室、厕所、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公共洗衣房、公共开水间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

6.1.7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用水,宜单独计量。

6.1.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水泵排出。

污水集水坑应设置排气管,并应采用密闭型井盖。

6.1.9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宿舍,应按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6.2暖通和空调

6.2.1采暖地区的宿舍宜采用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条件不许可时,也可采用分散式采暖方式。

6.2.2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居室内。

6.2.3以煤、燃油、燃气等为燃料,采用分散式采暖的宿舍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居室不得共用单孔烟道。

6.2.4宿舍公共浴室、公共厨房、公共开水间、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6.2.5卫生间的门宜在门下部设进风固定百叶,或门下留有进风缝隙。

6.2.6宿舍每居室宜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7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的地区,可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6.2.8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宿舍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安排。

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6.3电气

6.3.1宿舍每居室用电负荷标准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不宜小于1.5kW。

6.3.2宿舍公共部分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用电应集中计量;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其居室用电宜按居室单独计量。

电表箱宜设置在居室外。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宿舍电气系统应采取安全的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电源插座应与照明分路设计。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余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4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5分室计量的居室应设置电源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6.3.4宿舍每居室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电源插座不宜集中在一面墙上设置。

居室内如设置空调器、洗浴用电热水器、机械换排气装置等,应另设专用电源插座。

6.3.5宿舍应设置电话系统,宿舍的公用电话应每层设置。

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每居室应设电话插座。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每居室宜设电话插座。

6.3.6宿舍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公共活动室应设电视插座。

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每居室应设电视插座。

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每居室宜设电视插座。

6.3.7宿舍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

每居室宜设计算机插座。

6.3.8宿舍公共场所及居室的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条文说明

前言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经建设部2005年11月11日以37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清华大学建筑系及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建筑系、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全国机关、科研单位、工矿企业、学校宿舍建筑的发展和保证宿舍建筑设计基本质量,于1987年编制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执行至今已有18年,在提高和保证宿舍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用者对宿舍的基本要求也有了新的需求,国家教委对高校的学生宿舍也重新提高了居住质量和标准,故本规范须修改和调整。

在编制与修改本规范过程中,编制组曾对若干个城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宿舍建筑实例和图纸进行分析,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宿舍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汇集了近年来设计中最新积累的经验,对宿舍建筑设计的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或制定下限值,对专业术语给予确认,以保证宿舍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包括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不包括建筑工地等临时性宿舍。

1.0.3有关无障碍、防火、热工、节能、宿舍内的水、暖、电、煤气设备,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宿舍建筑选址,应远离易发生灾害的地段(如:

山体滑坡、泥石流、火山地等);不宜建在河滩地、低洼地等易被洪水淹没地区。

如必须建时,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涝措施。

3.1.2宿舍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应具备保证居住者身心健康的卫生条件。

首先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应满足获得日照要求,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采光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5.1.4条,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可按此表的规定取值。

宿舍的布局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不仅是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特别需要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而且对预防和抑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居室和内通廊式的宿舍,应特别考虑采取通风措施。

3.1.3为避免各种噪声和污染源的有害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标准值及适用范围的规定,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3基地和总平面

3.1基地

3.1.1宿舍建筑选址,应远离易发生灾害的地段(如:

山体滑坡、泥石流、火山地等);不宜建在河滩地、低洼地等易被洪水淹没地区。

如必须建时,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涝措施。

3.1.2宿舍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应具备保证居住者身心健康的卫生条件。

首先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应满足获得日照要求,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采光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5.1.4条,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可按此表的规定取值。

宿舍的布局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不仅是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特别需要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而且对预防和抑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居室和内通廊式的宿舍,应特别考虑采取通风措施。

3.1.3为避免各种噪声和污染源的有害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GB3096标准值及适用范围的规定,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3.2总平面

3.2.1宿舍区内公共用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按实际调查一般人步行速度每分钟80m,步行3min左右到达,对使用者较为方便。

3.2.2据调查,宿舍附近若无运动场地,住宿人员在业余时间往往在道路上打球,既妨碍交通又不安全。

因此,在宿舍附近宜设小型球场、小型器械场地和休息娱乐场地。

因各地区和各单位条件不同,故不宜规定最小面积指标,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关于自行车存放问题,各单位反映强烈。

据调查,规模较大的学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学生人均1辆自行车。

宿舍附近无存放处时,自行车在楼道内、宿舍前到处停放,既有碍观瞻,又不符合交通和防火安全要求。

因此,应根据自行车的数量设存放处,面积按地上1.2m2/辆至地下1.8m2/辆计算。

建于山地地区的宿舍,自行车的数量存放不作规定。

建于厂区、园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在总体规划统一考虑,可不再另设。

3.2.3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注意节约用地,满足房屋之间防火间距,但又要考虑居室的冬季日照时数,设计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2.4没有过境汽车穿行,可保证宿舍区内安静的环境和行人安全。

3.2.5宿舍区内的步行道路,交叉路口及宿舍楼出入口等设计应根据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规定执行。

3.2.6宿舍区的规划设计,涵盖了宿舍区内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若干楼群和道路,应对各个设施加以明显标识,小区入口宜有规划总图标志。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内长廊宿舍的走廊中通风采光差、阴暗潮湿。

长廊内交通以及人流穿越产生的噪声容易对较多的居室形成干扰,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避免走廊过长,居室宜成组布置。

4.1.2每栋宿舍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是宿舍使用的基本要求。

公共活动室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层设置。

每间居室带阳台的宿舍,可不在楼内集中设置晾晒空间。

设计时把那些干扰大的盥洗、厕、浴等辅助用房和楼梯间,按功能动静分区与居室隔开,避免相互干扰。

4.1.3确定良好朝向的主要因素是日照和通风,设计时应尽量将好朝向布置为居室。

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对朝向有不同要求。

严寒地区如哈尔滨、长春等地,因冬季低气温时间长,为避免无日照的北向,而将宿舍东西向布置,以争取全部居室都能获得日照。

炎热地区,则由于夏季炎热天数多,居室西向时,其热难挡。

故应避免朝西布置居室。

若不可避免时,应有遮阳设施,日照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执行。

4.1.4宿舍内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应有明显标志,防止紧急状况下造成混乱以致人员伤亡。

4.1.5宿舍首层应设置无障碍居室和卫生间,便于乘轮椅的残疾人使用。

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但考虑大量宿舍男女分楼居住的现状,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第5.2.3条适当调整。

根据宿舍区规模以及单栋宿舍规模差异等具体情况,允许在宿舍区内集中设置无障碍居室,其总量应大于等于分设的数量之和,且应在首层。

4.2居室

4.2.1学校的学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的宿舍居室,都有学习的要求。

因此,居室内除供睡眠或休息外,还应具备学习的条件,要求有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减少相互干扰。

企业职工的宿舍居室以居住为主。

因此本规定按不同居住人数和要求,把居室分为1、2、3、4四类,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

据调查,近年建成的宿舍1类适用于博士研究

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2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3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4类适用于中等院校的学生和工厂企业的职工。

高架床是近年来出现并广泛使用的一种下面学习,上面睡觉的组合家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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