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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ccc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下简称“意外险”)的综合管理,加大对项目部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的进场人员(下简称“进场人员”)发生意外风险时的保障,减缓、转移公司事故风险,根据相关建筑意外保险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意外险的采购、保险实施及过程管理。

2、相关文件

2.1.《中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实施)

2.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建质【2003】107号(2003年5月29日实施)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实施)

2.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财企【2006】478号(2006年12月8日实施)

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7月5日实施)

3、术语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人员,在从事建筑施工

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建筑意外伤害——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管理职责和权限

4.1ccc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意外险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审批该费用的计划、支出和资金的落实,并对具体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ccc公司质量安全部(下简称“质安部”)统筹及指导公司工程意外险保险全面工作。

4.2质安部的职责

4.2.1负责ccc公司意外险归口管理工作,代办各分公司工程项目投保及指导该保险费(下简称“保费”)理赔工作;

4.2.2指导分公司经办人跟踪本单位工程合同的及时收集,并办理意外险的投保,确保承建工程项目不漏保;

4.2.3当公司投保工程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时,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该项目的保险理赔事项;

4.2.4负责ccc公司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合同的档案保管工作。

4.3经营部的职责

4.3.1负责ccc公司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收集与报送,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投保要求;

4.3.2及时提供工程合同信息,配合质安部完成各项目意外险的投保;

4.3.3督促分公司经营科及时追收和反馈已签约工程合同,确保施工工程不漏保。

4.4财务部的职责

4.4.1负责ccc公司意外险投保费用的及时代付;

4.4.2负责各类报账保险发票的帐务处理,并将ccc本部为分公司代垫的投保费的扣回。

若为分承包工程,分公司再将保费由分包单位扣回;

4.4.3当发生理赔事项时,负责理赔款的收取和转付受益人。

4.5分公司经营科职责

4.5.1及时收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和合同约定信息报ccc公司经营部转质安部,确保保险合同内容与工程施工内容相一致,以便质安部准确代购意外险。

4.6分公司工管科职责

4.6.1检查各项目部和分承包方责任人履行保险的义务和职责;

4.6.2掌握所有施工项目进场人员的状况与动态,各进场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必须完整和规范,在提高现场安全防范的同时,做好员工意外伤害时的应对和理赔资料的收集报送;

4.6.3出现理赔事项时,尽快提供理赔所需全套资料,确保理赔申请及赔付在保单有效期内得以快速实现;

4.7项目部的职责

4.7.1负责告知进入现场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和作业人员有关意外险内容,亦可将该项目的保险单张贴于项目部公示栏。

4.7.2负责进场人员工程施工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当出现意外伤害时第一时间采取人员救治,将伤者尽快转送到当地二级(县级)以上医院治疗,并保存好治疗全套单据为索赔提供依据,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到分公司主管领导并反馈到ccc公司质安部。

5意外险的采购规定

5.1.意外险的购买范围

5.1.1ccc公司与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额大于6万元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以上工程的检修、技改工程),由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提出申请,由ccc公司质安部统一为该工程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险投保;低于6万元的项目需经危险源辨识得出结果后,由责任单位或项目部提出申请后再代购。

5.1.2.ccc公司与工程总承包方(或工程管理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建设工程,若总承包方已统一办理意外险的或已办理了包括意外险内容的其他保险险种的,项目部应将总包单位投保的资料复印一份交ccc公司质安部备案,ccc公司不再代办该工程的意外险;总承包方未统一办理意外险的,则ccc公司质安部部统一办理投保。

5.1.3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购买意外险属强制性法规,与ccc公司签定工程合作协议的分

包单位和合作单位必须购买该险种,即使该单位购买了其他险种的保险,也要由ccc公司

统一购买意外险。

5.1.4为确保公司各施工项目意外险的投保工作,要求属下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

办理意外险的购买,严格按下列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和执行相应的处罚规定:

a.工程开工前已签订合同的,尽快提供合同复印件到质安部购买保险;

b.工程开工前尚未有合同,但有中标通知书(或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委托书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范围、工期、合同价等内容)亦可办理意外险的购买,待正式合同签订并到手后,再与保险公司予以修正。

c.a、b二项均达不到条件,但工程必须开工的,应在开工前将专题报告报送到质安部,经同意后才能开工。

d.上述a、b、c.三项均未做好而强行开工的工程项目,则追究分公司主管领导的责任,在年终HSE指标考核时予以扣分和处罚。

5.1.5.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分公司工管科对意外险办理情况进行自查,凡未办理意外险的应立即告知质安部予以补办,若已办理的,或以其他险种形式已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了意外险的,应及时将该保险合同(协议)及发票复印件送回ccc公司质安部备案,同时保管好其原件备查;

5.1.6.工程项目投保时分公司需提供工程合同,合同应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即:

甲乙双方的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及开、竣工时间(如合同上没有明确的时间或实际工期与合同不一致时,各分公司在开工联络单里注明)、合同的总造价以及双方的签字和盖章。

分公司经营科合同管理经办人员必须在拿到有效合同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内的上述内容复印件送经营部确认后转交到质安部。

5.2保险费

5.2.1保险费按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费率为基础,费率见附件3;

5.2.2.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管理成本费用中,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财务部(财务科)按每项承包合同合同价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费率核报。

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的分包、合作联营及个人承包工程的意外险费用,由分包单位、合作单位和个人承包者各自承担,具体操作为在原收取的管理费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保险费用。

5.3保险期限

5.3.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工程所在的分公司经办人在该项目保险合同期满前二十日前,将工程延长期情况书面告知质安部,并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期延期

手续;未及时告知保险期延期的单位,保险期过期的责任由分公司自负。

5.3.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工程所在的分公司经办人应及时通知质安部,及时办理该项目保险责任的暂时中止或恢复手续,若分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未按此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保险失效的,则责任自负。

5.3.3因分公司(责任合作单位)取销合同而未提前书面通报质安部造成工程意外险已购买,而后保险费又不能办退,则其费用由分公司(责任合作单位)负责。

5.4保险责任

5.4.1ccc公司投保项目内的保险人自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

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5.4.2ccc公司投保项目内的保险人自发生建筑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

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5.4.3ccc公司投保项目内的保险人自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治疗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5.4.4公司投保的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行的是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并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合同价或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石油化工、机电设备等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

该意外险包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保证在保险期限内每位被保人员的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少于10万元,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不少于2万元。

5.4.5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金额按投保档和事故伤害事项核定;非工地或非因公伤害不属保险范围。

5.5意外险的采购程序

5.5.1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项目,按5.1.4条款执行。

5.5.2属ccc公司本部签订和托管的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投保合同资料;

5.5.3质安部每十天汇集投保合同资料,列出清单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投保项目经保险公司核定后,质安部部申请该批次保单项目的投保费支出,投保费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划拨,划拨款后由财务部提供划拨证明到质安部存底;

5.5.4质安部收到保险公司发回的每批次公司工程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原件由质安部存档,复印件一份交分公司,分公司再转印给投保项目施工项目部,该批次保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入帐,并凭发票证明向各单位扣回代垫保费;

5.5.6对合作分包的项目分公司应复印一份保险合同和《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告知》(附件2)给合作单位,并办理签名签收记录,以确保合作单位明白该险种的内容和理赔条件。

分公司应对合作分包单位的意外险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分公司、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应熟悉意外险保险条款。

6意外险实施资料收集和保险的理赔

6.1理赔所需收集的资料

6.1.1事故事实甲方证明;

6.1.2事故现场照片

6.1.3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明、考勤表、工资发放表);

6.1.4当事人户籍和身份证明;

6.1.5当地二级(县级)以上医院鉴定证明;

6.1.6当事人残疾死亡的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1.7当事人死亡的,应有当地公安部门的鉴定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

6.2理赔资料的保存

6.2.1项目部须将执行意外险管理的相关资料收集归册,并保存至工程竣工安全撤离工地;无理赔事项保险期注销为止。

6.3理赔申报程序

6.3.1出现理赔事项时,责任分公司及项目部按6.1准备全套资料,并及时汇总到ccc公司质安部,由质安部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若理赔需补充资料,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及时提供,理赔成功后理赔款作为意外伤害当事人的补偿费用;

6.2.4理赔完结材料原件由质安部保管,复印件交由意外伤害当事人分公司保管。

7保险合同的存档

7.1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已办理保险合同(协议)的,该保险合同(协议)的复印件由该项目责任分公司送回公司质安部存档备案;公司质安部代购的保险由质安部存档。

7.2意外保险合同(协议)原件必须存档三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以用于公司安全

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核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完成后,已过期的保险合同可以销毁。

8违反公司意外险管理制度的处罚

8.1没有按时上交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单位(如工程开工后才上交合同),则按实际上交该工程合同资料的时间进行办理投保,投保合同起始时间为:

合同上交时间。

保险期与工期不相符的责任由分公司自负,出现三项以上同类现象的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8.2在工程竣工后才上报或完全不上报办理投保的单位,造成理赔损失由该单位自负,且投保费用按实扣除。

如发现有意违规的,ccc公司将对责任单位进行5000至10000元的罚款。

8.3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未办且拒不补办意外险的分公司,质安部将进行通报,ccc公司将对该工程进行强制购买保险,并对该单位按该工程项目意外险保险费1~2倍的费用(但不少于5000元)处罚;其费用将从该项目工程款中强制扣除。

8.4各分公司若三次以上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则对该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按QHSE管理非量化考评扣分。

附录1、

意外险办理流程图

 

 

附件2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告知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1.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1.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1.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亡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1.4被保险人身亡户籍注销证明;

1.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

1.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8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行之一均可以)。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2.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2.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2.4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进场安全教育记录或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

2.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7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行之一均可以)。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

3.1保险单及甲方证明;

3.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适用于意外住院)、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3.4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3.5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专业之一均可以)。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告知内容,清楚明白工程保险理赔所需资料及申报程序。

本人代表本单位按保险条款及以上告知要求收集存留好有关理赔所需资料并保留至工程竣工一个月后,若因本人疏忽未收集存留以上资料而导致无法获得理赔时,本人自负此责。

接受人:

告知人:

ccc公司

质量安全部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3

 

投保项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保险费计收方式

按工程造价计(元)

按建筑面积计(元/㎡)

1

10万元/1万元

0.27‰

0.29

2

10万元/2万元

0.3‰

0.34

3

20万元/2万元

0.45‰

0.44

4

30万元/3万元

0.64‰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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