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存单质押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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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存单质押专用

 

权利质押合同

(存单质押专用)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本合同中关于出质人的义务及违约的责任承担条款;

2.您应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协商一致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可向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

 

权利质押合同

(存单质押专用)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编号:

邮编:

电话:

邮箱:

质权人(乙方):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邮编:

电话:

邮箱: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

一、甲方以定期存单设定质押权利,权利明细以本合同第十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为准。

二、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

质押权利在质押后实现质权前的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三、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就本次授信业务的所有质押权利再设置其他顺位的担保,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行使质押优先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一)主合同项下贷款品种为,本金为人民币(大写),期限年,年利率%,贷款用途为。

(二)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质押权利的登记、交付及保管

一、甲乙双方应到存款行办妥存单确认及登记止付手续。

甲方应将存单、存单确认书、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交乙方持有。

二、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及时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三、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存单、存单确认书及相关权利证书。

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存款行申请挂失及补办。

补办的存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乙方保管。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手续或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经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甲方同意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直接将本合同第十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存单兑现(包括将尚未到期的存单提前兑现)以实现质权。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物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二、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

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约评估确定。

三、乙方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扣除在兑现过程中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四、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六、如出质人为自然人时,遇出质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签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因出质人的继承人继承其相应权利而对其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应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七、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或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存单到期日在贷款到期日之后的,如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可以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存单以实现质权。

八、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九、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

即使因债务人部分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

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十一、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

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十三、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质押权利凭证的返还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

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在甲方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一条约定或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均属于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4.处分质押权利;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甲方违反质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因汇率变动等因素导致外汇存单价值减少致不能覆盖贷款本息,且甲方不能提供其他足额有效担保的;

5.可能危及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在主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九条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二、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被查封或冻结,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在上述情况下,无论被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乙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

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

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十、乙方有权选择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至(三)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载联系方式合法、准确、有效,乙方有权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向甲方送交权利主张文书或解除合同、转让权利等事项的书面通知。

甲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乙方继续以上述联系方式送交的相关文书或通知,相关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如本清单不够填写,可另行附加):

质押权利清单

权利凭证号码

开立

机构

户名

账号

币种

金额

期限

到期日

利率

支取方式

第十一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并特别提示甲方注意了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声明: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甲方合法拥有质押权利并享有处分权。

质押权利并非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质押权利及权利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八、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九、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及其项下财产)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质押权利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

十一、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则甲方保证:

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十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附件:

1.

2.

3.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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