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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工合同备案.docx

北京市施工合同备案

北京市施工合同备案篇一:

北京办理建筑施工合同备案需要的资料办理合同备案需要的资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一式三份)

2、已登记的《中标通知书》(一份)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6、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时)

7、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保存证明材料

8、《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

9、已备案的招标文件

10、施工许可申请表

11、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12、《直接发包登记单》(附监管工作人员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意见)(一式三份)

13、《合同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

14、合同变更协议

15、已备案的原合同文件(一份)

16、《合同解除备案表》(一式三份)

17、合同解除协议

18、《合同终止备案表》(一式三份)

19、合同终止协议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1、申请人的法人委托书

事项受理:

二楼大厅负责人:

徐红芳咨询电话:

6234033162344301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

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篇二:

北京市施工合同备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合同备案

事项类别:

日常服务类办理对象及范围:

招标人在对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后,招标人与依法中标的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XX年6月);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XX年9月);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XX年11月)

办理程序:

(一)申请。

提交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

(2)全部合同正副文本;(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委托人的授权书;(6)备案人员的岗位证书。

2、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变更、解除)备案登记表;

(2)合同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3)合同终止备案应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工程款结算情况协议书。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

标准:

依法签订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或依法终止、变更、解除了以上合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备案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备案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备案人员。

(三)告

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申报材料:

1、全部合同正副文本;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委托人的授权书;

5、备案人员的岗位证书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篇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

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

第二步:

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

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

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第三步:

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

楼省质监总站,电话:

82213297)

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

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

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

(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XX]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XX]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XX]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XX]111号)(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XX]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XX]109号)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湘建价[XX]403号、湘建建[XX]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

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XX)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

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

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XX)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

(省建设厅湘建价(XX)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XX)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

(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

(省建设厅湘建建(XX)423号)

11、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2、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3、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省建设厅湘建价(XX)236号)

14、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合同条款。

(二)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备案机关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三)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

附件一:

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附件二:

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三:

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四:

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附件五: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篇四: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

BF-XX-0212

单位级别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中加吉鼎A、B、C、D区住宅及配套设施、

E区

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ztdcht-01-XX0001发包人:

中铁建设集团中加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设计人:

北京立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局监制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文件。

1.3设计工程批准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的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费及支付方法

3.1本工程设计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三分之一的赶工费。

3.2本工程设计费详见附表三。

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3.8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并形成结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设计人在其设计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

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

5.1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

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3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

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按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

6.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作为违约金。

6.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以质量事故发生

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7.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7.2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7.3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7.4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

同时按本条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7.5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未尽事宜

篇五:

施工合同备案

附件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编号:

郑高建施合[]-号

1.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承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到建设环保局领取本表并填写。

2.外地承包单位需提供进郑备案资料;3.本表为一式四份,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质监站和建设环保局各一份。

附件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编号:

郑高建监合[]-号

1.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情况说明、监理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到建设环保局领取本表并填写。

2.外地承包单位需提供进郑备案资料;3.本表为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和建设环保局各一份。

篇六:

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XX〕13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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