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670686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DOCX 页数:61 大小:252.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1212.docx

CPA经济法基础班讲义1212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往年考试中分值为5至10分,考试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本章教材变化

2016年教材加入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类与备案类管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及其影响,删除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章学习思路点拨

本章主要阐述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与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商品、技术、服务三类贸易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大救济措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三大制度。

一、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提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提示】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2016新增)

核准管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1至10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的相应规定核准

(4)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备案管理

上述情形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1·单选题】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

(2013年)

A.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

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选项B:

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B.《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C.《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D.《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务院备案;

(2)选项C:

地方政府核准;(3)选项D:

省级政府核准。

2.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

(1)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资股份公司”)

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1)合作勘探开发的区域需经“国务院”批准

(2)中外合作者之间完全是契约式合作,合作条件、产品分配、风险分担完全由合同约定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投资者

中方合营/作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营/作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

合伙关系

损益分配

股权式企业:

按出资比例分配

契约式企业:

按合作合同约定分配

先行回收投资

×

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

(1)法人:

董事会

(2)非法人:

联合管理委员会

不设股东(大)会

董事会成员

≥3人

(副)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章程规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名额分配

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合作各方参照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产生

由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任期

4年

≤3年

董事会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临时董事会

≥1/3的董事提议

董事会召开条件

≥2/3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董事长委托或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董事会一般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特别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

(1)修改章程

(2)增减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解散

中止

(1)变更组织形式

(2)资产抵押

总经理

(1)1人,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3)经董事会聘请,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提示】董事长为合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3年)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

C.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B: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2)选项C: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3)选项D: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提示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提示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除了可以用以上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外,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1)现金出资:

①“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③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④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或人民币折算为外币,均应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作价出资:

①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链接】合伙企业中:

a.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b.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P122)

②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应符合下列条件(全部符合):

a.企业生产所必需

b.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③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b.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提示】“外方合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

a.取得法人资格: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b.未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投资者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链接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P479)

【链接2】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P485)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2年A卷、B卷)

A.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5%

C.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选项B:

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而非投资总额)的25%;(3)选项C: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比例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

(2)如果因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批准

【提示】“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P479)

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

(2)经“商务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质押

条件

(1)程序

①内部:

其他投资者同意+企业董事会同意

②外部:

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链接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故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P487)

【链接2】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P488)

(2)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方可质押(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P174)

效果

在质押期间:

(1)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2)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行为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2年B卷)

A.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经出质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让出质股权

C.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可以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D.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

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选项D: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4年A卷)

A.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合同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

C.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2)选项B: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3)选项D:

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5.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并购”)。

一般规定

要求

(1)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3)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债权债务承继

(1)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公告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概念

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境外公司

(1)合法设立且其注册地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

(2)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境内外公司股权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提示】第(3)、(4)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并购顾问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申报程序

(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提示】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特殊目的公司

概念

(1)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2)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提示】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批准

(1)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应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收入调回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

(1)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①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②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③并购境内企业

(2)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解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

①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②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③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④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工作机制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程序

(1)申请

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②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2)提请审查:

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提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联席会议审查:

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

①一般性审查: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

a.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b.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a)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b)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

②特别审查程序

a.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b.联席会议应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

【提示】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

③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4)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

(20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