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体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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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体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双重体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序号

隐患排查

一级要素

隐患排查

二级要素

隐患排查

三级要素

隐患排查

四级要素

隐患排查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危害程度

管控级别

1

企业基础

管理

资质资格

是否有企业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

是否有建筑业

企业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

是否有安全

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

市场行为

是否超越资质

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是否出借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7

是否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

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

企业基础

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否经过安全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9

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0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11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数量

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按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13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是否

履行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是否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

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是否健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6

是否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考核

奖惩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17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8

是否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9

是否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0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进行“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1

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2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24

是否编制隐患

排查标准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25

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各工区、各班组、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6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按规定

组织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27

隐患和问题是否

及时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28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治理

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29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30

是否将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

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31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32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是否编制年度

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计划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3

安全费用是否

按标准提取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4

安全费用是否

按要求使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5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是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36

是否建立安全

费用管理台帐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37

应急救援预案

和事故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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