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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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制度样本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
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
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
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
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
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
《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
(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
《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盗贼律》,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在伤害她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它一些犯罪。
《捕亡律》,规定在追捕罪犯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
作用1、阐明唐律指导思想;2、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及篇目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说明刑罚相关问题(用刑的必要性、实施、沿革使)
三、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一、对后朝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
体例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沿用唐律为多。
二、对东亚国家:
朝鲜《高丽律》、越南、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
唐朝刑事法律:
一、一般原则规定:
1、刑罚: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笞:
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臀、腿部的刑罚。
杖:
用大竹板锤击背、臀、腿部的刑罚(长形杖)
徒:
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
吧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500,3000里)
加役流:
适用于免死的罪犯(3000里,苦役3年)
死:
剥夺生命的刑罚,分:
(绞、斩)
*能够用铜赎五刑(”十恶”、”五流”除外;)
”五流”:
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时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大赦后又犯流刑)
*减刑时减一大等,加刑时同级逐加
2、重点打击”十恶”:
谋反:
图谋推翻现政权
谋大逆:
毁坏皇家象征物(宗庙、陵墓、宫殿)
谋叛: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
恶逆:
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邪术诅咒、造畜盅毒物伤杀人
大不敬:
危害皇帝人生安全和尊严(过失居多)
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
亲族互相侵害(多为平辈)
不义:
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
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明例律》: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誡。
”
3、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
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犯流罪以下的,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犯十恶不享有此特权)
背景知识:
八议入律始于《魏律》
(2)请:
经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一品至五品官员及八议亲属)
(3)减:
六、七品官员及议请范围内亲属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官吏贵族及家属犯流罪以下的,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
(5)官当:
官吏用官品抵罪,可用铜赎罪;因官当而解职的,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4、其它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70上15下和废疾(折一肢)——流罪以下用铜赎罪;80上10下和笃疾(折两肢和双目失明)——死刑的上请处理;90上7下——死罪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