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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辞职报告后旷工

提交辞职报告后旷工

  篇一:

递交辞职信后要不要上班

  篇一: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

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XX]128号),送达张某。

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

公司辩称: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X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

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

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

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XX年8月25日解除。

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

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

  成就,不能生效。

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

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所以,这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XX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536-7251043相磊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536-8588425)中国劳动XX第12期篇二:

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工作一个月辞职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

  您好!

犹豫良久我还是决定要辞职了。

  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了这份辞职信,对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

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非常感谢大家这一个月来对我的培养和照顾,让我从青涩的学生时代进入到成熟的社会环境当中。

  我不太喜欢写一些书面的东西,因为总觉得没有生命,没有感情。

就像我在这里一个月了,用文字怎么写得出来那些小感动和小开心。

记得第一次参加公司的考试的时候最后一道题目是;领导们的品性。

当时先是被吓了一大跳,后来又觉得很新颖,想法也很好。

可惜当时由于一些原因回答的比较笼统和公式化,今天在这里补上:

首先王经理;因为他最简单。

有点天真、孩子气,为人确实很正直,心地善良,在管理上稍具能力,学习、适应能力很强,有上进心。

缺点是耳根软,心软。

建议,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多多益善,要知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苏经理;在我进入公司第一天的时候就觉得这个人很圆滑,懂得为人之道——有时候要知道“圆滑”这个词并不是一个贬义词。

有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虽然不是很被认同,但有自己小小的坚持。

建议,自己明知道会有怎样结果的事情,能更改就不要让他发生。

陈经理;一直都挺敬佩陈经理的,“年轻”这个词从来都是跟“有为”分不开家的。

不为人知的耿直豪爽,这点是我最欣赏的地方了。

从面相上而言,装糊涂是你最大的特点,心底有着自己不与外人说的矜持、清高和骄傲以及自知。

贵在自知,所以我敬佩。

建议,坚持坚守不要动摇(其实这句话,我等于白说,因为你心里自己是有答案的)。

说实话,在这里工作是我这一个月以来一直很庆幸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因为我有看到每个人的闪光点还有人性的善良。

其实不是没有看到那些危险和无奈,而是一直相信美好多过残酷,快乐多过悲哀。

虽然有过些许不开心,些许难以置信,但总体来讲对我而言还是挺宝贵的经验的。

也非常感谢大家的介入让我的暑假生活这么多姿多彩。

然而犹豫再三,我还是写了这封信,还是决定离开,非常不舍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批准我的辞职申请书。

  (上述可能有个人主观色彩在里面,希望公司领导多包涵。

)最后祝愿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愿公司发展越来越好!

  此致

  敬礼!

篇三:

关于规范员工辞职手续的相关规定

  关于简化员工辞职流程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简化员工辞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特对辞职审批及工资发放相关要求如下:

  一、及时办理手续员工

  各单位在员工书面提交辞职申请并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提交hr系统,经行政管理部、档案室、办公室、企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财务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管理人员)最终审批。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工资将随同在职员工一起打卡发

  放。

  各单位应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前回收上岗证、工作服(当年发放)、工具及办公工具等物品。

丢失的,按照公司赔偿标准,将赔偿金额提交到hr系统。

  二、未及时办理手续员工

  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辞职手续的员工,工资要上交财务部。

但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部分员工办理辞职手续,辞职程序结束后,各单位每月一次书面汇总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将工资打卡发放。

集团部室由企管部汇总报财务部。

因休假上交的工资,员工正常出勤后,参照本条执行。

  XX年5月1日前辞职的员工,各单位通知财务部打卡发放工资时,应根据规定扣除已核算审批的工龄工资。

新入职不满7天辞职的员工不得在工资表中计算工资。

  本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xx集团

  XX年10月

  篇二:

递交辞职报告后

  篇一:

散伙的艺术:

递交辞职信后的一个月该做啥

  散伙的艺术:

递交辞职信后的一个月该做啥

  每年,常常有那么几个离职高峰期,于是那段日子里,我们几乎每周都收到数个不同风格的告别邮件,隔几天中午就得安排不同告别午餐。

席间大家以茶代酒,举杯齐眉,拍着胸脯相约纵使以后各为其主,同袍之谊莫逆之深,苟富贵勿相忘。

由于每年都有这样的戏码,我们早就学会了各种体面的迎来送往招式。

甚至把汪伦踏歌相送那套也学来,喧宾夺主地把送别会办成自己的个唱会。

  对于那些要离职的人来说,终究是有或多或少说不出来的苦。

  根据调查,职场人跳槽的主要原因中,对于现工作的不满比对于未来工作的向往要更高。

但任何关系的决裂都不是按掉开关那么简单。

按照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信的行业惯例,从提出离职到真正离开原公司、单位还有极其微妙的一个月的时间。

这一个月的业绩考核往往不再是业务,而是如何展现散伙的艺术。

而此种艺术的精髓,常在于对三种距离的拿捏。

搞清楚自己跟公司的距离是其一,不要把自己当外人,也不要把自己当内人。

  所谓“不要把自己当外人”无非是继续遵守公司里面的各种规章制度。

离职是可以舒一口气,但不是在提交辞呈之后马上生效的,要谨记自己正式的离职日期。

在此之前,还得该遵守的遵守,该服从的服从,以免落人口实。

  至于“别把自己当内人”,就是当离职的信息已经发出,公司就不可能真正当你是自己人了。

别打那些最后捞一笔的小算盘。

比如说那些原来已经安排好的公务考察、出国培训之类的美差,哪怕领导不开口,也请自动退出吧,省得背脊成了马蜂窝。

另外,真正关于公司核心决策的那些会议,尽量可免则免,避免弄得个瓜田李下相互不自在。

  再是重新审视与领导和与同事们的距离。

  在离职前的一个月,作为“内外不是人”的角色的好处是,你可以开始怀抱“天下为公”的理念了。

以往在办公室,不免按照职位高低和利益远近把周遭的人分成三六九等。

领导永远在金字塔的上方,为了领导的利益和喜好,得罪一两个不同利益集团的同事当然是不在话下的。

然而在这最后的岁月,众生该是平等了。

因为根据统计学概率分析,你以后跟这些老领导老同事山水有相逢的概率是平均,再也没有必要因此失彼。

特别是那些曾经结下的怨气和梁子,好好利用这种离别的哀愁约个咖啡共个饭,一笑泯之,求个清清白白地来,干干净净地走。

最后是提防和人事的距离。

  中国人相信所谓“人之将走其言也善”。

于是不少的公司都有让人事采访即将离职的员工的那一套。

原则上是为了了解对公司组织架构和各种策略的真实想法,却往往能套出不少其他的秘密。

  在跟人事进行这种最后的交谈之前,请自己想清楚,事实上离职以后这个公司的一切与你已经不再相关了。

所谓给公司提出最后建议的想法是天真的。

如果真的如此这般要为公司好,大概也不至于要出走。

更别说你认为对的意见是不是真正能帮助公司了。

况且为了佐证你说的情况,还得提出一大堆例子,免不得要牵着出一大群人。

这样的话,之前那些善始善终的努力就都白费了。

  想象一下这种最后的谈话同理发生在情人间的分手时刻,你语重心长地说:

“我现在要跟你分手了,为了你以后更好,我给你提三个改进的意见。

第一”想到这里,你大概已经可以同时幻听到“啪”的一声,和感觉到脸上火辣辣的痛了吧。

何必呢。

篇二: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职工提交辞职申请后不再上班

  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称,“本人现提出辞去在

  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后不再到单位上班。

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关于解聘张某职务的通知》(鲁××发[XX]128号),送达张某。

某有限公司仍一直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于XX年1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80000元、XX年7月至今的工资65000元。

公司辩称: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于XX年7月26日提出辞职报告,系主动辞职,申请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解除,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焦点归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递交书面辞职后即离开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的规定,而公司在其离开公司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这种情形下,张某的辞职行为能否产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XX年7月26日,张某虽然在递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并不再到单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辞职行为应当无效。

且张某递交辞职报告后,某有限公司仅解聘了其工作职务,并没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仍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认定,某有限公司不认可张某的辞职行为。

双方的劳动关系可按待岗处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辞职报告载明,辞去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和工作,便不再到单位上班。

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应于XX年8月25日解除。

张某应于该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其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三、焦点辨析:

  张某系行使法定权利主动辞职,未严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规定,在权利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明显瑕疵,有违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结论,则某有限公司应继续负有为张某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某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益,出现这的结果,有违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时作出解除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是由于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严谨,也可能是由于该公司并不同意其辞职,以此种方式执意挽留张某。

但无论如何,只要张某没有主动收回辞职报告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辞职权利就不应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辞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并不能影响到辞职的效力。

如前所述,劳动者辞职,负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者未忠实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辞职行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后的三十日内,辞职能否生效应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

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可以认同劳动者辞职行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义务;也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而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可以持放任态度,继续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做了后两种选择,劳动者的辞职行为会因法定条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

另一种情形是在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满三十日后,劳动者已经以旷工的形式,消极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辞职行为应当生效。

用人单位因未在三十日内主动做出选择,而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如果此时仍肯定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则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束缚,这在法理上与宪法关于公民就业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实践中,没有用人单位愿意为一名长期旷工的职工,继续承担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所以,这

  种假设在生活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综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XX年8月25日解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张伟泉潍坊市寒亭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536-7251043相磊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536-8588425)中国劳动XX第12期篇三:

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别轻易提交辞职信

  如果老板想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让你递交辞职报告,这时候,你可千万不可草率听从而轻易提交辞职信。

因为这决定着劳动关系存在或解除,并进而决定着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不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辞职信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的同意,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两条规定,即第24条和第28条。

根据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员工辞职信和用人单位的同意表示可以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则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协商解除情况,即用人单位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先行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关键。

而辞职信则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员工先行提出来的,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许多情势下,即使员工不写辞职信,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维持下去,用人单位也是会找理由辞退员工的,如提出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等。

无论用人单位以哪种理由辞退员工,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供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其次,还必须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除非员工确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过错包括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人在职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提醒大家:

如果不是你自己真的想辞职,而是与单位有不同意见,或是单位想与你解除合同,你千万不能经率地递交辞职报告。

  篇三:

提交辞职信流程

  辞职的一般流程是什么第一步:

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

  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

  用语。

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

  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

和主管详谈

  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

  一步。

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

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

  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

  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的初衷。

切忌不辞而别,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

  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第三步:

交接工作

  第四步:

人事手续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

  档案转出。

另外还有你的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

假如你已经找到了新

  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

  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五步:

开离职证明

  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六步:

储存工作档案

  在辞职前,你就应当做一个有心人,平日就做好业务知识管理。

将每项业务的程序与必

  要技能,都用文字记录下来,储存在档案或电脑里,这样离职时才可以移转出去。

这种做法

  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对你也有好处。

任何业务或经验,若不能够加以整理、记录,很难转化

  成个人财富。

这种积累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内持续升迁,或取得外界机会的必备

  条件。

  离职流程

  一、离职申请:

  公司所有职员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辞职报告》。

(以部门负责人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起算)。

  《辞职报告》应由员工本人自行书写,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部门、何时入职、

  辞职/离职原因等。

  二、离职交接:

  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职员提交的《辞职报告》后,应在3日内给予批复。

不同意辞职应尽

  快组织与职员谈话并就导致职员离职的相关问题量力协调;同意职员辞职应第一时间通知综

  合部,并发放《离职人员会签单》。

  1.离职人员领取《离职人员会签单》,填写姓名、部门、职务以及到离职时间,上述内

  容由离职人员自填;

  2.《离职人员会签单》部门意见应在该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

  写,同时部门负责人须将该员工在职的考勤情况及定级工资上报综合部,核算工资。

工作交接主要有工作、工具、技术资料、文具用品等交接,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如交接事项较多应另附淸单。

  3.《离职人员会签单》交由公司综合部库管员办理物品退还手续,同时注意扣除服装、

  保险、公物毁损扣款等,确认无误后签字。

注:

项目部的离职人员由项目部代管仓库/后勤的

  人员负责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及注明需扣款事项,综合部库管员负责日后查验。

  4.《离职人员会签单》交由综合部填写,根据其部门负责人出具的考勤明细情况、工装

  扣款、保险扣费、工作牌回收等项填写表格;并根据相关制度应扣除该离职人员违约金数额;

  收回上岗证;在“其他”栏中填写应发工资合计数额:

¥xxx元。

确认无误后签字;

  5.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后,由物业经理批示。

  6.最后,离职人员凭该表到财务室(综合部财务员处)结算工资。

  7.最后所有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三、薪资核算:

  1.辞职人员统一在每月实际发薪日(每月15号)结淸所有薪资.

  2.开除人员经领导协商后在员工离职后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中扣

  除。

篇三:

公司辞职流程离职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

  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出辞职申请。

  1、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当提前五天提出辞职申请。

正式员工辞职的,一般岗位员工应

  当提前三十天。

  2、员工辞职无论岗位及工作年限,统一采用由本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制发的《离职申

  请书》(详见附件一),以书面形式提出。

  3、提交申请。

试用人员及一般正式岗位员工应当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中层以上的管理

  人员应当向本公司总经理提出。

  4、负责受理员工辞职申请的部门,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后,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

  对绩效好的员工应当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待遇的可能性。

  二、辞职申请的审批。

经沟通无效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照不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最终批准同意后,员工方能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1、一般岗位及技术岗位员工的辞职申请,应当分别经直接上级主管签署意见后,并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的辞职申请,应当经总经理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备

  案。

  三、办理离职手续。

  1、辞职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并指导其办理离

  职手续,并签署《员工离职单》(详见附件二)。

  2、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离职移交主要包括:

工具移交(各类钥匙、办公用品及电脑设备、

  移动存储设备等)、资料移交(即客户资料、销售数据及销售计划、方案等)、和工作交接等。

  以上所有移交手续应当经部门主管或指定的交接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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