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认真做好瓜果蔬菜运输就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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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认真做好瓜果蔬菜运输就业doc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瓜果蔬菜运输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04]85号

发布日期:

2004-6-15

执行日期:

2004-6-15

生效日期:

1900-1-1

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政府: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农三机、农用四轮运输车,下同)驶入中心城区。

具体范围为:

长江大桥和长江以南,长江二桥连接线、绕城公路(含)、板桥汽渡围合区域以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美化市容环境,减少空气污染,维护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并且保证瓜果蔬菜及时运送到位,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逐步采取机动货车替代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运送瓜果蔬菜进入中心城区。

具体措施如下:

 

一、今年开始,江宁、六合区,溧水、高淳县的瓜果蔬菜运输一律采取机动货车替代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区、县政府及市公安交管局要做好相关运输方案,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加强宣传工作,在6月15日前要通知到每一个农户。

 

二、针对浦口区瓜果蔬菜运量大,替代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浦口区瓜果蔬菜运输工作的替代工作从2004年开始准备,从2005年开始执行,过渡期为一年。

今年瓜果蔬菜运输采取指定时间、路线进出方式进行(具体允许通行的时间和路段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另行通告明确)。

 

三、浦口区政府要与安徽省巢湖、滁州、和县、全椒等与其接壤的区县政府做好协调,并以函件告知我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如有必要可会同市规划局、公安交管局在合适的地点设置外地来宁的瓜果蔬菜交易市场,或指明等候入城的路段,并负责组织落实好转运车辆的管理和瓜果蔬菜的销售等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请三区两县政府认真调查、合理安排、积极疏导、精心组织,做好瓜果蔬菜的运输工作,确保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再驶入城区。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04]2号

发布日期:

2004-1-4

执行日期:

2004-1-4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苏政传发〔2003〕201号)以及曾培炎副总理元月2日重要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投资迅速增加,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工作环境明显改善,但同时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及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仍较为严重,有的还相当突出,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建设市场和经济秩序,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给社会稳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切实关心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拖欠问题。

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来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分工。

 

市政府成立“南京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戴永宁副市长

 

副组长:

魏竹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平贵市建委主任

 

成员:

程晓蔚市计委副主任

 

李淞泉市建委副主任

 

贾德裕市建工局局长

 

余信祥市建工局副局长

 

王懿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吴德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明才市水利局副局长

 

黄新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东宝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竟成市司法局副局长

 

姜洪鲁市法院副院长

 

胡升荣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建委。

陆平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贾德裕、吴德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由市建委负责清欠工作的总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清欠工作的总体进展安排及检查;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清欠中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市司法局负责民工权益的援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建设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款到位和使用的监督;市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诉讼应积极受理,快审、快办。

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清欠机构,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举报电话。

 

三、明确清欠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力度。

 

(一)明确拖欠工程款的还款时限,加大惩处力度。

 

1、对于已竣工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4年1月1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

确有困难的,必须在1月10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

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还款合同要向市、区县清欠办备案,还款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对于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依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3、对于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

 

4、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要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

对拒不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管理部门均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不发放其新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同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不良记录。

 

(二)切实解决好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民工工资情况和与民工签订情况。

严格执行新颁布的《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民工,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的,要优先偿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从而造成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对于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导致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并依法查处。

 

对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

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要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劳务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长效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

 

工程建设领域要深化改革,加快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中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工程项目也提倡实行工程担保。

当前,重点应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

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也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在防止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

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垫资施工、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大事,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摸清情况、及时处置、化解矛盾,建立起处置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综合治理、分工协作,形成协调、高效联动的工作网络。

舆论部门要正确引导民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大局稳定,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00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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