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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发言稿

法官助理发言稿

1.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争论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争论稿)》中细化了法官助理的职责,即法官助理在法官详细指点下履行下列12项职责:

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代表法官掌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接待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律师阅卷;依法调查、收集、核对证据;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2.怎样作好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详细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点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掌管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九)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依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不久前刚刚结束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

我国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冲突相当突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指出,要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案多人少”和西部的基层法院,优先推行法官助理工作。

早在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打算。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国18家法官助理试点单位,开头试验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本报记者采访了作为试点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及非试点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了解了几年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运转状况。

价值:

为什么要设法官助理?

核心问题:

在我国,法官是担任审判的司法人员,书记员则担任庭审记录,法官助理缘何产生,它在司法改革中对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东营中院:

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一方面由于该院民庭法官一年案件审判量在170件左右,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是法官全体建设的需求,有利于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问案件、加强学习、提升法官专业素养。

房山法院:

我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要削减法官的数量和工作量,就需要设置审判帮助人员来帮助法官完成审判帮助性工作。

设置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加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全体素养,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造了条件。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该院自2001年起开头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该院每个业务庭都有3至6名法官,一般只要1名书记员,法官办案只能事必躬亲,在案件数量激增的状况下,不只铺张人力资源,而且影响效率;被大量事务性工作缠身,法官学习研讨几成奢望,业务素养难以提高。

由于工作忙乱无序,有时法官的职责便由书记员、法警代行,书记员、法警的职责则由临时人员代行,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厉 性,影响了案件质量。

专家看点:

原中国政法高校校长、博士生导师、终身教授陈光中:

效率问题对法院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一个问题,处理效率问题要求法官要精选,法官要集中精力处理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效率要听从公正,但效率上不去也不行。

法官助理制度是处理效率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

中国人民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

由法官助理去作帮助工作,法官才能真正专注于审、判。

法官是一个特别的职业,没有相当的素养和水准是很难胜任的。

我觉得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是很严重的,有助于构建我们现代化的诉讼制度。

清华高校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晨光:

法官是一种高成本的职业,他就不应当干低成本的事情。

法官助理在整个案件的科学管理、案件的有效处理、减轻法官非审判的工作量方面的作用是特别大的。

来源:

法官助理从何而来?

核心问题:

如今,对于法官助理的来源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依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实际状况,法官助理的来源也各不相同。

房山法院:

法官助理的来源次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

新招助理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

转化助理是指已取得了法官资历、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阅历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

兰州中院:

2006年初,该院实行主审法官竞争上岗制度,有86名现有法官报名参与,67名法官被确定为主审法官、主执行员,13名法官被确认为法官助理,这是该院初次设立“法官助理”。

换言之,该院的法官助理都是从正式法官中“退”下来的。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2001年7月,该院招收了7名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接收了2名选调生,将他们统一任命为法官助理,为部分经过选任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担当审判帮助工作。

东营中院:

试行之初,法官助理全部由当时的正式在编书记员转变而来。

专家看点:

陈光中:

过去我们的高校生、讨论生或者博士生进最高法院先当书记员,然后当法官,或者是助理审判员,现在应当是进来以后不是当书记员就是当法官助理。

北京高校教授潘剑峰:

我个人认为改革最终的目标是要法官助理相对的职业化,目前他的来源有三个:

一是有阅历的书记员。

3.关于法官助理

编辑本段法官助理的概念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帮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帮助法官进行法律讨论,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预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目前,在我国,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究阶段。

编辑本段法官助理的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详细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点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掌管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九)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依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编辑本段职业要求

一般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目前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但也有部分面对社会应考,对于工作阅历没有详细要求。

编辑本段薪资行情

目前法官助理一般来讲是享受公务员待遇,年薪在20000元左右,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比较大。

对于从法院内部选任的法官助理,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1]。

4.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进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由于,切实处理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需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动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把握在政治坚决、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阅历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别,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帮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帮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转,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注重,在全市法院阅历沟通会上做了阅历引见,遭到充分确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依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次要职责是帮助法官查阅卷宗,依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恳求和反对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供应一份案件基本状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看法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供应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讨论成果和讨论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点下,帮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担当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担当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供应了牢靠论据和可行自创。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正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正和正义,必需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把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只担当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担当着审前预备阶段大量的帮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肯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讨论和实务探究,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扬、指点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明显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添加,疑问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旧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形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而,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别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需。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讨论论证调查,打算在民二庭领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次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该庭次要担任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简单,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缘由,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进展设想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

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根据裁判工作以及裁判帮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亲密协作、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而,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次要基于以下准绳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依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状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客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削减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阅历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准绳,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别”的准绳。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现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帮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详细担当,保证法官用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愈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准绳。

担任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加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构成“隔离带”,削减。

5.法官助理职位怎样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帮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帮助法官进行法律讨论,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预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详细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点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掌管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九)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依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6.法官助理是什么样的职务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帮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帮助法官进行法律讨论,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预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详细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点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掌管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九)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依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7.法官助理是从事什么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帮助工作的司法人员。

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帮助法官进行法律讨论,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预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详细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点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吵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三)代表法官掌管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四)办理担当法律救济义务的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七)办理托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八)帮助法官实行诉讼保全措施;(九)预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材料;(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十一)依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帮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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