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的法官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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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的法官视角
社会舆论的法官视角
——以广西区内法官对舆论的态度为测量中心
前 言
诉讼过程中,媒体、公众的审视无处不在,法官行使审判权屡屡被置于聚光灯之下。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接受舆论监督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民主,能对司法不公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社会舆论与审判权运行的关系,裹挟着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互联网、自媒体、道德冲突、律师死磕这些极具吸引力的传播元素,使司法案件、法官持续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相应地,如何协调二者关系也成为司法理论的一大研究热门,相关研究成果日趋丰富。
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中,还是司法实务探讨中,作为被舆论所审视的对象、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这一群体反过来如何看待社会舆论,却鲜有关注。
法官这一角色对舆论的感受与评价、迎合或抵制、是否有缓解舆论压力的制度需求等,这些在整体上还未形成较为明晰的问题意识,更遑论对其进行深度研究了。
在法律与舆论这两个不同系统相互交流的话语互动中,法官通过办理案件、做出裁判来进行话语表达,而不是直接地参与到与公众舆论的辩论与交锋当中。
现实中,法官对舆论的态度,尤其是在司法个案中法官对舆论的看法往往被简约化为法院的官方措辞。
互联网的普及化使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出现许多崭新的内容,但法官对这种新变化的准备却远未充分。
探寻法官对待舆论的态度并不是“权力撒娇病发作”,法官所承受的舆论压力需要得到关注、疏导与指引,司法者能否以积极、健康、正确的态度对待社会舆论对于处理好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同样重要。
作为冲突漩涡中的职业群体,法官的真实态度与诉求不应被掩盖于混沌之中。
为此,课题组从法官的视角出发,探讨法官对待社会舆论的态度,并提出法官如何对待社会舆论的建议与对策。
一、调研设计、测量方法与样本情况
(一)问卷指标体系设计
针对法官如何看待社会舆论这一主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能反映法官态度的主要测评因子,藉此来建立一个评价法官态度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如表所示:
表一:
评价法官对待社会舆论态度的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法官对待社会舆论态度的综合评价
法官对舆论主体的认知
A1法官对公众关注偏好的认识
A2法官对公众识判能力的认知
A3法官对公众思维惯性的认知
A4法官对公众理性程度的认知
法官对舆论影响司法情况的评价
B1法官对舆论正面作用的评价
B2法官对舆论是否影响审判权运行的评价
B3法官对舆论影响审判权运行途径的认识
B4法官对具体案件中舆论影响审判权情况的评价
法官对如何处理舆论与审判权关系的态度
C1法官对是否应限制公众讨论未决案件的态度
C2法官对审判过程中应否考虑社会效果的态度
C3法官考虑公众意见的具体情况
法官对缓解舆论压力的制度需求
D1法官对减小舆论压力的制度需求
D2法官对制度设置的期待
根据调研需求,在借鉴国内多个相关主题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将上述指标细化并设置相关问题,形成一份测量法官对社会舆论态度的调查问卷。
选项设置主要采用李克特(Likert)五级量表的形式,要求被调查者从非常不同意(一定不考虑)到非常同意(一定会考虑)五个量级对相关问题进行评价。
正式调查之前,课题组进行了试操作,并对问卷的选项设置、问题表述方式等进行了修改,确保受访者能无障碍阅读使用。
(二)测量方法
问卷调查在广西区内法院展开,调查对象为该地区三级法院的法官。
除对南宁市少部分基层法院法官发放纸质问卷外,其余均通过广西法院内部信息网(2015年4月22日后改为广西法院综合管理系统)的电子邮件系统完成。
考虑到现实中有部分法官长期承担非审判岗位工作,课题组对受访者进行了初步甄选,重点选择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以使调查结果能更好地反应出那些直接承受舆论压力的法官对社会舆论的看法与态度。
在问卷前言部分,课题组向受访者作了匿名声明和答案无对错声明,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受访者隐私,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因对其特殊身份的顾虑而产生的“社会称许性偏见效应(social-desirabilitybiaseffect)”。
调查开展过程中,课题组首先根据地理分布抽取了广西14个地级市中的12个作为初级抽查单位,对该12个地级市的中级法院发放调查问卷;之后,再在每个地级市地理区域中随机抽取3-5个区(县),对该区(县)基层法院发放调查问卷。
最终,总共回收问卷183份,其中有效问卷178份,问卷有效率为97.3%。
样本的地域构成、级别构成如表二、表三及图1.1所示。
表二:
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在广西区内的分布
地区
南宁
桂林
河池
钦州
崇左
防城港
百色
贺州
其他地市
总计
样本
47
22
22
17
14
13
12
11
25
183
百分比
25.7%
12.0%
12.0%
9.3%
7.7%
7.1%
6.6%
6.0%
2.7%
100%
表三:
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所属法院级别分布
法院级别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总计
样本
11
48
124
183
百分比
6.0%
26.2%
67.8%%
100%
图1.1:
样本区域、级别分布图
图表显示,受访者的地理分布较为均匀,级别分布呈正三角形结构,即基层法院样本最多、中级法院次之、最高法院最少,这与当前广西区内法官级别分布状况大致相符。
测量工具主要采用SPSS20.0进行统计分析,兼采Excel、Visio、Powermap等进行图表制作。
(三)样本情况
1.有效样本的主要人口学特征
表四:
有效样本的主要人口学特征
信息项
类别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男
103
57.9%
女
75
42.1%
年龄
30以下
53
29.8%
31-40
57
32.0%
41-50
55
30.9%
51以上
13
7.3%
学历
专科
1
0.6%
本科
138
77.5%
研究生
39
21.9%
担任法官年限
5年以下
47
26.4%
5-10年
41
23.0%
10-15年
28
15.7%
15-20年
21
11.8%
20年以上
41
23.0%
所在业务庭
刑事审判庭
32
18.0%
民事审判庭
56
31.5%
行政审判庭
17
9.6%
立案庭
14
7.9%
派出法庭
16
9.0%
执行庭(局)
12
6.7%
其他
31
17.4%
职务
助理审判员
54
30.5%
审判员
65
36.7%
庭长、副庭长
38
21.5%
审委会委员
20
11.3%
*有效问卷N=178(少量问卷中受访法官对个别题目未予作答,课题组对该题目下有效问卷的数量作相应减少处理)
通过对受访者主要人口学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得知,有校样本在性别、年龄、学历等项目上的分布基本符合测量要求,无明显偏重某一类别的情况,因此本调研的抽样精度处可接受范围。
2.法官的舆论感知来源与媒体使用情况
(1)法官主要通过网络、电视等来了解司法案件和法院、法官相关舆论,其中网络是法官使用最为频繁的途径。
图1.2:
法官使用媒体频率均值等级
课题组对法官的媒体使用频率按“经常”、“比较经常”、“一般”、“偶尔”“从不”由高到低分别赋值为5、4、3、2、1,通过数据输入并运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得出一组可以描述法官媒体使用情况的基本数据:
受访者对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的使用频率等级均值分别为4.62、3.25、3.32、1.76,表明受访者使用这四种媒体的频率大致处于经常、一般、一般、偶尔的水平。
受访者对“网络”的使用频率最高,178个有效样本的标准偏差为0.708,众数为5。
标准偏差即标准差,能反映一个数据集的离散程度,标准偏差越小,这些值偏离平均值就越少,反之亦然。
标准偏差为0.708表明数据整体相对集中在4.62这一均值左右,而偏离4.62较远的选项如“偶尔”、“从不”的情况较少。
5表示“经常”,众数为5表示网络使用频率为“经常”的受访者最多,178名受访者中有130人使用网络处于“经常”的频率,占73%,选择“经常”“比较经常”这两项的受访者更是超过91%,且178名受访者中无一人选择“从不”选项,表明网络已经成为法官获取新闻信息、感知涉诉舆论的最主要媒介。
在使用网络时间上,每天上网时长在1-3小时的受访者最多,有87人,接近50%。
总体而言,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法官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图1.3:
法官每天上网时长
(2)法官对涉诉舆论普遍持比较关注的态度。
表五是否关注网络中的涉诉舆论
频率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常关注
47
26.4
26.4
比较关注
91
51.1
77.5
一般
30
16.9
94.4
偶尔关注
8
4.5
98.9
从不关注
2
1.1
100.0
合计
178
100.0
表六是否关注传统媒体中的涉诉舆论
频率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非常关注
40
22.5
22.5
比较关注
93
52.2
74.7
一般
28
15.7
90.4
偶尔关注
16
9.0
99.4
从不关注
1
.6
100.0
合计
178
100.0
法官对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里涉诉舆论的关注程度均较高,关注程度为“比较关注”以上的法官人数,网络中涉诉舆论的有138人,传统媒体133人,累积百分比分别占77.5%和74.7%。
在关注度均值上,按照从5到1的赋分规则,法官对网络舆论的关注均值为3.97,传统媒体为3.87,接近“比较关注”的水平。
众数均为4,即选择“比较关注”的法官最多,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分别为91人、93人。
作为司法群体,与普通人相比,法官往往对高曝光案件、涉诉舆论更为敏感,法官的微博、微信圈子中法律、舆论相关的内容也更为丰富。
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官不是人们印象中“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写判决书”的刻板群体,而是非常关心公众对法院、法官、案件、判决的评价,尤其关注公众的负面信息评价和争议性案件相关舆论的。
与此同时,舆论中不理性的声音甚至侮辱、谩骂往往也让法官感觉公众对自身存在较多误解。
(3)法官极少对司法案件或涉诉舆论公开发表评论。
法官对司法案件或涉诉舆论发表评论的方式有匿名和实名两种方式,匿名方式下法官可以像普通网民一样对某个司法案件发表看法,而实名方式下法官则需要明确表明身份,例如在电视、报刊媒体上接受采访、在实名认证的微博、博客上发表文章等。
受访法官参与网民讨论的频率、在网上发表专业评析的频率均值都是1.76,处于“从不”与“偶尔”之间接近“偶尔”的水平。
178名受访法官中,149人从未接受媒体采访,占83.7%;有接受媒体采访经验的法官中,频率为“偶尔”的有26人,频繁为“一般”的仅3人,整体频率均值为1.18。
受访法官拥有博客、微博的比例达48.0%,但经访谈了解到,使用博客、微博的法官中极少有采用法官身份进行实名认证的。
法官较少对司法案件或涉诉讼舆论公开发表评论,原因一方面在于,大多数法官工作繁忙,使用网络和博客、微博通常用于浏览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很难抽出时间来发表评论;另一方面,法官言论易引发舆论关注与律师炒作,法院与法官对此均持谨慎态度。
图1.4:
法官网络参与情况均值等级
受访法官参与网民讨论、在网上发表专业评析的频率也与法官年龄间呈递减关系,即法官年龄越大,在网络上参与对司法案件及涉诉舆论的总体频率就越低。
30岁左右的青年法官参与网民讨论、在网上发表专业评析的频率在四个年龄段的法官中是最高的,原因在于其对网络接受程度高,且年轻气盛,容易被不理性舆论激发参与热情;51岁上以的法官则少有参与网络讨论的行为。
图1.5:
不同年龄段法官的网络参与情况
接受媒体采访频率则与法官级别存在正向递增关系,即法官级别越高,接受媒体采访的频率就越高。
高级别法官通常承担了更多的复杂、疑难、影响力大的案件的审判工作,而这类案件通常更能吸引媒体关注,因此接受媒体采访的频率要高于低级别法官。
图1.6:
不同级别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情况
尽管存在内部差别,但总体而言,法官以个体身份对外“发声”的频率处于较低水平。
在对外发表言论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官行为规范对此作了相对保守的规定。
我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法官个人言论多以限制为主,例如2010年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要求法官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80条要求法官“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
由此可见,在法律制度的预设中,法官的形象应当是谨言慎行的。
由于法官言论可能会影响法官形象、司法公正、判决权威,因此即使是面对民意操弄与律师煽动舆论时,法官的个人辩解与回应亦不被鼓励。
无论我国还是西方国家,在要求法官与社会舆论保持一定距离这点上都是相同的。
然而我国公民素质、法治环境又与西方有所不同,司法的权威性不足,司法公信力不高,面对质疑,法官个人也容易产生焦虑与不自信。
面对舆论压力如何摆正心态、有效应对,如何平衡司法为民、回应群众期待与保持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等诸多要求,这也是很多法官可能要面对的问题。
二、实证调研
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探寻法官对舆论的看法与态度,本部分将从法官对舆论主体的认知与评价、法官对舆论影响司法情况的评价、法官对如何处理舆论与审判权关系的态度、法官对缓解舆论压力的制度需求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官对舆论主体的认知
1.关注偏好:
负面信息与恶性案件更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
调查问卷列举了近几年与法院、法官相关的6个事件和活动,由受访法官通过不定项选择的方式选出其认为容易引起舆论关注的涉法新闻,结果显示:
受访法官普遍认为公众更喜欢关注与法院、法官相关的负面信息。
例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以149票居于榜首,这固然与事件本身足以引发关注的轰动效应有关,但将排在第2位的法官吐槽“领导乱打招呼”与排在第3位的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获好评这一负一正的两个事件相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前者影响力远不如后者,但法官仍认为公众对包含负面信息的前一事件更为关注。
而对于最美基层法官事迹、带着微博去执行这类由法院发起的正面活动,受访法官则认为公众对此缺少关注热情。
图2.1:
公众对不同涉法事件的关注情况
对于司法案件来说,在课题组选取的广西区内法院审理的8起司法案件中,受访法官认为涉及干群冲突、官员受贿、性相关犯罪、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更容易引起舆论关注,而普通民商事纠纷的社会关注程度较低。
“只要是负面的,媒体和舆论就特别感兴趣,而正面的则不关心。
”一名受访法官如是说道。
图2.2:
公众对不同司法案件的关注情况
2.识判能力:
舆论主体对司法案件缺乏识别判断能力和司法定性能力
表七:
舆论主体识判能力分析
多数民众并不了解案件真相
公众对案件的定性缺乏法律知识
公众会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对对未决案件进行舆论审判
N
有效
178
176
177
缺失
0
2
1
均值
4.27
3.94
4.24
均值的标准误
.059
.072
.060
中值
4.36
4.08
4.33
众数
4
4
4
标准差
.792
.958
.795
方差
.627
.917
.631
极小值
1
1
1
极大值
5
5
5
受访法官对问卷中“公众实际上并不了解案件真相”、“公众对案件的定性缺乏法律知识”、“公众会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三个选项的认同度均值分别为4.27、3.94、4.24,第一、三项超出了“比较同意”的水平,第二项接近“比较同意”(见表2.3.1)。
对这三个选项较高的认同度反向表明受访法官对舆论主体的事实识别判断能力及司法定性能力的评价都是比较低的。
90.4%的受访法官认为多数民众并不了解案件的真相,75.9%认为公众对案件的定性缺乏法律知识。
绝大多数民众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对事实的识别判断往往依赖于媒体报道的信息、耳濡目染的文化与传统、个人生活经历等,有时并不能区分哪些事实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何种影响。
“真相”不仅包括影响公众情感偏好的事实,而且包括跟法律认定相关的事实,尤其后者才具有司法裁判上的意义。
一个司法案件可能包含诸多事实,但并非所有细节都属于法律事实;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件,一个细微的差别有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
以2013年的李某某轮奸案为例,李某某为星二代、官二代这一事实不属于法律事实,反之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7周岁则是法官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事实,但社会公众会依据前者带来的情感偏好而要求重判,忽略甚至是无视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这一法律事实,甚至认为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特权的表现。
法律是一门经验性科学,法律的适用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则,而这些原则与规则必须通过深入地学习与反复地磨练才能掌握。
法官直接面对当事人,能够了解与掌握更为客观、全面的事实,这也是普通公众不具备的条件,因此大多数法官认为公众对司法案件缺乏相应的事实识别判断能力和司法定性能力不无道理。
图2.3:
法官对民众了解案件情况的评价图2.4:
法官对民众法律知识的评价
有效样本中89.2%的受访法官认为公众会超越司法审判程序对未决案件进行舆论审判。
裁判结果生效之前司法案件都可称为未决案件,而未决之前,媒体与公众可以在案件发生阶段、案件发生后到法院立案前(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对案件进行曝光与讨论。
现实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常常是重立场轻是非、重反面轻正面、多悲情少理性,而普通民众所了解的事实往往经过传媒刻意筛选并有意夸大的信息。
由于法官基于职业纪律的要求不能对未决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而媒体、公众、当事人、律师、学者、公知、微博大V等均可从各自立场与观点出发对案件发表意见。
舆论场上的意见主体看似不少,但由于不同主体影响力大小不同,不同当事人及代理人“炒作”意愿与能力存在差异,两种相互对立的立场所能引起舆论共鸣的力量也有所不同,因此现实中往往容易出现舆论观点一边倒的情况,进而以一种激进的民意方式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决。
对未决案件进行舆论审判的情况在不少高曝光案件中屡屡发生,例如药家鑫案、邓玉娇案等,这无疑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压力。
图2.5:
法官对公众“未审先判”情况的评价
3.思维惯性:
对法官的审判公正度信心不足
受访法官对“公众大多认为案件中强势一方会运用非正常手段影响审判”、“公众大多对案件中弱势一方心存同情”、“公众大多对法官抱有不信任感”三种说法的认同度均值分别为4.08、4.38、3.89,处于“比较同意”上下水平。
82.5%的受访法官对“公众大多认为案件中强势一方会运用非正常手段影响审判”持比较同意以上观点。
尽管法院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职责,但现实中“法官接受吃请并收礼”、“法官集体嫖娼”、“领导跟主办法官打招呼”等这类的负面新闻曝光出来,无疑给法院整体形象蒙上一层阴影,也造成当事人容易相信以非正常途径“搞定”法官更有利于胜诉,而钱、权实力较强的一方当事人无疑能够在这些方面占据更多优势。
尽管法院通过推行自身改革、借力外部监督等方式不断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廉洁与公正,也取得了很多实效,但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一个丑闻能使司法公信遭受重创,要扭转公众这种思维惯性任重而道远。
图2.6:
受访法官对舆论主体思维惯性的评价
93.8%的受访法官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强弱势的差别时,无论弱势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公众都会把同情心倾注于弱势一方,这种情况在包含贫富冲突、干群冲突的司法案件中尤其突出。
公众先入为主地同情弱者体现了社会公众锄强扶弱的朴素正义感,但这种正义感并不必然能带来正义的结果,由于公众对强弱势群体存在爱憎分明的情感偏好,现实中也出现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刻意渲染弱势地位、博取舆论同情进而给司法审判施压的做法,利用“弱者即正义”的舆论惯性甚至成为一种诉讼策略。
73.1%的受访法官认为公众对法官抱有不信任感,尽管对这一问题的认同度均值低于前述两项,即有不少受访法官认为公众对法院仍是比较信任的,但这一结果仍能反映出法官群体对当前司法公信力薄弱的问题存在较为深刻的认识。
因为对法官存在不信任感,公众希望通过公开讨论案件、形成舆论意见来传达自身所期待的公正结果,通过关注的力量来提高司法透明度,进而防止当事人中强势的一方运用不正常手段影响司法公正,避免弱势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
但同时,也正是因为对法官存在这种不信任感,公众对法官、法院和司法判决缺少应有的尊重,缠访闹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殴打谩骂法官的事件频频发生,导致司法成本不断提高,法官群体的职业尊荣感也大打折扣。
4.理性程度:
公众在涉诉舆论中表现出的理性程度较低
受访法官对涉及干群、贫富群众、其他强弱势群体冲突的司法案件中社会舆论的理性程度评价较低,理性程度均值分别为2.51、2.48和2.61,均低于中间水平。
图2.7:
受访法官对舆论主体理性程序的评价
舆论不理性主要体现在:
(1)不信任法院与法官,无论法官判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都质疑其中存在司法黑幕或腐败;
(2)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只有判死刑才能惩罚犯罪的,不认可民事赔偿在宽囿刑罚上的意义;(3)认为只要被改判就应该对原审法官进行追责,即使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无过错;(4)发表泄愤式言论,贬低、侮辱法院与法官。
以新浪网2015年7月21日新闻《湘潭大学情杀案1名被告无罪释放曾三判死刑》为例,截止7月22日,该新闻下的评论数为232条,正面肯定疑罪从无是司法进步表现的评论仅占12%,而其他评论中不理性的、不信任法院与法官的言辞随处可见。
图2.8:
湘潭大学情杀案舆论观点分布
出现在湘潭情杀案下的评论并非个例,而是广泛存在于诸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是我们所处时代舆论现状的一个缩影。
舆论样态的背后,是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刑罚观念、追责模式影响下民众形成的惯性思维的体现,也是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腐败负面影响的现实投射,显示出当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紧迫性和加强舆论引导的重要性。
(二)法官对舆论影响司法情况的评价
1.肯定舆论的正面作用
受访法官对舆论的司法监督作用和舆论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总体上持肯定态度,两者认同度均值分别为3.42、3.27,偏向于比较同意,但同意的程度并不太高。
舆论对于司法的正面作用不言自明,此处不作赘述。
图2.9:
受访法官对舆论正面作用的评价
对于舆论的正面性评价,课题组曾作过比较乐观的预估计,认为这两个选项可能会因为说法本身比较正确而获得较高的认同度,但统计结果显示的受访法官对这两种观点的认同度均值却远低于课题组预期。
尽管有可能存在样本数量不足、选项设置存在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分析所得结果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但从忠实于调研数据的角度出发,课题组认为,受访法官肯定舆论正面作用但程度并不太高,可能存在如下原因:
一是舆论并不等同于正确与正义。
“舆论”一词通常与民意、口碑、人心向背等联系在一起,例如不少国家设有专门的民意调查机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