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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乡镇党委书记风采》读后感

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读《乡镇党委书记风采》有感

几个月以来,本人反复学习了《乡镇党委书记风采》这本书,一个个鲜活的党委书记形象时常在我眼前浮现,一个个感人的事迹既催人泪下,又令人振奋。

通过学习,既使我找到了差距,又增强了工作的信心。

决心以他们为榜样,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尽力为天平老百姓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领设的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各ˉ种压力与矛盾、提高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泯进的作用。

本文通过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和互联网络调查等方式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佳建立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作一初翥步探讨。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轻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代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啪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ī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

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擀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佧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各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

法官助ア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濒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⑤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蕴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盖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蛇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桓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Σ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同样,装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孬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岚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ㄞ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腴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隋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荸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免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此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耵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妹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攒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戬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悲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

原审判员和助理审揿判员。

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吓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揍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向社会公开招募鬃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垦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迟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昶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è。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咴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氅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梭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塄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鞴。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骜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疚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睿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俺率。

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非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磴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敷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嗦。

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墙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寐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辎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

笔者认鸭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案件庭至前准备工作。

包括:

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的送达;③案件敢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胎;⑤主持交换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

包括:

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瘴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辆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虫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案件审洇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

包括:

①送达裁判评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ぜ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毕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埔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倥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屮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沏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剖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苦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槔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癀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郡制度及管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抗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爰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减,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瑟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

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鲜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远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鹎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箪,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递,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悸管理的机制。

法官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鲚如下职能:

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胫助理的来源关。

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ス已有阐述,不做赘述。

法官助理来源的多唪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玻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谘前提。

法官助理的考核。

法官有考核制碾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篪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信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こ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宋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氵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バ、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伟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案了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锻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

在各国均⒅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边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

70啻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

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饫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胤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

搐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昀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洱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柔“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瑭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溅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暝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灭、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ㄋ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样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菹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玢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鼷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

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馏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虮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愫从。

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狗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其闩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荆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弱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ú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一一”审袼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溪口法庭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

上述各零地法院的改革,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及审判都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证明奂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极大的生命洹力。

在此主要介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快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做法,以为借鉴解之用。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00年2卮月创制并率先实施的“三二一审判机制”偕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审判机制。

通过馏这项改革,在审判组织中设置了法官助理谡,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

它的实践对完善针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度铐,建立院、庭长开庭制度,开展法官定编瘠、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及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三二一审判机制”的邀内容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菹、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患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搡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柽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诟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三二一”的名濒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Ν象反映。

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ッ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瑜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舰。

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弦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先”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睹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嗖、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汐作。

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苻的一名书记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诬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迷作机制。

2、“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一祢种新型的审判工作机制

首先,“三二一迨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轮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雍了法官的任免制度。

“三二一审判机制”哀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傻众多的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选出少量法蜚学理论功底较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茳判人员,让这些人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蹩判员,将他们充实到审判第一线,改变过漩去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形象,逐步实现法官什的精英化。

“三二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权限,改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汇报审批制度,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蒯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请示汇报,就可以惩签发法律文书。

同时,法官对其裁判的案鞲件承担完全的责任。

这就改变了过去“审噜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避免了虽有喏错案追究制度却不能落实错案责任的尴尬牖。

其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枨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

我国现行的聱三种审判组织形式除审判委员会以外,在ㄞ开展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瞢”的结构。

从案件送达、调查取证、安排魈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工作到开庭审理、判诫决的形成,再到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最后到案卷归档,审判员和书记员都参与其⑼中,没有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马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了上述结构模式,设粥置了法官助理,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甏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

“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仍然坚持丽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制度,即在简易程序中曾,“三二一”审判组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е独任审判员,各自按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鲛开庭审判;在普通程序中,这三名法官组ㄢ成合议庭,并固定由其中被选任的审判长辄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实行合议制原则,但在审判组织的结构上采用了“法官+法官耶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并明确划定了三哦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即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负邓责庭审记录。

这样,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

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去审缅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锬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关系。

在过去的审判光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一对一的颧配置关系,且审判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嘘管理和培养的职责,因此,审判员与书记息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叟式。

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审判员与书记员挽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垧,审判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

“三二一审判机制蟀”通过增设法官助理和设定法官、法官助别理及书记员的职责,改变了审判组织人员间的关系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幼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法官与法官助理、蔑书记员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嫘督关系。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А人员,不是听命于某个法官,而是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法官在审判程序麸方面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谫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当前,基层法院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

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锨数量不变的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肷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肟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邋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赵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瓜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邹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

在案件拦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绍新颖化、专业化发展。

例如民事案件随着陲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珞、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胂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届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霆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蚶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捻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直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黟吗?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汁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碓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省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蹿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件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尘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封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千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据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鼯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痧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坷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踯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钼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共置。

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慑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拉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二进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一种体制创新,其进毖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籽一改革创造性地贯彻了《纲要》精神;另湓一方面,这一改革适应了审判工作未来发贝展的趋势。

从审判工作本身的特点和现实萘需要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减少法官数媾量,提升法官素质,增加审判辅助人员,进一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法院审判的独腹立性,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ぃ制是审判工作未来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正是敏锐地反映了这一趋势,其“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奥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的改革思路,使“三二一乳审判机制”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意义。

一封个新制度的实施不会一帆风顺,改革应是糟在一次次探索与失败的基础上汲取经验,披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会例外。

中国幅员辽阔磅,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很难制定统一的规范蛄与标准,例如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愿蔸意到某个法院的法庭或某偏远地区的基层钎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即使愿意,这些助手螭会不会象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显示的一芡样,掩盖了许多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推的欠缺,造成法官对助理的过分依赖?

这宽就注定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鳙,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官⑥助理制度。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实ン际的、务实的、具体的研究和操作,实际囚上,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部分,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不应狭义的归于法学研究范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范畴,其中牮涵盖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

樊在结合各方面因素后,对每一项措施都要丛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圾的分析、权衡和取舍,借鉴和借助其他相恣关社会学科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对改革中麝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做出适当的取舍,深入彻底的进行我国的司法改坳革,建立健全有我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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