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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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

太采中【2016】077号

太康县检察院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5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2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及前附表.........................................4

投标须知前附表....................................................4

投标须知..........................................................6

附:

评标办法.....................................................23

第三部分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26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35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42

第六部分附件..................................................46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的委托,就太康县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

太康县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

太采中[2016]077号

三、项目内容:

扫描仪、执法记录仪、手机信号屏蔽器、防爆罐、防爆毯防爆围栏、多媒体示证系统设备、投影仪等一批设备。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金须达到500万或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公司可以为代理商或制造商,代理商须提供执法记录仪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设备应具备相应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需提供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并附单警执法视音频行业标准书前言部分证明,设备制造厂商必须通过CMMI3级认证,需提供CMMI3级认证证书,设备制造商必须为2015年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入围厂商,须提供入围企业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投标产品规格参数以检测报告为准,以上证明文件提供加盖厂家公章的复印件),防爆罐、防爆毯防爆围栏等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原件和期限5年的150万产品质量和责任保险。

(防爆罐提供2015年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执行标准:

《GA871-2010防爆罐》,防爆毯提供2013年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

《GA69-2007防爆毯》提供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各项授权书手工填制无效,并具有实施完成本项目的经营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采购文件发售信息:

1、采购文件发售时间:

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11日(上班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2、采购文件发售地点:

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五楼)

3、采购文件售价:

300元(售后不退)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及“投标人资质要求”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上述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二份(并注明时间及“与原件一致”或“仅供投标使用”字样)。

六、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16年9月27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太康县建行四楼评标室

3、其他有关事项开标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中心联系人:

轩先生电话:

2、采购单位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5日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招标人名称: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名称:

太康县公安局执法勤务装备采购项目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2

备选方案:

不允许

3

投标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及配件的供货、运输至使用现场、现场卸车、安装、调试直至正常使用、检测、验收、税金、保险、利润等以及保修、售后服务等的全部费用。

4

投标应以人民币填报投标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5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壹万元整(供应商应提前在太康县建设银行办公大楼一楼营业部(银城路与谢安路交叉口),办理现金存单,存单户名应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姓名,在开标之前至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存单在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凭《采购合同》无息退还。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存单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6

投标有效期60日(自开标日期起计算)

7

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

4份,电子版1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

8

投标地点:

太康县建行四楼评标室

投标时间:

2016年9月27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9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9月27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

太康县建行四楼评标室

10

合同签订的地址: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11

付款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按时交货。

在投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完毕后,经招标人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15天内,向投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无息)。

13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14

交货期:

自合同签定起10日

质保期:

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交货地点: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15

评标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招标人

系指太康县检察院

2.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3.合格投标人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生产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报价。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的生产商;

(2)具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技术力量及措施;

(4)投标人应为本项目产品的生产厂商或代理商,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所投设备厂家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明文件,并具有实施完成本项目的经营实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5)本次招标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货物定义

4.1“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4.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本招标文件共分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部分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

第六部分附件

7.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7.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7.2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任何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该澄清和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澄清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7.4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与开标时间,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编制

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9.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表、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构成。

9.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附件一);

9.2资格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厂家对个人的授权书)(附件二);

2)资格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相关证书文件;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评标委员会在需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资格证明原件进行复核。

9.3投标报价表

1)开标一览表(附件四);

2)投标总价内供货范围清单(附件五);

9.4技术文件(附件六)

1)投报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宣传彩页、图纸和数据等;

2)设备主要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

3)产品制造、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

4)生产工艺水平说明;

5)设备交货期承诺及保证措施;

6)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七);

9.5商务文件

1)公司介绍

2)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a对所有货物负责现场调试;

b提供及时、迅速、优质服务的承诺,迅速快捷地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保

证招标人能够及时买到货物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c提供投标货物齐全的资料(包括使用说明、安装手册、维修手册、专用工具和相应质检手续证明文件);

d货物出现故障后,响应及排除故障时间;

e投标人对提供的所有货物,明确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内,除人为因素

损坏外,全部免费维修;

f质量保证期以后的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

3)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八)

若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10.投标报价

10.1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公开报价。

币种为人民币。

投标报价含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指导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现场卸车、进场材料复检、二次搬运(至招标人指定位置)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

如果报价中有缺项,应视为漏报项价格已分摊在其它项目中,招标单位将不予支付。

10.2投标人应在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总价内供货范围清单等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合计单项价和投标总价。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评标委员会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方案和价格。

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报价方案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报价而被拒绝。

投标报价精确到以元为单位的整数。

10.3投标报价(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中标人不得以数量的增减或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双方协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10.4投标总价内供货范围清单中标的物顺序和数量均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标的物清单顺序和数量进行提报。

如发现投标报价中有错算现象,一旦中标,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错算这部分的经济损失。

10.5投标人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0.6投标人须保证,在质保期满后5年内以优惠价格提供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消耗品、人员服务费用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费用等。

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清单,标明名称、用途、制造厂和产地、单价、合价等,其费用在标书中明确列出,但不包含在总价中。

10.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投标文件装订与编写

11.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胶装),并在首页编制“投标文件目录”。

11.2投标人应准备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份。

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1.3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1.4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5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2.投标文件签署

12.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2.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3.2为方便公开唱价,请投标人将一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3.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2016年月日时00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3.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次项目的保证金为(RMB):

壹万元整。

14.2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额向采购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在投标截止前以现金存单的方式提交采购中心;

14.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被视为无效报价。

14.5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存单方式退还。

14.6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凭《采购合同》无息退还。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存单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4.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15.投标有效期

15.1从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日。

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投标文件递交

16.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6.1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2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6.3供应商须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单独密封)。

17.投标文件签收

17.1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时签字确认。

17.2投标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不予接受。

17.3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8.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8.3撤回投标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8.4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仪式后撤回投标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9.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9.1投标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19.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

19.3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9.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19.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19.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19.8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况。

19.9投标文件未按11.1规定胶装的,采用活页装订的。

五、开标和评标

20.开标

20.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确认。

20.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20.4招标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2.评标原则

22.1客观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2.2统一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2.3独立性原则:

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4保密性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2.5综合性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以综合评审法确定中标人。

23.初步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初步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如果投标人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投标仪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2符合性检查:

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3.3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人预算价的;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文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和产品成本价的;

(8)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胶装的、采用活页装订的。

23.4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3.5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修改后的数据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问。

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4.2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5.综合评审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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