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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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申报、评审、公布、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规范开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产种质资源:

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水生生物的群落、种群、物种、细胞、基因等内容。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保护对象为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水产种质资源或保护对象分布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行政区划或海域管辖权限的,经国务院或农业部批准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保护对象:

一般指天然生长和分布在自然水域环境中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生境。

(五)核心区:

是指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设立的保护区域。

(六)实验区:

是指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

(七)特别保护期:

是指在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索饵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为对其加以重点保护所设立的一段时间。

第二章保护区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可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具有较高遗传育种价值,为当前我国水产养殖的主导品种且养殖原种为我国本地种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我国特有的水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四)在全国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

(五)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科研价值,对渔业发展或其他人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水生生态系统所在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般按照“区域”名称加“保护对象”名称的组合进行命名,一般规则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一种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如果保护对象种类较多,且为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的特有鱼类,保护区名称可以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水域(海域)名称或所在地名”+“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命名。

第五条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由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文件;

(二)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申报书(附件1);

(三)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四)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位置图、功能区划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五)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

(六)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七)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农业部可以根据国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三章保护区评审

第七条农业部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开展每批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时,评审委员应不少于5名,每位委员按照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以记名方式进行打分,保护区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具备成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资格。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属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和与该批次申报保护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四章保护区公布

第九条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保护区应提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农业部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新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其保护对象、功能分区等保护区基础信息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

第五章保护区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管理部门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三)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与实际地理坐标存在较大差异;

(四)确因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五)涉及国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需要调整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调整申请函、调整后的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文字说明材料及大比例尺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保护区相关材料。

农业部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通过后,报请农业部批准予以调整和公布。

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更正的,可由农业部组织核实后直接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对因人为原因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农业部批准,取消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申报书

 

保护区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农业部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申报单位不填。

二、“申报单位”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所在地”指保护区所在的行政区域和水域。

四、“地理坐标”指保护区范围连线的地理经纬度。

五、“固定经费”指行政事业性经费和管护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来源固定的经费。

六、“主要保护物种概况及保护价值”主要包括保护区内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种类、资源量、种群结构及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等。

七、“保护区面积范围”包括保护区及其核心区、实验区面积和范围(含详细地理坐标)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状况和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概况和人口分布、生产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及其对保护区的影响等内容。

九、“管理基础状况”主要包括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现有基础设施、科研和执法人员配备、自养能力、养护制度等情况。

十、申报单位意见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申报书的附件应当包括保护区图件、综合考察报告、保护区规划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十二、申报书须填报一式6份,一律用A4纸由申报单位统一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

十三、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保护区名称

所在地

地理坐标

总面积(公顷)

主要保护物种

特别保护期

管理机构名称

隶属关系

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属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动/固定)

注意两个电话均要填

电子邮件

法人代表

人员编制(人)

科技人员(人)

执法人员(人)

工人(人)

固定经费

(万元/年)

来  源

现有固定资产(万元)

主要保护物种概况及保护价值:

1.主要保护物种的基本情况及其资源分布情况和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等;

2.主要保护物种的价值:

重要性(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或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或者是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经济和生态价值(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生态价值)和特有性(属于我国或地方特有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等;

3.主要保护物种的功能区属性:

功能性(属被保护物种的国内或地区内重要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良好,人为影响较少,整体或主要区域处于自然状态)、面积适宜性(保护区面积科学合理,可以满足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

保护区区域范围和特别保护期

包括保护区的地理位置,保护区及其核心区和实验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含详细地理坐标);保护区的特别保护期。

要注意以下几点。

1.特别保护期要标准到具体日期,如×月×日至×月×日。

2.保护区区域范围的描述顺序请参考我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九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具体如下:

(1)首先介绍保护区及其核心区和实验区的面积,单位一律用公顷。

(2)其次介绍保护区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可以用东经××—××,北纬××—××进行描述(注意要把保护区各点坐标的极值均涵盖进去,东经和北纬放在坐标点前面)或直接用“由××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表示,例如:

119°45′10"E,39°56′01"N;119°49′32"E,39°56′02"N;119°49′32"E,39°53′21"N;119°45′11"E,39°53′28"N。

(3)再分别介绍核心区和实验区的坐标。

其中:

海洋和湖泊类保护区面积范围可用几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表示,如上坐标所示;对于河流类保护区,考虑到河流形状比较曲折,很难清晰标出每个转弯弧度,因此,尽量不要使用拐点顺次连线法,最好使用河流起始终止点描述法,即将保护区所涵盖的全部河流(包括干流和支流)两端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坐标标注清楚,河面较宽的河流应将河两侧坐标均标出,河面较窄的河流可以只标一点。

例如:

实验区全长20公里,分为两段,其中第一段从上位口平阳村至伊哈里村段,起始处两点地理坐标分别为:

(124°59′36"E,49°20′4"N)、(124°59′43"E,49°20′7"N),终点处两点地理坐标为:

(125°03′8"E,49°19′12"N)、(125°03′8"E,49°19′15"N)。

第二段从下位口蒋屯村至柳屯村段,起始处两点地理坐标分别为:

(125°04′40"E,49°15′9"N)、(125°04′47"E,49°15′8"N),终点处两点地理坐标为:

(125°04′05"E,49°14′26"N)、(125°04′13"E,49°14′25"N)。

(4)在描述具体坐标点时,一律使用(×°×'×"E,×°×'×"N)的描述方法,并要注意:

东经在前、北纬在后;大写的E和N要放在秒的后面,而非前面;度和分不要小数点,秒的小数点后两位直接拿掉,不要四舍五入;在描述几个拐点顺次连线时,经纬度之间用逗号分开,点与点之间用分号隔开。

保护区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

包括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概况和人口分布、生产布局、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及其对保护区的影响等概况。

管理机构和管理基础状况

包括管理机构(即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的机构,包括渔政执法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管理(执法、科研、技术)人员、经费以及相应的车、船、艇等必要的管护、办公设施情况;现有地方规定的休渔禁渔等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等概况。

申报单位意见

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填报。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需呈报附件包括:

附件1:

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置图、大比例尺的功能区划四至范围图和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

(注意:

1.海洋和湖泊类保护区,要把各个拐点坐标均在图上标出,如果图上标不下,可在图上标示数字或字母,在图的一侧按照顺序将各个数字或字母代表的坐标标出。

2.河流类保护区,图上要标出每一条河流的名称和其起始点和终止点的坐标;如果河流确实没有名称,也要把其起始点和终止点标注清楚。

如果河流较宽,要把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两侧的坐标均标出;如果河流较窄,河流起始点和终止点可以只用一个坐标表示。

3.核心区一律用红色,实验区用绿色或蓝色表示;图上不属于核心区或实验区的河流不要用上述颜色标示,最好不显示,以免混淆。

附件2:

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当地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附件3:

拟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目标、含核心区和实验区划分情况的规划内容等)。

附件4:

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

附件5:

保护区所在区域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附件2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

评审指标

最高分

具体指标

最高分

种质资源属性

40

重要性

20

经济和生态价值

10

特有性

10

功能区属性

40

功能性

20

生态环境

10

面积适宜性

10

管理基础条件

20

管理机构

5

基础设施

5

管理条件

5

申报材料

5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指标体系解释说明:

一、种质资源属性

(1)重要性

a.具有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或国内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10-20分)

b.具有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或当地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水生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区域(0-10分)

(2)经济和生态价值

a.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在我国具有重要代表意义(7-10分)

b.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在我国具有代表意义(4-7分)

c.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其遗传育种价值、生态价值具有一定代表意义(0-4分)

(3)特有性

a.我国特有的并已呈现严重衰退迹象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7-10分)

b.我国主要的并已呈现日益衰退迹象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4-7分)

c.当地特有的并有衰退趋势的传统渔业资源品种(0-4分)

二、功能区属性

(1)功能性

a.属被保护物种的国内唯一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20分)

b.属被保护物种的国内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14分)

c.属被保护物种的地区内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区域(8分)

(2)生态环境

a.自然环境良好,受人为影响较少,基本处于自然状态(10分)

b.自然环境较好,有少量人为影响,但核心区处于自然状态(7分)

c.受人为影响明显,但核心区基本处于自然状态(4分)

(3)面积适宜性

a.保护区面积科学合理,完全可以满足有效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10分)

b.保护区面积合理,基本可以满足有效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7分)

c.保护区面积基本合理,尚可维持物种栖息、繁衍、生长等需要(4分)

三、管理基础条件

(1)管理机构:

管护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管理经费有保障。

(0-5分)

(2)基础设施:

具有保护区管理相应的车、船艇及必要的管护办公设施。

(0-5分)

(3)管理条件:

已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禁渔、休渔等制度保护的水域或已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0-5分)

(4)申报材料:

申报书编写翔实规范,综合考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图件等完整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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