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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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公路客货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市场的管理;

(三)制定并实施公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标准,负责宏观调控;

(四)负责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

(五)负责行业统计和考核;指导和管理运输业户的生产安全、经营活动;

(六)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

(七)处理违章、违规和调解、冲裁有关纠纷;

(八)负责客附费、运管费、拖拉机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

(九)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人才队伍建设。

 

职责边界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线路许可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

责任主体

运输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运力需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厉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责任主体

培训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按规定时限内为予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第412号国务院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责任主体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科、培训教育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根据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相关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按规定时限内为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件。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扣车辆应该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责任主体

运政运政稽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

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6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责任主体

运政稽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

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责任主体

运政稽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

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主体

运政稽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

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责任主体

运政稽查大队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告知当事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

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7-12328

表2-10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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