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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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丰县杨公路改建工程所有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全面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条本工程鼓励科技创新。

施工、监理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专家论证证明其确实能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工期,且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运用,业主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本着奖惩分明的原则,对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控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季度进行奖惩兑现。

优胜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于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效果较差的施工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合理配置人员设备,明确岗位职责,完善检测手段,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真正做到“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

第八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和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九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一)开工准备:

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二)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项目工程开工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项目业主下达开工令;单位及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

人力、材料、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目标、投资控制目标及科技创新目标顺利实现,所实施工程的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和主要分项工程优良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

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十九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验工作,应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第二十二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长丰县重点工程建设管路局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监理应独立进行标准试验,其频率为100%;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全面监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第六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建立工程质量登记表。

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建立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制台帐,并将分项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到人、层层落实;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按规范要求检测、填写工程检查记录表,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还应分别用数码照相机或录相机将施工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声像资料的一部分汇同检测资料存档,建立隐蔽、关键工程档案,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对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有责任报告指挥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工程返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并按责任大小赔偿相应损失;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工程返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缺陷的处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二)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完善质量缺陷处理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把处理结果报项目办备案。

(四)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一)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指挥部与设计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二)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三)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

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项目办、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费用支付。

第八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间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设计和使用年限内。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又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

第三十七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控应以主动控制为主,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承包人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是否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情况等。

(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只有对调查提供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以利于制定更合理处理方案。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四)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

(五)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项目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框图(见图—1)

 

图—1

第九章质量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如果承包人存在质量违约情况,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有权向承包人扣以相应的违约金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一)加强试验检测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

水泥、钢材、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等材料必须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准入的品牌或厂家,若发现使用未准入的品牌或厂家产品按2000元/次处罚。

进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经监理或业主抽检为不合格的,扣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若发现承包人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在工程上,除要求将该部分工程在规定期限内返工外,另扣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二)承包人必须强化隐蔽工程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对于桥涵基坑及桩基、隧道锚喷前、钢筋混凝土构造物等隐蔽工程检验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到场检验,否则,除重新检验外,并扣承包人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规范施工,加强质量意识,尊重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的指示及指令并及时严格执行。

因违规施工导致监理工程师每发一次停工指令,将扣承包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四)砌筑工程

1.砂浆的配制若承包人不用秤计量、现场无施工配合比标示牌、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施工组织不当、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除立即整改或返工外,并扣承包人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2.承包人若将不符合规格要求的石料(镶面石需精加工)用于砌体中时,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并扣500元/次(处)的违约金。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扣承包人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3.浆砌要求错缝,砂浆必须饱满,无空洞现象。

否则,除要求承包人整改外,并扣承包人500元/次(处)的违约金。

4.必须确保砌体几何尺寸,采用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并随时检查几何尺寸,确保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违反此条规定者,承包人必须及时返工,业主还将对承包人扣500元/次·处的违约金。

5.砌体沉降缝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

违反此条规定者,除要求按时返工或补救外,并扣承包人500元/次(处)的违约金。

6.泄水孔在立面布置上要求彼此间错,泄水孔外露部分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做成光滑流畅的外倾斜坡,泄水孔准确无阻塞现象。

违反此条规定者,扣承包人500元/次

(处)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返工处理。

(五)混凝土工程

1.砼配制必须采用带有电子计量的强制性砼拌和机,严禁使用滚筒式拌和机,拌和均匀的砼必须及时使用。

C40及以上的砼必须采用电脑控制的拌和楼拌和,严格控制粗集料含泥量,对含泥量较大的粗集料应采用洗料设备清洗。

否则除立即整改或返工外,并扣承包人4000元/次的违约金。

2.砼所用水泥、砂、碎石(砾石)、水及各种外加剂必须是经过监理检验合格且认可,承包人若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砼中时,除要求返工外,并扣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外,并扣承包人4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3.砼浇筑完成后,按规范要求进行养生,否则扣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4.砼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场检查监督,违反此条者,扣承包人1000元/处的违约金。

5.堆放砼施工材料(水泥、砂、碎石)的场地必须硬化,材料的堆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堆放整齐,违反此条者,扣承包人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6.砼的表面必须整洁、平整、美观、色泽一致、无蜂窝麻面、接缝无错台,否则扣1000元/处的违约金。

(六)路基填筑

1.路基填筑前的处理必须满足填方路堤施工规范的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违反一次,扣承包人1000元的违约金。

2.路基填筑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全宽再每边至少加上30cm进行分层填筑,分层压实,采用挂线方法严格控制填方的松铺厚度及平整度。

路基填料粒径、层厚超标和压实不到位及宽度不够的,每处每次扣2000元违约金。

3.填挖结合部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挖台阶处理,不挖台阶或不符合要求者,除要求承包人立即返工外,并扣承包人1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4.路基填方边坡必须按设计整修,做到整齐、平顺、美观,否则每处将扣承包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

(七)结构物的回填

1.结构物的回填必须在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否则除要求承包人立即返工以外,并扣承包人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2.结构物的填料、填筑范围和施工方法必须符合规范或专用条款的要求,分层松铺厚度不大于15cm。

否则除要求承包人立即返工以外,并扣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八)路堑开挖

路堑开挖应保证边坡平顺美观,若需爆破施工,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必须报送监理审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

边坡部分要求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禁止损坏边坡坡率或留下边坡不稳定的后患,否则除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工程措施稳定边坡外,同时扣承包人2000元/次(处)的违约金。

(九)水下混凝土工程

1.水下混凝土的浇注要求严格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有断桩或桩长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现象。

否则除要求及时返工外,扣承包人5000元/桩的违约金;浇注水下混凝土时,应通知监理进行旁站,若不通知监理擅自进行浇注者,一经查实除要求及时返工外,扣承包人2000元/桩的违约金。

2.桩基钢筋笼的安放必须保持钢筋笼的垂直、完整,吊装就位后,钢筋笼必须能转动,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不经处理或未经监理认可就进行定位施工,除要求返工外,并扣承包人1000元/桩的违约金。

第一十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周六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办公室。

第四十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特制定《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实施细则》配套实行,该细则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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