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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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管理

兴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管理

篇一:

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兴业银行_1879

合同编号:

个人经营创业

借款合同

债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

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经营或创业需要,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

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

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本人经营、创业所需资金的周转,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三)。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

准利率,或兴业银行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

其中:

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白分点确定借款

利率;白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执行。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以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

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债务人。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债权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贷,债务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借款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另U约定条款三

(一)、

(二)、(三)。

五、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一定比例确定,其利率调整周期与借款利率调整周期一致。

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四)。

第七条借款发放

一、债权人有权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债务人自主支付或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一)债权人“受托支付”是指债务人授权债权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于。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债务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债务人账户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于。

采用债权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债务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债权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

(二)债务人“自主支付”是指债权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债务人账户后,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债务人交易对于。

(三)债权人“受托支付”与债务人“自主支付”相结

合是指借款资金~^部

分由债权人“委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债务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债务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债权

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债务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同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债务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债权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债权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本合同的具体借款发放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债务人应在兴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债务人同意并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起息日为借款实际发放日。

债务人应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本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日期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一)本合同项下,对一年期(含)以下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采取积数法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X借款天数X日利率。

对其他借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计息周期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不满月的以零头天数按日利率计算。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本金X零头天数x日利率。

(二)不同的计息周期对应不同的期利率,其换算公式为:

计息周期为月或月的整数倍,期利率=年利率+12x每

期月数

计息周期小于一个月,期利率=日利率X每期天数

二、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借款偿还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二)。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

篇二: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

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

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_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

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

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

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行解释。

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息:

(1)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

月20日为结息日。

(2)分期还本付息。

1、等额还本付息。

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

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一一种约定分期付

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

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末

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

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

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

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证据。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从借款人的帐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

贷款人因提前收贷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

合同项下义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

(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

第十一条罚息与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乂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

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

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复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乂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

协议,即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逾期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

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三、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即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按下列第种

约定执行:

(甲)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固定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乙)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的,挪用期间仍按浮动利率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挪用期间的浮动周期不变。

罚息利率为:

借款利率上浮%。

四、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二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除外。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费用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时,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贷款人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借款人及其配偶签章后生效;贷款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本合同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本合同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六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立约双方及登记、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补充条款:

贷款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曰

篇三: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兴业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

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电传:

签订地点: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

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_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

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

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年月日元;年月日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

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告。

对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归还情况,借款人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及时征询贷款人,贷款人将进

行解释

第五条借款本息偿还

一、双方协商采取下述第种方式约定还款和计收利

息:

(一)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二)分期还本付息。

1、等额还本付息。

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20日和借

款到期日为还款日,每期等额偿还借款本息元;

2、平均偿还借款本金,采取下述第一一种约定分期付款:

(1)按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

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金元,还款日结清当月利息。

(2)按季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自借款发放本季起每季

末月20日为还款日,每期应还本

金元,还款日结清当季利息。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二、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应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还款付息日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四、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借款利息。

第六条借款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担保人为;

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质押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七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借款人必须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工作单位、收入、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有关其资信状况的情况。

二、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但在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放款。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不可能生效,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以个人合法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在借款逾期不能清偿时,贷

款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五、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和借款人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且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六、借款本息清偿前,借款人发生下列事由,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二)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地址、经常居住地、电话及其他通讯联系方式变更;

(四)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六)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七)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提前收贷

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

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的,贷款人应提供确切证据。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扣收款项。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生欠息;

(二)借款人经营亏损或财产明显减少;

(三)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挪用借款;

(五)借款人拒绝贷款人对其经营、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虚构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借款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因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危及借款及时清偿的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义务;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二、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四)从借款人的帐户扣收所欠借款本息。

贷款人因提前收贷为上述扣收行为时,应通知借款人;

(五)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

三、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对未发放贷款部分承担日万分之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配偶承诺

一、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

(一)如借款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则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

(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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