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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有关内容

 

关于见证取样有关条例和内容

一、混凝土配合比的参数

三个主要参数是水灰比(W/C)、砂率和单位用水量。

二、影响砼强度的主要因素

1、水泥强度等级和水灰比

2、骨料的影响

3、养护的温度和湿度

4、龄期

5、外加齐及掺合料

6、试验条件

三、水泥和砼的强度试验方法

1、水泥:

检验氧化镁含量、细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安定性、三氧化硫、不溶物、烧失量、抗压强度、抗拆强度。

2、砼:

制作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标准试件,在标准养护条件(温度20±1℃,相对湿度大于95%)下,养护至28天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四、影响钢材焊接质量的因素

焊接质量取决于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和可焊性

五、一级焊缝

承受拉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全熔透对接焊缝,用于动载受拉等强度的对接焊缝,对应《钢筋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的二级焊缝质量等级。

六、二级焊缝

包括呆车梁腹板与翼缘板间的对接和角接的组合焊缝以及一级焊缝外,其它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全熔透对接焊缝,适用于静载受拉、受压的等强焊缝,对应《钢筋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的三级焊缝质量等级。

七、见证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按标准规定正确选用取样的检测设备,工具模具情况;

3、按标准规定进行取样、试样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完成后,对于见证取样送达检测机构,参与取样各方应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管理养护室;

八、现场检测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和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精确到分钟);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工程现场检测影像资料;

九、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1、见证、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共同在《见证取样委托单》上签字;

2、取样后可马上送检测试的试件,必须立即封样送检取回检测报告;

3、取样后尚需时日才能试样的试件,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监护,试样前见证、取样人员应对封样进行鉴别,双方确认无异后,共同送检取回报告;

4、见证、取样人员取回报告后应及时交资料员归档,如发生不合格试样,必须分别向各自技术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由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及时妥善处理;

十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八项规定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设立见证人员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应设立检测试样取样、试件制备人员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提交见证取样送检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见证人员异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

4、结构及大批量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实行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三方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

5、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样应该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全过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

7、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样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封志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认;

8、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检查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确认;

十二、见证取样的四种类型

1、监督抽样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

3、监理、施工方自检

4、普通取样送检

十三、水泥、骨料、砖、砌块、钢筋的取样方法、数量和批量

1、水泥:

同一水泥厂、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同品种。

散装水泥不大于500T/批,袋装水泥不大于200T/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必须复试。

取样要有代表性,建筑施工企业分别按单位工程取样,构件厂、搅拌站应该在水泥进场时取样。

散装水泥:

随机地从不小于3个车罐中各采取等量的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至少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袋装水泥:

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是各采取等量水泥,经搅拌均匀后,再从中称取至少12kg水泥作为检验试样。

2、骨料:

砂:

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

每≤400㎥或≤600T/批。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取样,构件厂、搅拌站应在砂石进厂时取样。

每一验收批取样一组。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屋铲除,然后由各单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8份(每份11kg以上)搅拌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22kg组成一组试样。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定时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每份22kg以上)搅拌均匀后用四分缩分至22kg组成一组试样。

卵石、碎石:

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

每≤400㎥/批或≤600T/批。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单位工程取样,构件厂、搅拌站应在石进厂时取样。

每一验收批取样一组。

40kg(最大粒径≤200㎜),80kg(最大粒径为31.5㎜、40㎜)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单位抽取大致相等的试样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从皮带运输机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

3、砖:

烧结普通砖(15万)、非烧结普通砖(5万)、粉煤灰砖(10万)、烧结多孔砖(5万)、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3万)、粉煤灰砌块(200㎥),以上几种检验强度等级每一组取样10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强度等级5块、相对含水率3块、抗渗性3块、抗冻性10块、空心率3块。

4、钢筋:

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余热处理钢筋(同一厂家、炉号、规格、级别、交货状态、进场时间≤60T/批),冷轧带肋钢筋(≤50T/批)。

取样数量及方法:

每一验收批取试样一组,按规定取5个试件的均应从任意两根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处不同盘,冷轧带肋钢筋从每盘的任意一端截去500mm后切取二个试件。

试件长度500mm;

十四、试模选用凝土抗压强度试件为正立方体,每组3块,试模尺寸按下表选用:

 骨料最大粒径(mm)            试模尺寸(mm)、

30                             100*100*100

40(标准试件)                  150*150*150

60                              200*200*2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设计的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由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文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修理、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负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范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合同的规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证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委托求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3、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六十三条

5、施工单位采购或使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处罚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10、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于2000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

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和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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