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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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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

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

然而,《公约》分和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

根据《公约》,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

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

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

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

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

《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TRANS/55,第40段}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

(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

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

(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各缔约方,

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

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a)定义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

(b)"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

(c)"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

(d)"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

(e)"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

(一)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

(二)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

(三)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的,

(四)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

(五)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

(六)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

"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

(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

(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

(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

(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

(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

解释性说明的导言

㈠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

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

㈡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

㈢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

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

㈣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

*《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

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

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

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

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

(b)

o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

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

o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动,

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

(e)

"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

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

{ECE/TRANS/17/;1990年8月1日生效}

(e)㈠

针对第1条(e)㈠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

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

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

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

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

(b)范围

第2条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

解释性说明

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

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

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

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

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

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

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

关于第2条的评注

TIR证的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

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

{TRANS/12,第34段,TRANS/35,第64和65段}

第3条

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

(一)符合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

(二)符合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

(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3条的评注

在某些时候,罐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出口至第三国的特种车辆以自身动力行进至交货点。

这类车辆在过境业务中视为货物,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为之颁发TIR证。

{TRANS/10,第14-17段}

(c)原则

第4条

采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

评注

第5条

1.采用TIR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

2.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

关于第5条的解释性说明

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

国际TIR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

首先,TIR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持一致。

此外,过境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的说明)。

第二章

TIR证的颁发

担保协会的责任

第6条

1.在遵守附件9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TIR证并充当担保人。

凡不再符合附件9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2.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TIR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

解释性说明

根据本款的规定,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TIR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

3.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TIR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TIR证。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4.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TIR程序。

在不减损第38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消。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5.应按照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TIR程序的权利。

{ECE/TRANS/17/;1999年2月17日生效}

第7条

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

第8条

1.担保协会应承付在TIR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

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

关于第8条的评注

行政罚款

第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

{TRANS/WP30/137,第68-70段;TRANS/WP30/29,附件3}

收取额外费用

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

{TRANS/WP30/135,第52至55段;TRANS/WP30/137,第69段}

2.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1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

3.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就每份TIR证要求的金额。

4.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

在TIR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TIR业务中断的情况,则自TIR业务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

5.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应涵盖列于TIR证内的货物,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

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

6.为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TIR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

7.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

关于第8条的评注

供担保协会参考的情况

海关应尽快将第11条第1款所指未颁发或有条件颁发TIR证的情况通报国家担保协会。

{TRANS/14,第31段;TRANS/39,第38段}

关于第8条第2款的解释性说明

应适用本款规定的情况是,缔约方法律和条例对第8条第1款涵盖的违章规定的是行政罚款或其他罚款等,而不是进出口税费。

然而,应付金额不应超过货物按照有关海关规定进口或出口时到期应付的进出口税费金额,如还有任何滞纳利息,则该金额也相应增加。

{ECE/TRANS/17/;1987年8月1日生效}

关于第8条第3款的解释性说明

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每一TIR证相当于50,000美元。

对于以下详述且数量超过以下所指限度的酒精和烟草运输,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提高到相当于200,000美元:

1.酒精烈度不到80%的不变性乙基酒精;烈酒、利口酒和其它烈性饮料;用于配制饮料含酒精混合制剂(协调税则: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分别不超过下列数量的,建议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相当于50,000美元:

1.300升

2.500升

3.40,000支

4.70,000支

5.100千克

以上各类烟草和酒精的确切数量(升、支、千克)必须在TIR证的货单上注明。

{ECE/TRANS/17/;1994年10月1日生效;ECE/TRANS/17/;1995年8月1日生效}

有风险的税费

按照《公约》第4条,利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支付或交存任何进出口税费,即使以下情况也如此:

要征收的税费在持普通TIR证运输货物时高于50,000美元这一数额,在持#28895;草/酒精擳IR证运输时高于200,000美元这一数额,或者高于国家海关确定的类似数额。

在这类情况下,过境国海关仍可以根据《公约》第23条要求承运人自费为公路车辆安排在该国境内行驶时的护送。

{TRANS/59,第34和35段;TRANS/137,第75和76段;TRANS/159,第25段}

关于第8条第5款的解释性说明

如果担保因TIR证未列的货物而引起疑问,则有关部门应说明它依据什么事实认为公路车辆封闭的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载有这种货物。

{ECE/TRANS/17/;1985年8月1日生效}

关于第8条第6款的解释性说明

1.如果TIR证内所填内容不够详细,不足以确定应对货物收取的金额,有关各方可提出关于这些货物确切性质的证据。

2.如果未提供任何证据,则按TIR证内所填内容涵盖的货物种类适用的最高税费率而不按与货物性质无关的统一税费率征收税费。

第9条

1.担保协会应确定TIR证的有效期,即注明有效的最后日期,过期后不得再以获得起运地海关接受为目的向其出示TIR证。

2.TIR证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最后有效日或该日之前为起运地海关接受,应继续有效直至TIR业务在目的地海关结束。

第10条

1.TIR证可以无条件放行,也可以有条件放行;有条件应是由于与TIR业务本身有关的事实。

这些事实应在TIR证内注明。

2.一国海关如对TIR证无条件放行,则不可再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除非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取得的。

关于第10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TIR业务中使用为欺骗目的改装的装载室或集装箱时、在使用伪造或不确单证、调换货物、擅改海关封志等不当手法被查明时,或在以其他不法手段获得TIR证放行证明时,这种放行证明即应视为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取得的。

关于第10条的评注

TIR证的放行

1.如果TIR证原是无条件放行的,则海关在宣布这种放行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时应在索款要求中具体说明作如此宣布的原因。

{TRANS/12,第25段;TRANS/GRCC/11,第12段}

2.海关不应纯粹为避免第10条第2款和第11条第1款的要求而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对TIR证作出附带有系统又不具体说明的保留的放行。

{TRANS/12,第26段;TRANS/14,第9-11段;TRANS/GRCC/11,第13段}

保留的注明

海关提出保留应当十分明确,并应在第2号存根第5项上盖注揜#20197;表明存在保留。

{TRANS/8,第12段}

作为TIR证放行证明的其他证据

对于TIR证的第2号凭单无论何种原因遗失的情况,建议海关作为例外接受TIR证中印鉴妥当的第2号存根或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提供的该存根的复印件,该联盟必须确认它是原件的真实的复印件,以此作为妥当放行TIR证的替代证据。

{TRANS/159,第38段}

第11条

1.如果TIR证未获放行或是有条件发放的,主管机关无权要求担保协会支付所指款项,除非在此种机关接受TIR证之日起一年内将不予放行或有条件放行一事书面通报该协会。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或欺骗手段获得放行证明的情况适用同一规定,但有关期限应为两年。

2.向担保协会索取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款项,最早应于将不放行或有条件放行TIR证一事或放行证明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获得一事通知协会之日后三个月,最迟应于该日后两年。

然而,如果在上述两年期内对案件提起法律诉讼,则应在法院裁决可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任何关于付款的要求。

3.担保协会应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要求的款项。

如果在付款要求提出之日后两年内能够以令海关满意的方式确证所涉运输业务并无任何违章,已支付的款项应退还该协会。

关于第11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决定是否对货物或车辆放行时,海关如果根据法律另有其它办法保护其负责的利益,则不应受担保协会应支付须由持证者支付的税费和滞纳利息这一事实的影响。

如果根据第11条所定程序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第8条第1款所指款项,而担保协会在公约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未予支付,主管机关可依据国内规章要求支付有关款项,因为这种情况所涉的问题是未履行由担保协会根据国家法律缔结的担保合同。

关于第11条的评注

税费的支付

主管机关应限于要求担保协会支付违章行为所涉货物部分逃漏的税费。

{TRANS/12,第22段;TRANS/GRCC/11,第8段}

通知的时限

关于向国家担保协会通知未予放行TIR证一事的时限,关键是通知的收迄日期,而不是发送日期。

然而,如何证明通知则由有关海关决定(例如,挂号信就是一种可证明收迄的方式)。

如果超过时限,国家担保协会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TRANS/12,第28段;TRANS/35,第47至48段;TRANS/GRCC/11,第14至15段}

第三章

持TIR证的货物运输

(a)车辆和集装箱的批准

第12条

为符合本章(a)和(b)节的规定,所有公路车辆的制造和设备必须符合本公约附件2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本公约附件3所定程序作的批准。

批准证明书应与附件4中所载样本一致。

关于第12条的评注

批准证明书

为与附件4的样本一致,批准证明书应为A3开本,对折。

{TRANS/10,第33段;TRANS/157,第27-30段;TRANS/35,附件6}

批准证明书和合格牌的规定

《公约》附件4规定的批准证明书,仅对《公约》附件2第1条所说的公路车辆的装载室而言,应始终放在车上。

在运输附件6解释说明(e)规定可卸本身时,或在运输集装箱时,须将《公约》附件7第二部分规定的合格牌固定在批准的可卸本身或批准的集装箱上。

{TRANS/168,第38段;TRANS/39,第17段}

第13条

1.集装箱为满足本章(a)和(b)节的规定,其制造必须符合附件7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且必须得到依该附件第二部分所定程序作的批准。

2.根据《1956年集装箱海关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依据该公约达成的协议、《1972年集装箱海关公约》,或任何可能取代、修订后一公约的国际文书,由海关加封批准运输货物的集装箱,应被视为符合以上第1款的规定,对之须准予在TIR程序下运输,无需进一步批准。

第14条

1.对不符合以上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条件的公路车辆或集装箱,每一缔约方保留其拒绝承认批准的有效性的权利。

但如缺陷不大,而且不会引起任何走私的可能,各缔约方应避免对运输造成延误运输。

2.任何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在再次由海关加封运输货物之前,凡已不再满足批准条件者,应恢复到原先的状况,或重新申请批准。

(b)TIR证货物运输程序

第15条

1.根据TIR程序载有货物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暂时进口,无须特别的海关文件。

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也无需担保。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妨碍缔约方要求在目的地海关履行按其本国规定应完成的手续,以保障一旦TIR作业完成,有关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即复运出口。

关于第15条的解释性说明

在车辆无须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如有些国家对拖车或半拖车短时间入境不要求履行海关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第15条的规定,可在确保海关方面的充分保护的同时,在TIR证用于该国的凭单1和2上及在相应的存根上记录车辆的详细情况(品牌和编号)。

关于第15条的评注

海关单证

由于车辆无需证件或担保,因此,作检查之用的就是在入境和出发点上撕下的凭单。

如发生车辆完全损坏,根据《公约》第41条,不会造成问题。

如果车辆只是失踪,应根据国内法提出起诉,向TIR证上注明地址的承运人索取赔偿。

{TRANS/10,第26和27段}

海关程序

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关于进口到共同体境内的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1988年11月21日第4151/88号规章(O.J.L367,1988年12月31日,第1页),和欧共体关于运输工具暂时进口的1989年6月14日第1855/89号规章(O.J.L186,1989年6月30日,第8页),均不改变《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规定的海关程序,也不与《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第15条相抵触。

{TRANS/131,第37和38段}

第16条

当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在进行TIR作业时,应将带有.TIR.标记、符合本公约附件5所列规格的长方形车牌,固定于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的前方及尾部。

车牌的摆放应明显。

车牌应是可以拆卸的,或在安装和设计上使之可以翻转、覆盖、折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表明不是在进行TIR运输。

{ECE/TRANS/17/;1994年6月24日生效}

关于第16条的评注

TIR车牌的技术要求

TIR车牌必须是结实的标牌,符合《公约》第16条和附件5的技术要求。

自黏性标签不能用作TIR车牌。

{TRANS/157,第61段}

第17条

1.每一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应填写一份TIR证。

但对车辆组合、一部公路车辆或一个车辆组合装载若干集装箱,可仅填写一份TIR证。

在这种情况下,持TIR证货物的TIR货单,应单独列出车辆组合的每部车辆或每个集装箱的装载情况。

2.TIR证仅一次运输有效。

它应含有若干可以撕下的凭单,页数应至少与所涉运输作业需得到的海关接受和放行次数相等。

关于第17条的解释性说明

规定持TIR证货物的货单须单独列出每一车辆、车辆组合或每个集装箱的载货情况,只是为了简化海关对每一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的检查。

因此,这项规定不能过于僵硬地解释为,车辆或集装箱的实际载货如与货单显示的该车辆或集装箱所载货物有任何出入,都应视为违反《公约》的规定。

如果承运人能使有关机关相信,尽管有此出入,但货单上显示的所有货物仍与TIR证涵盖的车辆组合或所有集装箱装载的货物总量一致,则一般不将其视为违反海关的要求。

对于搬家的情况,可适用《TIR证使用规则》第10(c)段规定的程序,该程序所涉的有关物品清单是合理简明的。

关于第17条的评注

公路列车和拖拉机半拖车组合TIR证的颁发

在出起运地海关,由海关决定,对根据《公约》第1条(c)和(d)款规定的车辆组合或若干个集装箱载于一部公路车辆或车辆组合,是需要开出一份还是几份TIR证。

然而,一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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