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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发展讲稿
促进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发展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璀璨文化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发展,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
关键词:
团结;奋斗;发展;
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辉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
60年来符合国情的正确的民族政策,促进了中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开创了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大变化。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
实行民族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根据这一原则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各民族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新中国成立前,四川等地的彝族地区大约100万人口保留着奴隶制度,西藏、云南西双版纳等地区大约有400万人口保留着封建农奴制度。
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大贵族、寺庙或奴隶主,可以被任意买卖或当作礼物赠送,没有人身自由。
如,在旧西藏,形成于17世纪并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
法典规定:
“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下等下级人”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而“下等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5%以上。
新中国为了保障人权,于20世纪50年代对这些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昔日广大农奴和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中国,任何公民既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仅如此,法律还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给予了特殊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在中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
如,在新疆,有清真寺2.43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8万多人。
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到处都可以看到经幡、麻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
此外,中国政府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
中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同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
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鉴于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与汉族相比有一定差距,中国的少数民族公民不仅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保障。
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
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
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
中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一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为建立一个没有民族和种族歧视的世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一,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只有实现了民族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统一。
没有民族团结,必然是民族矛盾、冲突不断,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一盘散沙。
其二,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只有实现了民族团结,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其三,民族团结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民族只有团结一心,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经济社会取得长足进步、各族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视民族团结为全体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
多年来,中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
在中国,每一个公民的命运都和国家的命运紧密连接,每一个公民都有坚决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定自觉地反对民族分裂,坚定自觉地为建设国家贡献力量。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信,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使数万同胞遇难、数百万人痛失家园,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
地震天不塌,大灾有大爱。
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传播着血浓于水的中华民族骨肉亲情、民族大义、文化大同、无疆大爱,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国主义精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
这是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果,是党富民强国大政方针的生动写照,充分展现了中华民族团结一心、风雨同舟的强大力量。
在中国,民族团结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要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多年来,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团结发展。
国家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中,国家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中国政府多次开展全国范围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推动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化、散居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服务与管理,重点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满足他们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从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大创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产生了巨大作用。
多年来,国家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
目前,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第一,从历史传统来说,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
第二,从民族关系来说,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各民族之间密切而广泛的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济文化基础。
第三,从民族分布来说,中国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以及自然、经济、文化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中国各民族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就建立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1984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这项法律。
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
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
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
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合理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同样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在国家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或目标,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产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方面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国家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
多年来,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不同时期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提出工作方针,作出战略部署,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多方面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国家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经过不懈努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大幅提高。
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努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不断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国际敌对势力借机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企图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我国民族团结面临严峻考验。
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和建立,也使民族团结面临许多新的课题。
在这重大历史关头,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
“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
这个阐述,把发展引入民族问题概念,从而深刻揭示了民族问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任务和根本途径。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飞跃,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思想宝库的杰出贡献,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当代中国民族团结问题的根本,归根结底,首先是发展问题。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巩固民族团结的第一要求。
不发展,就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性,就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就不能体现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正确性,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优越性。
离开发展,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搞好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正确答案。
因此,我们党一再强调,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正是有了这一突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才迎来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民族团结工作也才得以大踏步前进。
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把民族地区推到了对外开放的最前沿;1994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作为了扶贫主战场;1999年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
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地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2476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了15.2倍,年均增速为10.1%,西部大开发以来,年均增速达到11.7%。
现实充分证明,这一系列大思路、大手笔,使民族地区得到了大发展,使少数民族得到了大实惠,使民族关系得到了大巩固,使民族团结得到了大增强。
邓小平同志当年针对苏东民族问题引发国家分裂、社会动荡时指出,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我们党紧紧把握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不断夯实了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宪法规定: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
多年来,国家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相当落后,基础设施建设很差。
当时的新疆没有一寸铁路,西藏没有一条公路,云南山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出行或运输靠赶马帮、乘大象、架溜索。
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还在使用木器、石器。
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荒漠地区的少数民族,普遍缺吃少穿,几乎年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吃野果充饥,披蓑衣御寒。
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新中国成立之初赫哲族只有300多人。
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就在这样极端落后的基础上开始起步。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始终坚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政府即把使各族人民摆脱贫困,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作为一项根本任务。
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项重大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多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把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支援同自身努力结合起来,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同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起来,奋发图强,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
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彻底摆脱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人民生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把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
1952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规划在一些民族地区修筑铁路,建设公路干线,修补道路和桥梁,建立邮政、电报、电话、通讯系统。
在“一五”计划(1953—1957年)期间,国家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建在民族地区或直接与民族地区相联结,包括兰新铁路、包兰铁路等。
闻名世界的康(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同时在1954年建成通车。
60年代,修建了成昆铁路、湘黔铁路、枝柳铁路及滇藏公路等。
1962年,兰新铁路铺轨到乌鲁木齐,结束了新疆没有铁路的历史。
改革开放以后,陆续建成了南昆铁路、内昆铁路、南疆铁路、拉萨机场、兰(州)西(宁)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