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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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管理人: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重要提示5

第二章释义5

第三章集合计划介绍8

(一)名称和类型8

(二)投资目标8

(三)投资特点8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9

(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9

(六)主要特点9

(七)目标规模10

(八)存续期限10

(九)开放期10

(十)推广时间11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11

(十二)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11

(十三)参与的最低金额12

第四章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12

(一)管理人简介12

(二)托管人简介13

(三)推广机构13

第五章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4

(一)参与时间14

(二)参与场所及方式14

(三)参与面值及参与价格14

(四)参与原则14

(五)参与程序及最终确认15

(六)参与份额计算15

(七)参与费率16

(八)最低参与金额16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16

(十)目标规模的控制16

第六章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17

(一)参与规模及比例17

(二)管理人承诺17

第七章集合计划的成立18

(一)成立条件及时间18

(二)成立失败18

第八章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19

(一)投资理念19

(二)投资策略19

(三)业绩比较基准23

第九章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3

(一)决策依据23

(二)投资流程24

(三)风险控制25

第十章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6

第十一章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27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27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27

(三)资产的管理与处分28

第十二章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8

(一)资产总值28

(二)资产净值28

(三)单位净值28

(四)估值目的28

(五)估值对象28

(六)估值日28

(七)估值程序29

(八)估值方法29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31

第十三章费用支出31

(一)与集合计划运作有关的费用31

(二)不应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33

第十四章收益分配33

(一)收益的构成33

(二)收益分配原则34

(三)收益分配方案及其通告34

(四)收益分配对象34

(五)收益分配方式34

(六)登记结算机构实施收益分配方案35

第十五章集合计划的退出35

(一)退出事项35

(二)巨额退出36

(三)拒绝或暂停退出38

第十六章集合计划的展期38

(一)展期的条件38

(二)展期的方式和程序39

第十七章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39

(一)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39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40

第十八章信息披露41

(一)定期报告41

(二)重大事项披露及其方式41

(三)其他公告42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42

第十九章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42

(一)市场风险43

(二)管理风险43

(三)流动性风险44

(四)信用风险44

(五)管理人、托管人风险44

(六)本计划的特定风险44

(七)其他风险46

(八)风险防范措施46

第二十章特别说明48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及各种资料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1】484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释义

在《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试行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

《电子签名约定书》:

指《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第九条所要求的纸质文件。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世纪金彩1号”)。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本说明书):

指《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

指《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集合计划托管协议):

指《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协议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在本集合计划中指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证券”)。

托管人(或托管银行):

在本集合计划中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委托人:

指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监管机构同意可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合格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推广(或代销)机构:

指管理人或依据《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推广期:

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

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通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存续期:

指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开放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时期。

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工作日:

指在推广期内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或集合计划成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参与:

指投资者申请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认购参与:

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一个开放日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退出(赎回):

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巨额退出(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巨额赎回)。

集合计划账户:

指由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为每一位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建立的唯一的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所有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每个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

指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应付收益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份额累计净值: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过程。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单位的数额。

托管费:

指托管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

指管理人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限定性集合计划: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限定性集合计划。

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不可抗力:

指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二次清算:

指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如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则集合计划在终止后继续持有该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当该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应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变现,并在变现次日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为二次清算。

第三章集合计划介绍

(一)名称和类型

名称:

世纪金彩1号“七新伴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稳健增值。

(三)投资特点

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体系,动态地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并深入挖掘上市公司内在价值,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稳健增值。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权证、债券(含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含ETF、LOF)、央行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1、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85%,包括股票(含通过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权证等。

其中:

投资于权证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95%,包括债券(含可转债)、央行票据、债券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3、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以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障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稳健增值。

产品在封闭期结束后每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5个工作日,使客户资产有较佳的流动性。

本集合计划是以股票、债券、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属于预期收益和风险均较高的理财产品,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六)主要特点

1、资产配置灵活,攻守兼备

本集合理财计划采取灵活的资产配置体系,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通货膨胀水平、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灵活动态地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本计划还监测市场上的对冲机会和折价套利机会,把握低风险的套利收益,如LOF套利交易、ETF套利交易、可转债转股套利以及权证到期套利等机会。

2、“七新伴悦”主题精选,价值回报

本集合计划围绕“大消费+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题,重点关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的消费升级及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下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七大新兴产业”等主流领域,通过“主流行业+龙头公司”的战略资产配置,结合市场趋势,确定并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中各主题股票间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兼顾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流动性较佳

本集合计划三个月封闭期后每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5个工作日,流动性较佳,投资人可以在开放期便捷的申购或赎回本集合计划。

4、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认购的金额为推广期结束后委托人所认购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2.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且承诺除了按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外,在存续期及展期期间不得退出参与资金,与客户一起共担风险,同舟共济。

5、有限补偿

对于在推广期认购本计划并持有满三年的委托人份额,在到期日如果计划份额的累计净值小于计划份额面值,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参与的份额为限对委托人份额的差额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直至委托人份额的差额损失全部弥补或管理人认购形成的份额补偿完毕为止。

(七)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及存续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份。

(八)存续期限

存续期限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三年,经批准可展期。

(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封闭期为三个月,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封闭期满后的前五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

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从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持续开放五个工作日,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顺延开放。

若首个开放期与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上发生重合,则按每个开放期五个工作日的规定,将开放日顺延。

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假设本集合计划于2011年3月4日成立,则第一个开放日从2011年6月4日开始,而该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为2011年6月6日),即从2011年6月6日至6月10日为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开放期为2011年7月1日、7月4日至7日共5个工作日。

假设本集合计划于2011年3月28日成立,则第一个开放期为6月28日至7月1日及7月4日,而第二个开放期为7月1日、7月4日至7日,其中,7月1日及4日两个开放日时间重合,所以开放日将顺延两日,即7月8日及9日也为开放日。

(一十)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至成立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一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为华夏银行、世纪证券等。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推广方式为,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

集合计划正式推广文件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一十二)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1、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T日)单位净值。

T日单位净值在T+1日公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一十三)参与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在推广期及存续期首次参与时,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级数。

追加参与时,追加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参与费),超过最低追加金额的部分不设级数。

第四章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一十四)管理人简介

名称: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成立时间:

1990年12月28日

注册资本:

7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2946421

发展概况: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0年的江西省证券公司。

2001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广东省深圳市。

多年来,世纪证券逐步发展成为以深圳为总部、以江西为重点业务区域,业务网络覆盖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南、云南等地的全国性专业证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7亿元人民币,在全国15个大中城市拥有23家证券营业部,在北京、南昌设有办事处。

    世纪证券的经营范围包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公司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流的人才队伍、丰富的专业经验、稳健的经营作风为广大投资者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证券服务。

    历经多年的发展,世纪证券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骨干员工队伍,现有员工近1595人。

面对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市场的机遇与挑战,世纪证券坚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思想,不断改革创新,努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一十五)托管人简介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注册资本:

49.9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发展概况:

华夏银行于1992年在首都北京诞生了。

1995年3月,华夏银行率先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2005年10月,华夏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带来了新的契机。

2008年10月,华夏银行顺利完成定向增发,提升了资本实力,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本支持。

 

    截止2010年6月30日,华夏银行已在北京、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设立了29家分行、3家异地支行、7家二级分行、营业机构达到370家,员工1万多名,“立足经济发达城市,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已经形成。

此外,华夏银行还与境外1千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建成了覆盖全球主要贸易区的结算网络。

 

    华夏银行秉承高质量发展的办行思想,坚持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2010年9月末,银行资产总规模达到10,107.91亿元。

 

(一十六)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十七)参与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时间为成立前的推广期和成立后的开放期,其中认购参与是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参与是指委托人在存续期内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封闭期为3个月,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封闭期满后的前五个工作日为本集合计划的首个开放期。

此后每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从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持续开放五个工作日,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顺延开放。

委托人可于开放日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一十八)参与场所及方式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可通过推广机构下属各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十九)参与面值及参与价格

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T日)单位净值。

T日单位净值在T+1日公告,遇意外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十)参与原则

1、委托人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当首先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2、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对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

委托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参与,则参与费用按单笔参与金额分别计算。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4、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给与的确认为准;利息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

5、参与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6、“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十一)参与程序及最终确认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即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个人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件范围:

仅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可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公司集合计划的有效身份证件。

机构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权益登记手续;存续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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