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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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保险法课件.ppt

保险法保险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根据2002年年10月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2009年年2月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章条,分别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章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保险之范畴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缘起保险的缘起一、危险一、危险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其特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其特征如下:

征如下:

1客观性。

客观性。

2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可测定性。

4损失性。

损失性。

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个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收入收入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责任责任实物资产实物资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长寿长寿死亡死亡伤残伤残老年老年失业失业汽车汽车住宅住宅汽车汽车住宅住宅小船小船其他其他船只船只电器电器股票股票债券债券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企业风险的主要类型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纯粹风险输入价格风险输出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财产风险法律责任员工伤害雇员福利二、危险的处理二、危险的处理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

(一)预防危险,是在危险发生前采特定方法,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方法,以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发生所致损失。

失。

(二)自留,也称

(二)自留,也称“自担危险自担危险”,简称,简称“自留自留”,指自己承担危险。

,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抑制,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三)抑制,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五)中和,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六)分散危险,是一定数量危险单位的疏散或复制或复制。

(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七)转移危险,将自身承载的危险转移于他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人的危险处理方法。

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将危险转移、分散与集合,以一定技术手段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集于一种商业性的制度中便形成了保险。

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通过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就投保人而言,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将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转移给形式上的保险人,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实质上是由保险人作为中介人,将危险分散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

收取保险费是为于投保人组成的保险团体。

收取保险费是为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集合危险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用以分担少数危险单位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危险单位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实际将损失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

分散于各个加入保险团体的危险单位。

第二节第二节可保危险可保危险一、可保危险的含义一、可保危险的含义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

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人转移。

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保险人只接受可保危险。

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所谓可保危险,系指能够被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承保的危险,或可向保险人转移的危险。

危险。

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1、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纯粹危险。

2、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偶然危险。

3、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可保危险须是非故意危险。

4、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可保危险须是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险。

5、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保危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可能性的危险。

可能性的危险。

6、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

、可保危险须为未来危险。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三、可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

纯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

纯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可能性。

可能性。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道德危险,乃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道德危险,乃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的可能性。

致损失发生或扩大损失的可能性。

其有广狭两义。

广义上,包括积极道德危其有广狭两义。

广义上,包括积极道德危险与消极道德危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险与消极道德危险,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种种行为或企图。

发生的种种行为或企图。

消极的遭德危险,又称为心理危险,指投消极的遭德危险,又称为心理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疏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疏于施救被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于施救被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表现在如下方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法律控制,表现在如下方面:

面:

(一)对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保险人不负保

(一)对故意行为所致的危险,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义务险给付义务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7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投保人、被保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第43条前半段规定:

条前半段规定: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

(二)保险法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一定义务

(二)保险法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一定义务以控制危险以控制危险1、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险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1条第条第1款规定:

款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

为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减损义务。

为减少损失,保险法令义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履行对保保险法令义务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须履行对保险标的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第险标的的施救义务。

保险法第57条规定:

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三)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三)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勘查权以控制危险状况的勘查权以控制危险保险法保险法第第51条第条第2款规定:

款规定: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该条第该条第4款规定:

款规定: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措施。

”第三节第三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保险的法律含义一、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条规定:

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二、保险与相关概念(一一)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1、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保险的目的是谋求个人生活的安定,同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时亦是除去社会全体的不安,其手段是利己利人,其结果是共存共荣;与此不同,赌博的目的在于其结果是共存共荣;与此不同,赌博的目的在于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侥幸获利,其手段是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损人损己、两败俱伤。

己、两败俱伤。

2、保险的结果,变无定、保险的结果,变无定(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为一定为一定(获得保险金获得保险金),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原有的赌本原有的赌本)为无定为无定(或赢或输或赢或输),创造危险。

,创造危险。

3、保险形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制度,由国、保险形成为一种必要的经济制度,由国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家大力推行,而赌博则常属于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所禁止。

(二)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储蓄1、储蓄由个人单独进行即可,而保险则须多人参、储蓄由个人单独进行即可,而保险则须多人参加组成共同团体才能实现。

储蓄原则上对储蓄人无特别加组成共同团体才能实现。

储蓄原则上对储蓄人无特别条件的要求,而保险对其参加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条件的要求,而保险对其参加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2、在单个合同上,储蓄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是对、在单个合同上,储蓄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是对等关系,储蓄者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等关系,储蓄者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人与相对人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险人与相对人的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3、储蓄作为确保经济安全的方法,可以应付多种、储蓄作为确保经济安全的方法,可以应付多种需要;而保险一般只针对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需要;而保险一般只针对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导致补偿的需要。

导致补偿的需要。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三)保险与保证(三)保险与保证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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