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授课幻灯片(修订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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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解读市信访局办信处课程主要内容:

课程主要内容:

制定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意义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一、制定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目的制定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的阳光信访工作新模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推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提升信访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二、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一一)构成部分构成部分一、总则二、领导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三、登记、受理与管辖四、办理五、告知与送达六、满意度评价七、复查复核八、督办和督查九、考核通报和责任追求十、附则

(二)章节解析

(二)章节解析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主要讲了实行主要讲了实行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的意义意义,建立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的,建立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的作用作用,规定了单,规定了单位领导及首办责任人的位领导及首办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坚持的,坚持的原则原则,信访,信访人人查询查询的方式及评价办法,以及利用阳光信访系的方式及评价办法,以及利用阳光信访系统生成统生成考核考核数据的问题。

数据的问题。

第二章第二章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总则中)第四条第四条规定阳光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

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第八八条条信访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

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组织完成信访工作绩效目标,确保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引起群体性、极端性和媒体负面炒作等问题。

第九条第九条信访事项办理实行首办责任制,严格执行信访事项谁受理,谁负责转送、交办、督办,并负责跟踪落实办理结果。

首办责任人按照“谁先登记录入、谁先受理办理”原则确定。

(一)信访工作机构首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1.及时登记录入、转送交办及告知;2.督办转交办信访事项及时受理、按期办理;3.检查、督促有权处理机关纠正不当办理方式、不当信访文书;4.督查“不满意”评价信访事项;5.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三级终结;6.提请信访工作机构行使“三项建议权”(即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

(二)有权处理机关首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1.承办上级有权处理机关和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2.对转送交办给下级有权处理机关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3.依法按期办理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4.自查“不满意”评价信访事项;5.确保信访事项案结事了、三级终结;6.信访案卷归档。

第十条第十条同一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过程中,各个层级的首办责任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处理机关自行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负有督办督查职责,应确定首办责任人督办督查。

未确定的,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首办责任人。

第三章第三章登记、受理与管辖登记、受理与管辖第一节第一节登登记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来信、来访,通过录入登记建立账户,并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查询码视为信访人账户。

(二)网上信访,由信访人自行注册账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在阳光信访系统中录入登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信访事项登记内容应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包括:

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来访登记应当场完成,来信应自收件之日起当日阅信,当日完成登记。

来访登记表、来信原件及相关材料应一并扫描录入系统。

网上信访以信访人向“市长信箱”等途径提交信件成功即完成登记。

第二节第二节受受理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建议、意见:

1.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2.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3.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4.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建议、意见。

(二)投诉请求:

1.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2.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三)依法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受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属于应当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现规定为自然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一)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

(二)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三)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以市信访局为例,市管干部的揭发控告不录入系统,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其它的录入后简单办理)。

(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

第三节第三节不不予予受受理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七)采取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不予受理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下列信访事项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五)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六)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依据“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包括:

1.信访人提供的协议、合同、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来信中有明确言词证明;3.来访登记表中有信访人签名确认的言语表述等证据。

(二)严格公文审批程序。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三)不予受理告知书和相关证据应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并建立信访案卷存档备查。

第四节第四节不不再再受受理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批认定办结的;(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四)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自行及时改正,并重新予以受理;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责令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改正,并重新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认为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行使“三项建议权”。

第五节第五节管管辖辖第二十四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管辖权。

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处理机关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向不同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阳光信访系统中先行登记的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先行管辖。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关机关对没有管辖权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向转交办机关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确认后可退回信访事项,由转交办机关将信访事项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管辖确认,办理期间不得再以管辖异议为由退信,不得以管辖异议为由答复信访人。

确需退信另行确认有权处理机关的,原有权处理机关及首办责任人承担未及时受理的责任。

国家、省信访局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市管辖的,由市信访局汇总后当日统一上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各方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有权处理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管辖。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区划与实际管辖不一致的,以实际管辖为准。

第四章第四章办办理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有权处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严格按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结回复规范,认真组织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办理流程

(一)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谈话笔录;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五)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制作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六)落实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办理时限

(一)普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原则上不再延期。

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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