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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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
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武汉律师china.findlaw./wuhan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xx年7月解读
第一部分新条例修订背景
一、暂行条例的历史局限一、
期货交易所数量变化:
1990
(1)1993(50)
期货公司数量变化:
1993(800)
兼营机构数量变化
1993(2000)
清理整顿的临时需要
浓厚的行政色彩
适用范围窄
限制性规定为主1998(3)1998(200)1998(0)1994(15)1994(330)
第一部分新条例修订背景
二、期货市场整体环境和基础制度建设变化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建立;
“五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股指期货推出在即;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二、总则部分
立法宗旨:
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适用范围:
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场所:
禁止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三、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会员:
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的两种体制(会员制和公司制。
增加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结算潮流;分散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趋于分类、分级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客户选择信誉好、实力雄厚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每日结算改为当日无负债结算意味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所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未按时补足的,如果结算准备金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不得开新仓。
小于零,交易所则采取强平措施。
四、期货公司
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删除了暂行条例“经纪公司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其他期货业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五、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开户: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互联网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及时追加或者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使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期货公司的禁止行为:
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
业务、资金两分离,不得混合操作。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六、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三项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
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目的:
抵御风险。
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权:
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资料权、封存资料权、查询账户权、限制交易权。
对期货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
对董、监、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撤消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关闭分支机构。
//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限制人员出境、禁止处分财产。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扩大监管对象的范围:
期货交易所,客户,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中介服务机构等。
七、法律责任
列举了期货公司欺诈客户的行为,
对公司的处罚措施: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警告、罚款或者撤销其任职资格、从业人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部分结构体例和重点条文的变化
八、附则
明确界定变相期货交易的标准:
主体: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
违法性: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规定的交易机制
行为方式:
限于两种,具备其一即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是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同时为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是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比例低于20%的保证金制度。
谢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令第489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xx年2月7日*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三月六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
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
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
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实